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是為規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而制定的法規,2006年4月16日,以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第26號公布,自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2011年6月20日,根據《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改。2017年4月13日,根據《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關于修改〈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自2017年4月13日起實施。
國家旅游局 局長 邵琪偉
公安部 部長 周永康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令
(第26號)
現公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 家 旅 游 局 局 長 邵琪偉公 安 部 部 長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主任 陳云林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六日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可采取團隊旅游或者個人旅游兩種形式。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游應當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旅游團成員在臺灣期間應當集體活動。大陸居民赴臺個人旅游可自行前往臺灣地區,在臺灣期間可自行活動。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取得出境旅游業務經營許可并提出經營赴臺旅游業務申請的旅行社范圍內指定,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組團社名單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
第四條 臺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游局確認后,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游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后下達給組團社。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系。
第七條 組團社應當為每個團隊委派領隊,并要求地接社派導游全程陪同。赴臺旅游領隊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領隊條件,經省級旅游主管部門培訓,由國家旅游局指定。
第八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導和組織參游人員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參游人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 大陸居民須持有效《中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旅游簽注(簽注字頭為L,以下簡稱簽注)赴臺旅游。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第十二條 赴臺旅游團須憑《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第十三條 旅游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游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參游人員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參游人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
第26號令
現公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旅游局局長 邵琪偉
公安部部長 周永康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主任 陳云林
2006年4月16日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條例
第一條 為規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依據《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以下簡稱赴臺旅游),須由指定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的旅行社(以下簡稱組團社)組織,以團隊形式整團往返。參游人員在臺灣期間須集體活動。
第三條 組團社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從已批準的特許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范圍內指定,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除被指定的組團社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
第四條 臺灣地區接待大陸居民赴臺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簡稱接待社),經大陸有關部門會同國家旅游局確認后,由海峽兩岸旅游交流協會公布。
第五條 大陸居民赴臺團隊旅游實行配額管理。配額由國家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后下達給組團社。
第六條 組團社在開展組織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業務前,須與接待社簽訂合同、建立合作關系。
第七條 組團社須為每個團隊選派領隊。領隊經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國家旅游局申領赴臺旅游領隊證。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期間,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系的活動。組團社不得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并應當要求地接社不得引導或者組織旅游團成員參與前款活動。
第九條 組團社須要求接待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未經雙方旅行社及參游人員同意,不得變更日程。
第十條 大陸居民須持有效《中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通行證》)及旅游簽注(簽注字頭為L,以下簡稱簽注)赴臺旅游。
第十一條 大陸居民赴臺旅游須向指定的組團社報名,并向其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通行證》及簽注。
第十二條 赴臺旅游團須憑《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團名單表》,從大陸對外開放口岸整團出入境。
第十三條 旅游團出境前已確定分團入境大陸的,組團社應事先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備案。
旅游團成員因緊急情況不能隨團入境大陸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陸的,組團社應及時向有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或省級公安邊防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參游人員應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滯留。當發生參游人員非法滯留時,組團社須及時向公安機關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做好有關滯留者的遣返和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將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予以處罰。對組團單位和參游人員違反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 >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全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