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稅(Wealth tax)亦稱凈值稅、凈財富稅,是對巨富階層的個人凈財富存量征收的一種稅,一般具有起征點較高而稅率較低的特征,其課稅對象是個人資產總額(動產與不動產)減去負債后的凈額,并會設置免稅扣除項及生活費豁免。稅率設計通常采用比例稅制。實行凈財富稅制的國家主要集中于歐洲,此外,在亞洲和拉丁美洲也有少數國家采用此類一般財產稅制。
對財富征稅有十分悠久的歷史,最早的形式是必要時對人和物的直接索取。到了古羅馬,對財富的征稅管理采取了比較正式的形式,當時稱為貢金。公元6年,古羅馬又引進了繼承稅(InheritanceTax),課稅對象是死者的遺產和遺贈物,稅率為5%,納稅人僅限于羅馬公民。荷蘭在1892年引入了財富稅,丹麥是在1904年,瑞典是1910年,挪威是1911年。德國雖然在1922年正式將這種稅命名為財富稅,但實際上它是由1893年的普魯士王國稅發展而來的。愛爾蘭在1975年改進了財富稅,但不久之后又將其廢除。法國則在1982年實行了對“大宗財產”征收凈財富稅的制度。瑞典在2007年取消了對個人除房產外的其他資產征收的財富稅,并在2008年1月1日取消了對房產征收的財富稅。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財富稅時,中央政府將之前各地區對單身人士10萬歐元至15萬歐元不等的起征點提升至70萬歐元;同年法國財富稅最高稅率由1.8%下降至1.5%,2012年法國將財富稅起征點從80萬歐元提高至130萬歐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點不變的基礎上,不再對稅基中的金融儲蓄與投資財產征稅;2013年挪威財富稅稅率由1.1%下降至0.85%(市政層面0.7%+中央層面0.15%);2020年12月,玻利維亞頒布的《巨額財富稅法》規定,財富超過3000萬玻利維亞諾(約378萬歐元)的富人須按照1.4%~2.4%的累進稅率繳納“巨額財富稅”,征稅對象包括本國居民在全球范圍內的凈財富,以及非本國居民在本國擁有的凈財富。
征收財富稅主要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緩解貧富差距;二是籌集財政資金,提升社會福利。財富稅征收范圍因國家而異,主要包括不動產(如土地、房地產)、動產(如車輛、船只、飛機、珠寶、藝術品、古董)以及證券(如現金、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投資基金)三大類。截至2023年,很多OECD成員國都曾經開征或仍在征收財富稅,但各國在財富稅應稅資產、稅率、起征點等稅制設計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仍在征收財富稅的國家有4個,有9個國家曾開征財富稅,后又相繼取消。就稅率而言,財富稅稅率水平和稅率結構的設置因國家而異。各國財富稅最低邊際稅率一般在0.2%到1.5%之間,而最高邊際稅率在0.5%到2.5%之間。就起征點而言,財富稅通常對處于一定凈財富水平以上的納稅人征稅,以增強稅收公平性。
定義
財富
財富,同收入一樣,指某人所控制的經濟資源。但財富和收入還是有區別的,財富一般指任何一時點上資源的存量(Stock),而收入是指一段時間內資源的流量(Flow)。例如,某人持有面值為100英鎊的政府債券,每年利息為10英鎊。100英鎊就是這個人的一部分財富,10英鎊則為他的一部分收入。
財富稅
財富稅亦稱凈值稅、凈財富稅,它是以個人資產總額(動產和不動產)減去負債后的凈額作為課稅對象,設免稅扣除及給予生活費豁免,稅率設計采用比例稅制。實行凈財富稅制的國家主要在歐洲。另外,亞洲少數國家和幾個拉丁美洲國家也實行這種一般財產稅制。
財富稅是對巨富階層的個人凈財富存量征收的一種稅,一般具有起征點較高而稅率較低的特征;由于僅針對富人群體征收,具有較強的財富再分配效應。
歷史沿革
對財富征稅有十分悠久的歷史,最早的形式是必要時向人和物的直接索取。到了古羅馬,財富的征稅管理采取了比較正式的形式,當時稱為貢金。這種稅是由地方長官根據每個公民的財產的統計數組織征收的,稅率為0.1%到0.3%不等,一般為0.1%(即千分之一)。到了公元前167年,由于當時戰爭的掠奪,公民的財產受到損失,開征這種稅已無法籌集大量的財政收入,于是古羅馬決定廢除財產稅。
公元6年,古羅馬引入了繼承稅。這種稅針對死者的遺產和遺贈物,稅率為5%,最初僅適用于羅馬公民。后來,卡拉卡拉(公元198-217年)將羅馬公民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帝國居民,這可能主要是為了擴大繼承稅的征稅范圍。當時,皇帝和窮人免征繼承稅;死者的近親也免征,因為對近親征收的繼承稅被認為比遠親更重。然而,這一免稅規定實際上效果有限。因為羅馬人通常習慣將財產留給朋友,而不是自己的孩子。此外,法律還允許扣除用于葬禮和墓碑的費用——只要這筆支出不是太大。
在英國,古老的遺產稅以及后來取代它的資本轉移稅都存在一個問題:由于遺囑存在爭議,納稅可能會被延遲。在羅馬時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羅馬皇帝普布利烏斯·哈德良規定,只要遺囑初步被認定為有效,繼承人就可以立即獲得這部分財產的所有權。只有在稅款繳納完畢后,才能處理遺囑中剩余的爭議。
在過去,一些財產還被征收過其他稅種。例如,早在13世紀,英國就對動產征收過1/15稅和什一稅。納稅人的動產,除了個人生活用品(如衣服、盔甲等)外,包括硬幣、金銀餐具、家具以及債權(扣除債務后)等都需要繳稅。不過,這種稅并非常規稅種,而是為了滿足特定財政需求而臨時征收的。
在近代,對資本的征稅已經逐漸形成制度,并且征稅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一些歐洲國家已經征收經常性財富稅超過半個世紀。例如,荷蘭在1892年引入了財富稅,丹麥是在1904年,瑞典是1910年,挪威是1911年。德國雖然在1922年正式將這種稅命名為財富稅,但實際上它是由1893年的普魯士王國稅發展而來的。愛爾蘭在1975年改進了財富稅,但不久之后又將其廢除。法國則在1982年實行了對“大宗財產”征收凈財富稅的制度。
從12世紀到1975年,英國對資本的征稅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對死者的財富征稅,另一種是按高于雇員所得稅稅率對財富的收入(即投資收入)征稅。早在1803年,就有人提議對年收入低于150英鎊的勞動者給予稅收減免。提議的主要理由是,勞動收入的穩定性較差,且勞動收入是通過個人努力獲得的,相比投資收入,獲取這部分收入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成本”。然而,這種稅收減免制度直到1907年才在英國正式實施。在這一時期,許多歐洲國家改變了對財富收入的歧視性稅收政策,轉而對財富本身直接征稅。
埃及早在公元前2世紀就率先引入了遺產稅。英國首次征收類似稅收是在1694年,當時稱為遺囑稅。而英國現代意義上的遺產稅始于1894年。當時開征遺產稅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為了滿足海軍軍費開支的需要;二是為了改革當時存在的5種與死亡相關的稅收。當時的財政大臣威廉·哈考特特別強調,國家對死者的遺產擁有優先征稅權是完全合理的。不過,自1975年7月13日起,英國規定死者的遺產不再繳納遺產稅,而是改征資本轉移稅。
過去一直認為不征收遺產稅似乎難以想象,但事實上,遺產稅存在許多問題。遺產稅并沒有有效地實現財富的合理再分配。更準確地說,人們至少在他去世之前7年內很容易通過各種方法將其財產轉移出去以避免征稅。例如,他們可以將財產投資于低稅率的領域(如農業用地和私人企業資產),或者通過合法信托的方式規避稅收,甚至采取移居的方式。遺產稅在英國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從來都不高。然而,在收入最多的1973—1974年度,遺產稅也達到了4.586億英鎊,占總收入的3%。這可能是因為某些納稅人對自己的壽命非常樂觀,或者他們對親屬的不信任程度比對政府的不信任程度更深。
由于上述原因以及其他因素,人們開始呼吁改革財富征稅制度。1974年8月,女王陛下政府在白皮書中提議對生前和死后的資本轉移征收資本轉移稅。同月,政府還提交了一份綠皮書,其中包含對個人凈財富征收財富稅的計劃。然而,財富稅的提議最終沒有被采納。不過,1975年的《財政法》正式通過并實施了資本轉移稅。
瑞典在2007年取消了對個人除房產外的其他資產征收的財富稅,并在2008年1月1日取消了對房產征收的財富稅。
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財富稅時,中央政府將之前各地區對單身人士10萬歐元至15萬歐元不等的起征點提升至70萬歐元。
2011年法國財富稅最高稅率由1.8%下降至1.5%,2012年法國將財富稅起征點從80萬歐元提高至130萬歐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點不變的基礎上,不再對稅基中的金融儲蓄與投資財產征稅。
2013年挪威財富稅稅率由1.1%下降至0.85%(市政層面0.7%+中央層面0.15%)。
2020年12月,玻利維亞頒布的《巨額財富稅法》規定,財富超過3000萬玻利維亞諾(約378萬歐元)的富人須按照1.4%~2.4%的累進稅率繳納“巨額財富稅”,征稅對象包括本國居民在全球范圍內的凈財富,以及非本國居民在本國擁有的凈財富。
基本要素
征收范圍
財富稅征收范圍因國家而異,主要包括不動產(如土地、房地產)、動產(如車輛、船只、飛機、珠寶、藝術品、古董)以及證券(如現金、銀行存款、債券、股票、投資基金)三大類。出于提高稅收公平性、解決社會問題、支持創業和投資、增強財富估值和稅收管理便利性等方面的考慮,一些國家會對特定類型的財產免征財富稅或提供稅收減免。例如,挪威、西班牙和法國對納稅人的主要住宅房產提供稅收減免,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減輕中產階層的稅收負擔。
此外,實施財富稅的所有國家都對養老金資產免征財富稅。法國、西班牙和瑞士對企業資產免征財富稅,德國、挪威、愛爾蘭等國家通過減免部分基于企業資產價值的財富稅、對企業資產進行優惠估價等方式,減輕財富稅對生產性投資的抑制作用。瑞典、愛爾蘭、德國、芬蘭等國家對于珠寶、藝術品及其他收藏品等資產免征財富稅,以降低財富估值和稅收管理的難度。
起征點
就起征點而言,財富稅通常對處于一定凈財富水平以上的納稅人征稅,以增強稅收公平性。各國財富稅起征點存在較大差異。例如,西班牙對家庭課征財富稅的起征點最高達到140萬歐元,法國僅對凈財富(房地產財富)達到130萬歐元及以上的個人和家庭征稅。其他國家起征點則較低,這意味著財富稅的征稅范圍更廣。例如,盡管瑞士各州起征點有所不同,但普遍較低:瑞士各州對單身人士的起征點為25380歐元至116250歐元,使很大一部分中產階層被納入財富稅征收對象范圍內。目前,鑒于資產價值特別是房地產價值的增長,為避免加重中產階層稅收負擔,各國財富稅起征點呈現逐步提高的趨勢。例如:2011年西班牙重新引入財富稅時,中央政府將之前各地區對單身人士10萬歐元至15萬歐元不等的起征點提升至70萬歐元;2012年法國將財富稅起征點從80萬歐元提高至130萬歐元,并于2018年在保持起征點不變的基礎上,不再對稅基中的金融儲蓄與投資財產征稅。從國際經驗來看,財富稅高起征點的設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從公平的角度出發,高起征點會增加稅收的累進性,確保僅對少數富豪群體征稅;另一方面,從提高政府收入的角度來看,由于財富高度集中于富豪群體,即使起征點設定在較高水平,政府依然能夠獲得可觀的財政收入。
稅率
就稅率而言,財富稅稅率水平和稅率結構的設置因國家而異。各國財富稅最低邊際稅率一般在0.2%到1.5%之間,而最高邊際稅率在0.5%到2.5%之間。在稅率結構方面,大多數國家采用統一稅率,包括奧地利、德國、愛爾蘭、盧森堡、荷蘭、挪威和瑞典等國家;而法國、西班牙和冰島采用的是累進稅率。21世紀以來,各國財富稅稅率普遍呈現下降趨勢。稅率的降低往往伴隨著起征點的逐步提高和財富評估規則的改變,主要目的是鼓勵納稅人對國內經濟的投資。
在保持寬稅基的前提下,低稅率在一定程度上將降低納稅人的總體稅收負擔,累進性的稅率結構也更好地保障了稅收公平。此外,一些國家(如瑞典、荷蘭、挪威和丹麥)實施的是經通貨膨脹調整后的凈財富稅率,這意味著在通貨膨脹率較高的情況下,稅率會相對更低,一定程度上能夠消除通貨膨脹的影響,確保對凈財富的實際估算值進行征稅。
特點
財富稅與一般財產稅,都是對人們擁有的所有財產課稅,而不是按不同財產類別分別開征。其與一般財產稅的主要不同在于課稅標準上,即凈財富稅征稅時僅就財產總額中扣除納稅人債務及其他外在請求權以后的財產余額課稅。
凈財富稅的課征制度特點表現為以下六個方面:
(一)課稅權主體多單一性
從凈財富稅的實際情況看,此稅多屬中央稅收,由中央政府征收。與地方財產稅種的關系安排是:在地方政府征收普通財產稅的同時征收凈值稅。如德國除征收財產稅外,還征收凈值稅。凈值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人的比重一般在1%-5%,哥倫比亞最高,占稅收總額的5%。
(二)納稅人的非全面性
凈值稅的納稅人,大多數國家只定為自然人,只有德國、法國、印度少數幾國對公司也征稅。
(三)課稅對象凈額化
凈值稅的課稅對象雖是納稅人在一定時期擁有的全部財產,但計稅時要作債務和有關項目的扣除。
(四)存在免稅額規定
凈值稅仍屬一般財產課稅,各國都設有免稅額,一般都比較低,是個人同期所得的2-3倍。少數國家因主要對巨富者征收,免稅額要高得多,如印度。
(五)稅率多采用比例稅率
凈值稅的稅率一般為比例稅率,為0.5%或1%。也有少數國家用累進稅率,為0.5%-3%。
(六)申報合并化
凈值稅的征收一般采用申報繳納,多以家庭為申報單位,配偶或子女的財產合并申報。一些凈值稅由中央政府征收的國家,實際征收中凈值稅有時與所得稅同時申報,甚至還用同一張申報表。
征稅目的
征收財富稅主要基于兩個目的:一是緩解貧富差距;二是籌集財政資金,提升社會福利。在稅率方面,主要出于提高納稅接受意愿的考慮,仍在實施財富稅的國家普遍呈現低稅率或較低稅率的特征。在起征點方面,受各種經濟、社會和現實問題的共同作用,不同國家基于財政收入潛力及稅負公平等因素的考慮,根據本國國情提出具有一定差異的征收方案。已取消征收財富稅的國家主要原因是既有稅制設計未實現財富稅的征收目的。有的國家通過高起征點能夠調節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從而緩解貧富差距,但較低稅率的特征使其在財富再分配方面的效果微乎其微,也無法達到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這類國家取消了財富稅。有的國家通過較低的財富稅起征點可以擴大稅基,滿足籌集財政資金的需求,但高稅率和寬稅基的稅制要素組合對中低收入人群造成較大負擔,使該稅種面臨的反對力量過大。因此,通過較低的財富稅起征點來擴大稅基的大多數國家廢除了財富稅,僅有少數國家出于籌集財政資金和提升社會福利的目的,以低起征點、低稅率或較低稅率的模式征收財富稅。一方面,低起征點的設置一定程度上能夠保證政府從凈財富稅中獲得足夠的財政收入;另一方面,低稅率或較低稅率的設置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居民財富稅負擔,也避免了資產外流。
從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財富分布的財富稅政策目標來看,實際上“高起征點、高稅率”的設計可以更好地實現這兩項政策目標。一方面,高起征點在免除了一定凈財富水平以下居民納稅的同時,能夠有效發揮稅制的財富再分配調節功能,降低財富集中度,實現緩解貧富差距的目的;另一方面,較高的稅率能夠保證政府從高凈值群體中征收一定數量的稅收,有助于實現籌集財政資金和提升社會福利的目的,同時也能避免對中低收入群體造成過多稅收負擔,并在很大程度上減輕納稅人抵觸情緒,大幅提升人們對財富稅的接受度。但這一方案在現實中并未得到采納,這涉及下文探討的財富稅利弊分析和開征財富稅需要解決的潛在問題。
財富稅利弊
利益分析
作為一種相對穩定的稅收來源,財富稅有利于減少財政赤字,增加政府收入。
將稅收制度作為財富再分配工具的最有效方法就是直接對財富征稅,經濟學家在“財富稅會降低財富集中度”的觀點上基本達成共識。在全球市場倡議組織對財富稅開展的民意調查中,73%的美國頂尖經濟學家同意沃倫提出的“20年后,財富稅將大幅減少財富持有人中0.1%的富人所占的財富份額”的觀點。Saez等(2019)研究發現,5000萬美元的免稅門檻和2%的邊際稅率(10億美元以上的邊際稅率為3%)的財富稅將使美國稅制累進性恢復到1980年的較高水平。由于財富稅是對扣除負債后的財產凈值征稅,對最有支付能力的少數富豪征稅,因此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研究分配問題時,應采用收入-財富的聯合視角,并據此設計包容性的稅收制度,以促進稅收公平。
弊端分析
資本外流風險被視為實施財富稅的最大阻礙之一,也是“高起征點、高稅率”模式未被采納的原因。一些案例研究證實,財富稅會導致資產向海外轉移。
評估困難是年度凈財富稅的另一主要弊端。與一次性財富稅不同,年度財富稅需要定期進行資產評估。年度估值成本高、程序繁雜,納稅人便于采用各種策略人為地降低資產價值,或變換資產組合,以削弱年度財富稅的有效性(James,2000)。即使在公開市場上,私人持有的商業資產、未上市股權、養老金、知識產權等資產形式的市場價值難以獲得,財富稅面臨較大的實施困難,以及高昂的管理成本。
大量資產由于估值困難而被免除財富稅,不僅將導致稅基侵蝕,還使富人可以通過將資產轉化為低稅率或免稅的資產類別以達到避稅目的。另外,由于不同資產類別的估值時間難以保持一致,導致富人可以通過在評估日期前后調整不同類型的資產持有量而進行避稅。
主要征稅國家
財富稅是針對個人凈財富存量課征的經常性稅收。很多OECD成員國都曾經開征或仍在征收財富稅,但各國在財富稅應稅資產、稅率、起征點等稅制設計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爭議
財富稅是針對財富凈值課征的稅收。在理論和現實中,財富稅背負著巨大的爭議,這些爭議與該稅種的效應直接相關。
財富稅的支持者通常認為:財富稅可以解決持續預算赤字和經濟增長乏力帶來的問題,并通過將稅負從勞動和消費轉移到財富上從而緩解經濟失衡;財富稅可以和資本所得稅互為補充,促進稅收的公平性;與資本所得稅相比,財富稅對資產的推定收益而非對實際收益征稅,因此能夠激勵公眾投資高收益資產。
反對財富稅的觀點則集中于以下方面:一是效率成本問題,財富稅稅基往往很窄,若考慮到征收管理成本,財富稅凈收入將進一步下降,因此其對于緩解財政收支失衡的貢獻較微弱;二是潛在的資本外流風險,避稅天堂的存在降低了財富稅的有效性。
發展趨勢
與所得稅、消費稅等其他稅種相比,雖然財富稅在稅收實踐中具有較長的歷史,但在公共財政和稅收領域的研究成果較少。從必要性來看,財富稅在增加財政收入和調節財富差距方面的作用顯著。但從可行性來看,財富稅稅基度量難度大,且由于缺少國際合作會導致資本外流,因此當前廣泛實施財富稅的可行性不高。此外,與其他類型的財產稅相比,財富稅征管效率較低,即相較于財富稅所籌集的有限稅收收入,其所帶來的稅收征管成本較高。
然而,在后疫情時代,各國財政壓力的不斷增長及財富不平等狀況的加劇,財富稅因潛在的預算收入和再分配效應將會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一方面,得益于第三方信息報告制度的完善以及各國在跨境信息交換機制方面的突破(如《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各國金融賬戶信息互不公開、信息不透明的狀況得到很大改善,通過隱藏海外資產逃避境內稅收的行為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各國對財富征稅的能力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將降低財富估值面臨的挑戰。稅務部門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獲得大多數個人或家庭財富類別的市場價值。對于不經常交易因而難以估價的資產(如藝術品和高價值珠寶等),可以使用保險價值代替市場價值。對于非交易性資產或不經常交易的資產類型,可以通過設置模擬的市場環境為那些沒有明確市場價值的資產確定一個可能的價值。
針對財富征稅以緩解財富不平等并增加財政收入已成為稅收領域關注的熱點話題,稅收分配功能正變得越來越重要。對于財富稅、遺產稅以及全球最低企業稅等各項稅收措施在調節財富不平等和促進稅收公平等方面的效果,應當基于各國的實際情況評估其孰優孰劣。同其他稅收問題相比,有關財富稅的實證分析往往更困難,一方面是由于個體財富數據相對難以獲得;另一方面財富稅極易引發個體在儲蓄、投資組合和資產轉移等方面的行為反應。結合中國國情,征收財富稅的可行性和適用性問題尚未有確切答案。
相關事件
2025年9月,為削減財政赤字,法國政府考慮針對富豪征收2%的財富稅。法國首富、法國奢侈品集團路威酩軒集團董事長貝爾納·阿爾諾21日抨擊提出該稅收計劃的法國經濟學家加布里埃爾·祖克曼,稱他是“想摧毀法國經濟”的“偽學者”。這項擬議中的財富稅被法國媒體稱為“祖克曼稅”,擬對持有1億歐元(1歐元約合1.17美元)以上財產的個人征收稅率至少為2%的財富稅。
參考資料 >
財富稅國際實踐與利弊剖析.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收研究所.2025-09-28
Will wealth taxes work?.KPMG.2025-09-28
瑞典將取消財富稅.新浪財經.2025-09-28
財富稅:良稅還是劣稅.萬方數據.2025-09-28
法國醞釀對富豪征收財富稅.百家號.202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