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利弗·埃爾斯沃思(1745年4月29日-1807年11月26日),美國政治家、外交官和法官,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溫莎市。他是美國開國元勛之一,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的起草者,康涅狄格州的美國參議員,美國第三任首席大法官。1796年3月8日,埃爾斯沃思被任命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直至1800年12月15日卸職。他在1807年逝世于康涅狄克州。
埃爾斯沃思曾就讀于新澤西州的普林斯頓大學,并幫助創立了該校的美國黨派哲學協會。1777年,他成為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縣的州檢察官,被選為大陸會議的代表,在美國獨立戰爭期間任職。他在18世紀80年代擔任州法官,并被選為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埃爾斯沃思在促使康涅狄格州在人口多的州和人口少的州之間達成妥協方面發揮了作用。他還擔任了起草憲法第一稿的細節委員會,但他在簽署文件之前離開了。
他的影響確保了康涅狄格州批準了憲法,他被選為康涅狄格的兩名參議員之一,任期從1789年到1796年。他是的主要作者,該法案塑造了美國聯邦司法體系,并建立了最高法院的權力,推翻了與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相悖的州最高法院的裁決。埃爾斯沃斯是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的重要參議院盟友,并與聯邦黨結盟。他領導參議院通過了漢密爾頓的法案,如1790年的和1791年的。他還幫助批準了《美國權利法案》和《杰伊條約》。
在參議院否決了約翰·拉特利奇擔任首席大法官的提名后,喬治·華盛頓提名埃爾斯沃思擔任此職。埃爾斯沃思得到參議院一致通過,他一直任職到1800年,但埃爾斯沃思法院很少處理有影響的案件。1799年至1800年,他同時擔任法國特使,簽署了的《1800年公約》以結束美法短暫沖突。
人物介紹
1775年起在哈德福德城持律師業,1777~1783年參與大陸會議(Continental Congress),起草了關于國會兩院中的代表人數的1787年「康乃狄克州折衷方案」(Connecticut Compromise)。1789年成為康涅狄格州最早的兩名美國參議員之一,而且是參議員中公認的聯邦黨領袖,起草了1789年「聯邦法院組織法」(Judiciary Act),建立了聯邦法院制度。堅持認為聯邦法院在行使其正常職能時,可以宣布議會立法因違背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而無效。他是憲法前12條修正案(1789年經國會通過,其中10條關于《權利法案》的修正案經各州批準后于1791年12月生效)委員會報告的主要起草人,1796年3月4日被任命成為第三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在主持康涅狄格州巡回法院期間,他在美國訴威廉斯案中(1799年)中裁決道:“一個美國公民未經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流亡國外。”1800年底,因身體不適而退休。約翰·馬歇爾繼承首席大法官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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