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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是行政行為違法的表現之一。行政機關的決定,雖然其權限范圍以內,但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行政機關不能自由地行使權力,法律授予行政機關權力是為了服務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及某個更為具體、特定的目的,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目的,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的權力濫用。
侵害客體
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客觀方面
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表現為兩種情況:1,不認真履行職務范圍內的權力;2,過度運用職務范圍內的權力。
主體
特殊主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草案)》中規
定的人員。
主觀方面
故意。 (學術界有主張是過失和間接故意并存的觀點)
罪的認定
劃清本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主要區別看是否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