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扶貧開發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簡稱:CAPAD)是由支持扶貧開發事業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國務院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指導下全國性非營利社團組織,成立于1993年6月。
主要職責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
1、開展產業開發,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管理;
2、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參與扶貧開發;
3、為會員分憂解難,提供必要的支持與服務;
4、興辦經濟實體,進行有償的咨詢協調工作;
5、接受政府委托交辦的業務。
建設宗旨
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產業開發扶貧工作,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實現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雙贏為目的。
致力于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共同富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輔助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引導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開展產業扶貧開發工作,實現扶貧開發的社會效益與投資回報的雙贏目的。
業務范圍
1、最大限度地動員社會力量進行有效扶貧;
2、探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中國扶貧開發的新機制、新路子,引進新資源,開發新產業;
3、按照國際通行規則,通過資本運作渠道,引進私募投資基金等國際資本;
4、通過產業開發,扶持貧困地區發展有相對優勢的勞動和資源密集型產業。
組織機構
下設綜合部、會員部、開發部、聯絡部、研究部等五個部門,下屬中富達實業總公司和《中國扶貧與就業》雜志社。現有團體、企業和個人會員340個,會員擁有資產總量超過5000億元,成為本會開展工作倚重的基本力量。
團體會員
協會現有團體、企業和個人會員700多個。會員擁有資產總量超過5000億元人民幣,是協會開展工作倚重的基本力量。
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協會;
(二)擁護協會章程;
(三)自愿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章程
中國扶貧開發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中國扶貧開發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China Association of Poverty Alleviation & Development
簡稱:CAPAD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支持扶貧開發事業的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機構和人士自愿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致力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共同富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配合政府,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扶貧開發工作,為中國的減貧事業作出貢獻。
本協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主要任務:貫徹落實國家扶貧開發政策,動員社會力量,集聚有效資源,在推動產業扶貧開發、開展扶貧資金技術信息服務、促進貧困地區勞動力培訓和轉移、加強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為實現中國扶貧開發綱要的任務目標作出貢獻。
第七條 本協會的具體業務范圍如下:
(一)動員和引導會員企業和社會各界力量,在貧困地區開展產業扶貧開發;
(二)積極爭取國家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優惠政策和支持,拓寬扶貧資金、技術等支持渠道,探索金融扶貧開發的新機制、新路子,建立扶貧開發基金,支持扶貧開發項目;
(三)借鑒國際反貧困經驗,加強與國外政府、企業和國際組織扶貧開發國際交流與合作,包括引進國外資金、技術等方面的合作;
(四)集聚和創造條件,在貧困地區開展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扶貧和勞動力培訓與轉移,促進農村基層組織和人才隊伍建設,開展扶貧公益事業;
(五)組織開展宣傳、策劃、形象塑造、考察、研討和交流等活動;
(六)為會員和社會提供相關法律政策、資金、技術、信息與合作等咨詢服務;
(七)組織開展扶貧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為政府和有關部門建言獻策,提供決策建議;
(八)開展有關業務培訓;
(九)接受政府和有關組織委托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為地方相關扶貧協會或其他依法注冊的社會團體。
單位會員為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單位會員均以單位負責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員作為該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如有變更,應由單位新的負責人或其委派的人員接替,并及時書面告知協會秘書處。
個人會員為熱心扶貧事業,關注社會貧困人口與地區經濟發展的企業家、專家和學者等有關人士。個人會員入會須經1—2名本協會會員介紹。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協會;
(二)擁護本協會章程;
(三)自愿履行會員義務;
(四)熱心扶貧事業;
(五)在社會和業內有一定影響和良好聲譽。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或協會秘書處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和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的設立、產生和職權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合并、分立和終止事項;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定重大活動包括項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
(九)決定名譽、榮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立會長辦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為會長辦公會的組成人員,以會長辦公會議的形式集體領導,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會議,必須2/3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審議議題須經出席會議成員2/3以上同意生效。根據工作需要,在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予會長辦公會以下權利:
(一)研究修訂內部管理制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二)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
(三)對項目資金的募集、管理和計劃,年度工作報告、計劃,年度經費收支決算、預算提出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研究和確定其他與協會發展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本協會辦理日常事務的工作機構,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根據發展需要設置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統稱機構)是本協會內部開展工作的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機構根據協會的宗旨、業務范圍和工作計劃開展工作。機構的重大事項需經本協會秘書處報會長辦公會批準實施,接受協會秘書處的監管和服務,對法人負責。
第五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條件和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社會上或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落實會長、會長辦公會的決策;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由會長辦公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下方式用于公益事業:
(一)繼續履行已經簽訂的對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員進行資助項目的合同;
(二)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協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日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國鄉村發展協會簡介.中國鄉村發展協會.2023-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