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琰,字伯玉,澶州臨河人。進士及第,歷陽、欒城縣主簿,遷大理寺丞、監真定府稅,知金堂、夏津二縣。
再遷太常博士。轉運使盧士倫,曹利用婿也,勢聽獄不以直,訟者不已,付琰評決,琰直之。御史知雜韓億聞其事,奏為監察御史。丁父喪,哀毀,墳木連理。憂除,遷殿中侍御史。
天圣五年祀南郊,中外以為丁謂復還,琰上疏曰:“亂常肆逆,將而必誅,陰懷奸惡,有殺無赦。丁謂因緣險,據竊陳宮。賄賂包苴,盈于私室”。琰始奏選官監視,謂之“定計斗面”。積遷至尚書工部郎中,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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