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成立于1992年,致力于宣傳國家的語文教學、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執行相關編輯、出版規定,提升報刊質量,促進語言文字規范化和標準化。該協會積極參與大中小學語文教學改革和對外漢語教學,提高語文規范化意識,推動語文科研工作發展,為提高全民文化素養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作出了貢獻。
發展歷史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是由全國各地(包括臺灣、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學術團體。協會自成立以來,已擁有百余個團體會員單位,掛靠于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協會的領導團隊團結協作,組織架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事業發展穩步前進。
成立意義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堅持以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循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中國共產黨基本路線,模范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形成了良好的協會風氣。協會與業務主管單位教育部保持緊密聯系,嚴格執行章程,自覺接受指導和監督,發揮著重要的橋梁作用。
組織機構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設有多個分支機構,包括課堂教學分會、校園文學報刊分會、規范漢字書寫專業委員會、作文個性化教育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注音識字、提前讀寫”教改實驗研究委員會等,旨在加強會員間的合作與交流,推動語文教育教學的發展。
組織優勢
協會始終關注會員權益,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版權不受侵犯,竭誠為會員服務。協會在會費收取方面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對于經濟困難的會員給予特別關照和支持,贏得了會員的高度認可和良好聲譽。
社會活動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完成了多項重要任務。協會曾多次舉辦全國性活動,如全國優秀語文報刊評選、全國中小學生作文競賽等,活動不僅促進了語文教學的發展,也弘揚了中華傳統美德。協會還成功策劃了“全國語文規范化知識大賽”,推動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信息化、現代化建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語文報刊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Association for Newspapers and Periodicals of Chinese Linguistics。
第二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是全國各地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編輯部)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行業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以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為準則,嚴格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良好的協會會風。協會的宗旨是:團結語文報刊界同仁,積極宣傳國家的語文教學、語言文字方針政策;認真執行國家有關編輯、出版規定,促進語言文字規范化和標準化,推進大中小學語文教學改革和漢語向國際推廣工作,提高語文規范化意識,推動語文科研工作發展,為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知識水平和語文素質做出貢獻。
第四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署(由教育部代管)和社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朝陽門南小街5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 學習、研究新時期的語文工作和國家編輯、出版方針政策,努力提高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 研究語文報刊編輯、出版、發行規律,調查社會需求狀況,協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
(三) 開展編輯、出版、發行等業務經驗交流;舉辦專業學習班,培訓編輯人員,提高編輯業務水平。
(四) 開展語文知識和聽說讀寫競賽活動,生動活潑地宣傳普及語文知識。
(五) 定期舉行語文教改、教材編寫等學術研討會,促進語文教學、漢語向國際推廣和語文科研工作發展。
(六) 積極開展對外交流活動,與臺港澳和其他地區的華文報刊界互相了解訪問。
(七)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使其版權不受侵犯。
(八) 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團體會員為全國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社(編輯部);個人會員為全國正式出版的語文報刊及綜合類報刊的語文編輯、出版、發行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具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在本會同意下,申請開展省區聯系,舉辦語文講習班、編輯培訓班和各種競賽活動;
(六) 申請承辦年會和學術活動。
(七)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有關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領導天津市重慶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天津市重慶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人一般應由鳳曉生(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章程經2011年10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大賽籌備丨2023年第五屆全國大學生語言文字能力大賽正在籌備中.網易.2024-11-19
語言文字能力大賽納入《2023全國大學生競賽分析報告》觀察目錄.網易.2024-11-19
中國語文報刊協會.水滴信用.2024-11-19
語文報社(語文報社書法院).www.yuntuisong.com.2024-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