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標的,是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中的一個概念,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
執行標的包含權利和義務關系、給付方式、物種、數額或要求這四個要素,有多樣性、非抗辯性、法定性等特點,遵循有限原則。執行標的的具體內容包括財物、行為兩種。
概念
執行標的,是在中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中的一個概念,是指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給付內容。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目的是要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以實現,落實生效法律文書既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給付內容。所以,執行標的具體應是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給付內容。
要素
執行標的包含以下要素:
(1)權利和義務關系。
(2)給付方式。即以何種方式兌現既定的權利和義務,如給付金錢、交付財物、完成行為等。
(3)物種。即給付的物質種類,如現金、實物、行為等。
(4)數額或要求。即物的價值、數目和具體標準。
執行標的如果缺少上述要素,那么它就不明確、不具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第一款第4項的規定,不明確的執行標的,是不能引起執行程序發生的。
原則
執行標的遵循有限原則。一般認為,民事執行標的有限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民事執行的標的內容是有限的,即限于財產或行為。財產或行為作為執行標的是由民法關系的標的決定的,同時也只有財產或行為才能滿足權利人根據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的給付要求。二是對財產的執行范圍是有限。在特定執行案件中,債權人僅能夠針對被執行人的特定的、具體的財產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此即財產的有限執行。換言之,對被執行人的有些財產不能予以執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對應禁止執行的標的范圍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因此,民事執行標的有限原則就是指,民事強制執行活動只能針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和行為,不能對被執行人的人身采取執行措施,同時應依照規定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存。
特點
執行標的具有的法律特征包括:
1.執行標的的多樣性,主要是指兩方面,一是執行根據的多樣性。執行根據是指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律文書。制作法律文書的主體不僅有享有國家審判權的人民法院,而且還有公證、仲裁機構以及行政機關。二是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執行標的的內容不僅包括財產、人身,而且還包括行為。財產,包括債務人現有的財產、債務人可取得的財產,以及債務人非法處分的財產和執行根據限定的財產;行為,包括可以替代的行為和不可替代的行為;人身包括人之身體和人之自由。
2.執行標的具有非抗辯性。是指人民法院依執行根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不要求債權人充分舉證證明,也無需法院查證證明某項財產確實屬于債務人所有或支配,更無須在執行程序中進行言辭辯論確認財產系債務人所有,人民法院即可實施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標的非抗辯性,不僅表現在執行程序中債務人有義務自報財產,而且表現在人民法院對查詢存款、搜查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財產等執行方法的運用上。
3.執行標的具有法定性。是指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應依據執行根據所確定的給付內容采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中止執行或改變、撤銷執行根據,不得變更執行標的或停止對執行標的的執行。執行標的的法定性是由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性和拘束力的性質決定的。
4.對執行標的采取強制措施的多樣性。由于執行標的內容的多樣性,所以,相應的強制措施也是多樣的。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院執行規定》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執行措施:一是對金錢交付的執行措施;二是對交付財產和完成行為的執行措施;三是對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的執行措施;四是對多個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申請執行和參與分配的措施;五是對妨害執行行為的強制措施等。
5.對執行標的執行的有限性。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對執行標的執行的有限性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執行標的只能是一定的財產和民事行為,不包括人身。二是對財產的執行有一定的范圍。對于第一層含義的不同觀點上文已述。對于第二層含義學術界無爭議,一般認為,債務人的財產原則上都可以成為執行標的。但是下列財產不得成為執行標的:(1)實體法上禁止讓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的財產(如土地、礦藏等);(2)程序法上禁止扣押的財產。民事訴訟法第223條規定,如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又如,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查封、凍結的,任何單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復查封、凍結或擅自解凍;(3)在性質上不得為執行標的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所有的權利,如民法典規定的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都不得成為執行標的;(4)不準流通的物品,如違禁品、淫穢品等。
類別
執行標的的具體內容,包括財物、行為兩種。
財產
一般財產的強制執行
凡被執行人名下之財產均可執行(特殊情況、特殊標的除外):不動產;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等動產;股權;股票,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特別是可流通股票),代辦股權轉讓系統(俗稱“三板”)股票;存款;倉單、提單對應財產;基金份額;債券等其他有價證券;金銀等貴重金屬;礦產權益;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應收賬款;到期債權、法院裁判權益;其他有較高變現價值的財產等。
部分特殊標的強制執行
如執行唯一住房、執行無證房產、執行登記在他人名下之房產、執行在集體土地上未經批準建造的房屋、執行在租賃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廠房及廠區內的辦公樓、宿舍等。
可豁免執行的財產
基于維護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保障被執行人基本生存權益的需要,法律規定了禁止執行的財產,主要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必需的物品、費用,完成義務教育必需的物品,身體缺陷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等財產不得執行。具體來說,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等均可納入可豁免執行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工作文件,還明確了黨費、工會經費、社會保險基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存款準備金、備付金等財產不得執行。
此外,部分財產依性質也不得執行:1、法律禁止持有或交易的物品,如假幣、毒品、槍支彈藥等;2、專屬于被執行人所有或與被執行人的身份不可分割的財產,如損害賠償請求權、贍養費請求權等;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有違公序良俗的財產,如墓碑、禮拜用品等。
其他特殊說明
1. 行政單位作為被執行人時,不可執行其財政資金。
2. 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時,不可凍結、扣劃企業黨組織的黨費。
3. 對被執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資金結算賬戶內的資金能否執行應區別對待。
4. 銀行客戶作為被執行人時,對其購買的金融理財產品可以執行。
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54條規定,強制執行的標的應當是財物或者行為。關于物的執行應當納入對財物執行的范疇,這里所稱的行為是指那些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行為。以間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執行法為主要手段是區別于可以采用凍結、查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劃拔、拍賣、變賣等直接執行的手段,間接執行是通過對被執行人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其產生精神壓力,迫使其自動履行特定行為的執行方法。間接執行的方法不能直接產生執行效率。由于執行標的往往與被執行人人身有著特定聯系,導致直接執行無法達到申請執行人的需求,因此多采用間接執行的方法是該類執行的主要特點。
行為無法脫離人作為主體的客觀要素,有時特定的行為必須由特定的人方可完成。盡管在一些場合,行為可以由他人替代完成,且完成的效果對于申請執行人來說并無不同,但從本質上來說,這樣的行為仍然不能脫離人主體而獨立存在,亦不可轉化為金錢而滿足債權人的需求,執行的標的仍然是行為。而對于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行為,其人身依附性尤為突出。
作為執行標的的行為,同一般法律意義上的行為一樣,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人身
在中國,人身不是財產,既不能有經濟學上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也不能用金錢去衡量,只能從觀念上作出評價。因此,人身權不以滿足權利主體的物質利益為目的,不直接體現民事權利主體的財產利益,也不由權利主體的財產利益所決定,從人身權本身來看,它是毫無經濟內容的。所以人身不能成為執行標的。例外的是,中國臺灣地區在民事執行中除財產和行為之外,人身亦可以作為執行標的,而中國大陸立法及司法卻不承認。
在現代法制國家,僅允許在例外情況下以人身為執行標的,包括:
1.人的身體
對于交出子女的執行根據,可以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女交給債權人。這是可以將人的身體作為執行標的的惟一特殊情形。除此之外,不得以人的身體一部或者全部作為執行標的。
2.人的自由
中國法律采國外立法例,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尤其是不可以替代的行為),允許以人的自由權為執行標的,采取拘傳、拘留、限制出境、罰款等間接執行措施。比如,當事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如果該項行為義務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為由,對義務人(包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通過法定分類強化執行程序的規范性與可操作性。
相關概念
執行標的物
執行標的物的“物”字,應當從廣意的角度理解。執行行為指向的物,可以是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但執行行為的現實性并非只有通過實物或特定物可以實現,一些權益也是可以依法予以執行的,這種權益同樣也是物的一種形式。所以,一切執行措施所指向的物都是執行標的物。執行標的物,是人民法院在執行中依照生效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所采取執行措施指向的物。
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又稱訴的標的或訴的客體,是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客觀對象,即當事人之間爭議并由法院判決的對象。
參考資料 >
“執行標的”與“執行標的物”概念辨析.中國法院網.2024-09-06
對執行標的幾個法律問題的探討.中國法院網.2024-09-06
論民事執行標的有限原則的設立及適用.論民事執行標的有限原則的設立及適用.2024-09-06
?執行大全:可執行財產范圍、可限制行為清單、強有效執行措施.?執行大全:可執行財產范圍、可限制行為清單、強有效執行措施.2024-09-06
普法丨“三招”確定被執行人的責任財產.澎湃新聞.2024-09-09
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的常見法律問題.澎湃新聞.2024-09-09
執行大全:可執行財產范圍、可限制行為清單、強有效執行措施.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法院.2024-09-09
民事訴訟中行為執行問題研究.武漢市江夏區人民法院.2024-09-06
執行標的.找法網.2024-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