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地化,即指澳門立法機關在過渡時期根據《聯合聲明》的精神,為本地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計,通過合乎本地傳統的立法形式和立法程序,來制訂體現本地實際和特點同時又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以下簡稱《基本法》)的法律。此外,法律本地化還有立法者和司法者皆為本地人等涵義。
概述
簡介
法律本地化是澳門后過渡期的“三大問題”之一,澳門現行法律主要源自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澳門基本法第八條規定,澳門回歸后原有法律基本不變,但與未來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不相容的法律不能采用。澳門法律要過渡到特別行政區并繼續使用,必須與澳門基本法銜接,必須符合基本法的準則及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因此,法律本地化是澳門一項十分迫切需要完成且關系重大的任務。
澳門法律體系的組成
澳門的法律體系承襲葡萄牙法律架構,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從葡萄牙延伸到澳門適用的法律,如葡萄牙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等;二是葡萄牙為澳門制定的法律,如澳門組織章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等;三是澳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如出版法、教育制度法令等。澳門法律以《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學》五大法典作為基本框架。由于澳門長期受葡萄牙統治,因此也繼承了西方國家“事無巨細皆言法”的傳統,法律數量十分龐大,內容包羅萬象。
法典
為實現法律本地化,澳葡政府設立了專門機構,清理、翻譯、修訂現有的法律文件,并提交本地立法機構通過生效。在優先處理的五大法典中,《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已分別于1995年和1996年完成修訂,并由澳督頒布生效。《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和《商法典》正在修訂之中。同時,澳門特區籌委會法律小組對澳門現行的800多項法律進行了審查,已通過審查的有200多項,絕大多數與澳門基本法沒有抵觸。
現狀
澳門現行法律包括有關司法體制的法律,有的與澳門基本法還無法銜接,在澳門華人居民中選拔中高級司法官員還有一定難度。為實現平穩過渡,中葡雙方還應真誠合作,加快法律本地化的步伐,加大培養當地法律人才的力度,以期在澳門回歸前從根本上解決法律本地化問題。
背景
“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后“法律基本不變”,即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除與基本法相抵觸或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依法作出修改以外,均予以保留。澳門現行法律包括兩部份,第一部份是從葡萄牙引伸到澳門的葡國法律,包括現行的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等。第二部份是澳門立法機構根據葡國憲法和“澳門組織章程”制定的法律和澳門總督制定的法令和法規。此外,還有一些照顧華人習俗的法律。在過渡期需將這些現存的法律清理和分類,經過修訂,然后翻譯為規范的中文,使其能反映澳門的特點,滿足澳門社會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各方面發展的需要。其中原來是葡國法律的,還需要在澳門“政府公報”中重新頒布,履行法定的“過戶”程序,使之變為澳門本地法律。1988年,澳門政府成立了法律翻譯辦公室,集中了中葡法律和語言方面的專家,進行清理,分類工作,并將重要的法律譯為中文。此外,還開始培訓中葡雙語法律人才。與此同時,澳門大學設立法學院及設置葡萄牙語翻譯課程,政府亦派遣學員到葡萄牙進修法律。
根據法律翻譯辦公室的資料,從1990年開始的適用于澳門法律的編列和系統化工作,已于1995年完成。此類法律共30088件,其中1910?1994年由葡國和本地立法機關制定的28035件,加上在1870年?1910年制定的法律,共30088件。在已整理和分析的1700件葡國制定的法律中進行篩選,其中適用于延伸至1999年后的有255件。目前法律翻譯工作已取得一定進展,1993年?1995年以中葡雙語公布的法律,法令已達821件,其中新的“澳門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分別于1996年1月1日和1997年年4月1日生效。“澳門組織章程”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本地化提供了條件。至1999年6月,已有三批共34位由司法官培訓中心畢業的中葡雙語法律人士,先后獲委任為法官,檢察官。
參考資料 >
試論澳門法律本地化.試論澳門法律本地化.2024-10-27
澳門法律本地化問題研究.中山大學學報.2024-10-27
澳門的法律制度與法律體系.網易新聞.202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