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于1996年9月23日發布的法規性文件。
法規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著作權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物,用于擔保債權的一種法律行為。當債務人未能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有權通過折價或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的方式獲得優先賠償。在此類交易中,債務人或第三方稱為出質人,而債權人則被稱為質權人。
第三條
對于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須簽訂書面合同并前往登記機關進行登記。著作權質押合同自《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頒發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四條
國家版權局是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的主管機關,并指定相關機構具體實施登記工作。
第五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的登記手續一般應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共同前往登記機關辦理。若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的委托書,也可單獨辦理。
第六條
著作權出質人必須是著作權的所有者。如著作權共有,則所有共有人均為出質人。中國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向外國主體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時,需事先獲得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準。
第七條
當事人在申請著作權質押合同時,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 填寫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申請表;
- 出質人、質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法人注冊登記證明;
- 主合同及著作權質押合同;
- 作品的權利證明;
- 共同著作權出質時,需提供共同著作權人的書面協議;
- 向外國人出質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時,需提供國務院相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 授權委托書及被委托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 著作權出質前的授權使用情況證明文件;
- 其他必要文件。
第八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 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 被擔保的主債權類型及數額;
-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 出質著作權的類別、范圍及其有效期限;
- 抵押擔保的范圍;
- 抵押擔保的期限;
- 抵押金額及支付方式;
- 雙方協商確定的其他條款。
第九條
登記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人齊全的申請文件后,在十個法定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規定的著作權質押合同將獲準登記,并頒發《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同時,登記機關會將相關信息錄入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檔案,供公眾查詢。
第十條
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
- 著作權質押合同內容需修正,且申請人拒絕修改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
- 出質人并非著作權所有者的;
- 質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在保護期內或已過保護期的;
- 著作權歸屬存在爭議的;
- 質押合同約定在債務到期未償還時,出質的著作權財產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的;
- 申請人拒付登記費用的。
第十一條
如果在登記后發現存在第十條(二)至(四)項所述的情況,或因主合同被認定無效而導致質押合同失效的,登記機關將撤銷相應的登記。
第十二條
當著作權質押合同擔保的主債權類型、數額或其他要素發生變化,或質權的類型、范圍、擔保期限發生變化時,當事人應在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天內攜帶變更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逾期未辦理變更登記的,變更后的合同視為無效。
第十三條
當事人提前終止著作權質押合同的,應持合同終止協議、《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在質押期間,當著作權質押合同履行完畢時,當事人應在質押期限屆滿之日起十天內,攜帶著作權質押合同履行完畢的有效證明文件及《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注銷登記。
第十五條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被撤銷或注銷的,登記機關將發出相應的撤銷或注銷通知。同時,登記機關將在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檔案中記錄相關的撤銷、變更或注銷信息。
第十六條
登記機關在辦理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以及變更登記時,將按規定收取一定的登記費用。具體的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
登記機關使用的《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證》、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申請表、著作權質押合同變更登記申請表、著作權質押合同撤銷、注銷通知書均由國家版權局統一設計制作。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具體解釋權歸國家版權局所有。
參考資料 >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1996).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1996).2024-11-14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找法網.2024-11-14
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的公告(第46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