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是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法規。該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于2019年9月18日印發,發布文號為人社部規〔2019〕1號,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規定明確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的回避原則和具體操作流程,包括回避的范圍、程序、責任等方面,旨在保障人事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公正。
發展歷程
2019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崗位回避
第三章??履職回避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附則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維護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加強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強對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崗位回避和履職回避。
第四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參與方以及可能影響公正的特定關系人需要回避的,適用本規定。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回避按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的執行和監督。
第二章 崗位回避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前款所稱同一事業單位,是指依法登記的同一事業單位法人。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包括:
(一)領導班子正職與副職;
(二)同一內設機構正職與副職;
(三)上級正職、副職與下級正職;
(四)單位無內設機構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內設機構無下一級單位的,其正職、副職與其他管理人員以及從事審計、財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人員提出回避要求。
(二)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在1個月內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回避決定作出后,及時通知申請人,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1個月內調整至相應崗位,并變更或者重新訂立聘用合同。
第九條 崗位等級不同的一般由崗位等級較低的一方回避;崗位等級相同或者崗位類別不同的,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條 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由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章 履職回避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包括:
(一)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
(二)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
(三)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
(四)其他應當回避的履職活動。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行第十一條所列職責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一)涉及本人利害關系的;
(二)涉及與本人有本規定第六條所列親屬關系人員的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履職回避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本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回避申請,或者有關單位提出回避要求。
(二)本人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作出回避決定。其中,成立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組織、申訴公正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項工作組織的,工作組織負責人的回避由成立該工作組織的單位決定,工作組織其他工作人員的回避可授權工作組織負責人決定。作出回避決定前,應當聽取需要回避的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意見。
(三)根據回避決定需要回避的,應當自回避決定作出之日起退出相關工作。
回避決定應當及時作出。回避決定作出前,本人可視情況確定是否先行退出相關履職活動。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相關活動時,具有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應當回避。回避辦理程序一般參照本規定第十三條進行。回避決定由邀請單位或者授權其組織(人事)部門、專項工作組織負責人作出。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應當由事業單位作出或者授權作出回避決定的,特殊情況下,主管部門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可以直接作出。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所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回避決定落實到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的,予以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造成不良后果的,有關部門予以記錄,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邀請其參加相關活動;適用組織處理或處分的,可建議有關部門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十八條 由于相關人員隱瞞應當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結果不公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消或者撤銷獲取的資質、資格、榮譽、獎金、學籍、崗位、項目、資金等。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對擬新進人員和擬調整崗位人員,應當依據本規定嚴格審查把關,避免形成回避關系。對因婚姻、崗位變化等新形成的回避關系,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事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對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第二十條 對個人、組織據實反映本規定所列各類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及時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實施人事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參照本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工勤人員的回避,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回避規定著重加強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任職崗位和履職情況的監督約束,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的基本原則、回避種類、適用范圍、權限程序、管理監督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之間凡存在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回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針對因地域、專業、工作性質特殊等因素,需要靈活執行崗位回避政策的,可以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工作時,對于其中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的履職活動,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回避規定明確作出回避決定的權限,原則上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進行設定,對于成立專項工作組織以及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邀請單位按照實際工作需要來設定權限。
回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必須服從回避決定,并應當主動報告應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時報告或者有意隱瞞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事業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解讀二
問:為什么要專門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規定?
答:出臺《回避規定》是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事業單位是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重要載體,工作人員是公職人員。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以公正廉潔高效履職為準則,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有必要加強回避制度建設,從源頭上確保事業單位客觀公正用人、履職。出臺《回避規定》是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配套規章制度、健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法規體系的重要舉措。以往散列在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文件中的回避條款不成體系,既難以做到進、管、出各環節全覆蓋,又過于原則、操作性不夠強,作為《條例》重要配套規章的“四梁八柱”之一,出臺《回避規定》是推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制度化,推進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化和增強操作性、針對性的必然要求。
同時,出臺《回避規定》也是解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回避工作在實踐中存在的現實問題、規范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推動工作規范化的實際需要。
問: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回避主要回避什么?
答:《回避規定》規定了兩類回避:一是以親屬關系為界定標準實施的崗位回避,即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擬聘人員)之間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等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二是以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為主要界定標準實施的履職回避,即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外請專家等相關人員,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爭議處理、出國(境)審批,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資金審批與監管等需要回避的履職活動時,如涉及本人或本人親屬利害關系,則應當回避,不得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討論、評議、投票、評分、審核、決定等活動,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問:《回避規定》的適用范圍為什么不僅限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還包括了主管部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甚至是外請專家等人員?
答: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為機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既有機關,也有事業單位、企業和群團組織,同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還涉及外請專家及其他人員這一特殊群體,這一群體的構成也非常復雜。為落實黨中央關于全面從嚴治黨有關要求,防止回避制度出現“死角”,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延伸到哪里,《回避規定》就應當覆蓋到哪里。因此,《回避規定》不僅限于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回避,而是定位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所有相關方的回避。
問:崗位回避為何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靈活執行?
答:這一授權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特殊情況而設定的,如氣象、地震、海洋監測臺站等基層事業單位工作性質特殊,經常分布于人跡罕至的高山、荒漠、海島,依靠夫妻、父子等人員數十年如一日長期堅守的情形比較常見;同時,文物修復、“小劇種”表演等個別專業人才稀缺,依靠家族傳承的情形也較多。本著既堅持原則又實事求是的原則,有必要留出一定靈活把握的空間。為避免政策靈活執行擴大化、隨意化的隱患,經論證后,《回避規定》授權省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可以對此做出具體規定,加強嚴格把關。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