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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司法局
來源:互聯網

長春市司法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于1955年3月組建,1959年被撤消,1980年10月恢復重建。主要職能是:負責指導和管理罪犯、勞教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管理公證、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管理和指導全市依法治理、普法教育工作;管理指導鄉鎮法律服務調解、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司法鑒定等各項工作。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

2020年1月2日,長春市司法局被公示為“全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先進集體”(公示期為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月8日)。

機構概況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春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廳字[2009]16號),設立長春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加強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三)將“負責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職責調整為“負責全市強制隔離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工作”。

(四)取消“負責全市監獄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刑罰執行、改造罪犯”職責。

(五)新增“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職責。

(六)新增“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區戒毒(康復)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全市強制隔離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強制隔離戒毒的執行工作”。

(四)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社區戒毒(康復)工作。

(五)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律師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律師協會工作。

(六)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公證工作并承擔相應責任;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七)指導和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和政府法律顧問團工作。

(八)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鑒定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十)負責人民監督員選任和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監督和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工作。

(十二)指導和管理全市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長春市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承擔全省集中長春設立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十五)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警務應急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深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的協調指導和重點工作的督促檢查;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全市強制隔離戒毒所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和應急管理工作;收集、綜合分析、反饋戒毒場所內外各種重要情報信息,指導建立安防和監控系統。

(二)律師工作管理與法律服務監督處

指導、監督律師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和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市律師協會;指導、監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導全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務市場。

(三)公證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市公證員協會工作。

(四)基層工作指導處(人民監督員管理處)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市人民檢察院負責全市人民監督員的選任和培訓、考核、獎懲等管理工作。

(五)司法鑒定管理處

組織實施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負責全市司法鑒定機構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鑒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鑒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六)法制處(行政審批辦公室)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應訴以及政務公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等相關規定和要求,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審核、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核、上報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件的發放管理工作。

(七)社區矯正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擬訂并指導實施全市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負責審核、呈報社區服刑人員的行政獎勵和司法獎懲。

(八)幫教安置工作管理處

指導、監督全市幫教安置工作;擬訂并指導實施全市幫教安置工作發展規劃、有關規定政策和制度;指導各地創辦過渡性安置實體;協調各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幫教安置工作。

(九)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管理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監管安全、所政管理、教育戒治、生活衛生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對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提前解除、延長期限、變更戒毒措施和所外就醫的管理工作。

下設管理科、教育科、生活衛生科。

(十)財務裝備后勤保障處

負責擬訂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統的財務、裝備、場所建設計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司法行政戒毒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安全保衛、行政后勤、公務車輛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下設財務科、裝備科。

(十一)戒毒工作綜合處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的規劃制定、信息綜合、會務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生產勞動項目、固定資產的管理及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工作涉法案件來信來訪受理工作。

(十二)社區戒毒康復工作指導處

負責指導和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十三)依法治市檢查指導處(普法工作處)

負責協調推進依法治市有關工作,承擔市委全面推進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制訂依法治市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訂依法治市相關工作制度;負責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導、檢查、考核和驗收;負責依法治市工作的調查研究和情況分析、典型培養和選樹工作;協調和參與全市執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協調推進各部門普法責任的落實。

(十四)宣傳調研處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宣傳和調查研究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對外宣傳工作;負責起草全局性工作計劃、方案、總結、經驗材料及有關文件。

(十五)干部警務處

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協助縣(市)區黨委管理司法局領導干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人民警察的警務和警銜評授工作。

(十六)組織教育與警務督察處(國家司法考試處)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隊伍的思想政治建設;負責系統先進集體(個人)的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干部培訓教育工作;承擔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督察工作。組織實施長春市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承擔全省集中長春設立考區的國家司法考試考務工作。

(十七)老干部處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務工作;指導和監督直屬單位老干部工作。

機關黨委和機關紀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

參考資料 >

長春市司法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長春市司法局.2022-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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