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蘄春郡是中國歷史上的一個行政區劃單位,最初于東漢時期設立。該郡的治所最初位于蘄春縣(今湖北省蘄春縣蘄州鎮西北)。其轄區大致涵蓋了現今湖北省羅田縣、黃岡市東部以及長江以北的地區。在歷史上,蘄春郡曾多次被設立和廢棄,其隸屬的朝代包括東漢、曹魏、孫吳、晉朝、南齊、隋朝和唐朝。
歷史沿革
蘄春郡在建安十三年(208年)由孫權分割江夏郡而設立。建安十八年(213年)前后,該郡被曹操占領,隨后成為曹魏的領地。孫吳在223年收復該郡,并重新設立。西晉太康元年(280年),隨著晉朝滅吳,蘄春郡被撤銷,其轄區劃歸武昌郡。南朝齊永明四年(486年),在原蘄春郡地設立齊昌郡,但后來在隋朝統一全國后,齊昌郡被廢除。隋朝大業年間,蘄州鎮被改為蘄春郡,領有蘄春縣、浠水縣、水縣、黃梅縣和羅田縣。李隆基天寶(742年),蘄州再次改為蘄春郡,下轄蘄春縣、黃梅縣、蘄水縣、武穴市。李亨乾元元年(758年),蘄春郡再次改回蘄州。
行政區劃
在不同歷史時期,蘄春郡的行政區劃和轄區有所變化。在隋朝大業年間,蘄春郡轄有五縣,包括蘄春縣、蘄水縣、浠水縣、黃梅縣和羅田縣。到了唐朝天寶元年,蘄春郡的轄區調整為蘄春縣、黃梅縣、蘄水縣和廣濟縣。
太守
在唐朝時期,蘄春郡曾有多位太守,其中包括田琦(天寶年間)、韋斌(751年—753年)、李齊物(753年—754年)和苑咸(天寶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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