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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采
來源:互聯網

納采,古代漢族婚姻風俗,流行于全國許多地區,是“六禮”中的第一禮。男方欲與女方結親,男家遣媒往女家提親,送禮求婚。得到應允后,再請媒妁正式向女家納“采擇之禮”。古代納采禮的禮物只用雁,后世納采儀式基本循周制,而禮物另有規定。納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開始,又稱提親、問肯。男家在納采時,需帶同聘書以及將有象征吉祥意義的禮物送給女家;女家亦在此時向媒人打聽男家的情況。《文公家禮》說:“納其采擇之禮,及今世所謂言定也。”

歷史發展

《儀禮·士昏禮》:“昏禮,下達納采。用雁。”鄭玄注:“將欲與彼合婚姻,必先使媒氏,下通其言,女氏許之,乃后使人納其采擇之。”其禮物用雁。

納采環節從漢代起,納禮就已經不僅限于雁了。當然,雁還是最重要的一種。奢靡之風漸興,納采禮依身份的不同而異。百官納釆禮有三十種,且都有不同的象征意義,如羊、香草、鹿,取其吉祥,以寓祝頌之意;而以膠、漆、合歡鈴、鴛鴦、不死鳥等用來象征夫婦好合之意;或取各物的優點美德以激勵勸勉夫婦,如蒲葦、卷柏、舍利獸、受福獸、魚、雁、九子婦等。

隋唐曾規定聘禮的定制,自皇子王以下至于九品皆同,標準為:雁一只。羔羊一只,酒黍稷稻米面各一。

清代請婚人陳儀物于庭,奉書致命,主婚人受書,告廟賓。庶民納采,首飾數以四為限。

雍正初,定制,漢族納采成婚,四品以上,綢緞、首飾限八數,食物限十品。五品以下減二,八品以下又減二,軍、民絹、果盒亦以四為限。品官婚嫁日,用本官執事,燈六、鼓樂十二人,不及品者,燈四、鼓樂八人。禁糜費,凡官民皆不得用財禮云。

后世隨時代和地域,納采的禮品亦有所變化,如現代臺灣簡化為送水果籃、餅干籃、香腸、酒,朝鮮只送聘書。有些地區甚至把納采和納幣合并,中國最遲至清朝,民間已有人把納采合并于納幣,而日本亦把納采合并于納幣。又因為這些地區納采、納征、納吉三個訂婚禮皆合為一禮,名稱經常混用,如日本皇室的訂婚禮就稱為“納采之儀”。此外,中國古代婚姻中還有象征“從一”意義的茶禮(或包括茶禮在內的的四色禮)。

之后事宜

“納采”之后是“問名”,就是由媒人詢問女方的姓名、年庚以及“八字”,通過占卜、算命來看看男女雙方會不會相沖相克,以及有沒有其他不宜結成夫妻的地方,“問名”也稱為“過小帖”或“合八字”。

“問名”后是“納吉”,男方父母將自己兒子的生辰八字交給媒人帶給女方,這就是“過大貼”、“換鸞書”,也稱為“通書”,實際上有點兒訂婚的意思。

接下來的“納徵”對女家來說最實惠,大概意思就是給彩禮,彩禮的時代特色鮮明,古時候是給絹帛之類,后來是金銀財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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