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批發、零售:安防設備,弱電設備及通信設備;服務:弱電系統工程、報警監控(除專控)、信息系統工程的咨詢、設計、施工、技術開發、研究。
公司事件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杭州聯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安公司)與被告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米通訊公司)、小米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小米科技公司)、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電子商務公司)、杭州京東惠景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京東公司)、昆山京東尚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京東公司)、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圓邁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進行宣判。案件審理根據判決書的記載,本案原告聯安公司2012年在“網絡通訊設備,攝像機,錄像機,揚聲器音箱,擴音器喇叭,電線,防盜報警器,報警器,聲音警報器”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0054096號“”商標,注冊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公司是前述10款商品的出品方(委托案外人代工);小米集團公司經營“小米商城(mi.com)”和天貓網“小米官方旗艦店”;被控侵權商品還通過京東網、線下“小米之家”銷售。為查明被告的銷量,杭州中院還發出裁定,要求小米通訊公司、小米科技公司分別提交被控侵權商品的真實銷量數據,要求京東集團方面提交被控侵權商品在京東平臺上銷售的數據。各方提交了相應數據,小米通訊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在被控侵權期間內各被控侵權商品總銷量達5.8億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售的數據達3.2億余元,京東提交的數據表明其銷量達7300余萬元。杭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被控侵權“米家”標識與“”注冊商標標識構成近似,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公司的大規模可能讓消費者誤認為聯安公司的商品來源于小米,即產生反向混淆。聯安公司注冊涉案商標的時間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時間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搶注他人商標再提起訴訟的情形,聯安公司注冊本案商標并無惡意。法院指出:在商標權人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本身不具有任何惡意,符合商標注冊制度本意的前提下,當在后的經濟實力較強者未經許可徑行加以宣傳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在該注冊商標與該使用人之間形成聯系時,如果以該使用者的行為不會令相關公眾誤認為該使用人的商品來源于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為由而不加以禁止,不僅直接有損于該商標在先注冊人的權利,不利于為在先注冊者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也不利于倡導先獲權再使用的做法,反而會為無視他人在先權利、憑借實力掠奪已是他人權利客體的商標、破壞注冊商標與其注冊人之間唯一的來源識別聯系的行為正名,形成不好的價值導向,最終將有悖于商標注冊制度的本義。所以,應當認定小米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公司侵權成立。小米集團公司和小米通訊公司作為共同銷售方,對部分賠償金額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資料 >
“米家”商標早有其主,小米擅用被判賠1200萬.www.thepaper.cn.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