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交易行為是指市場主體在市場中建立直接的商品交換關系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它是市場行為的基本內容,涵蓋了購銷行為和契約行為等多種類型。
行為特點
市場交易行為是雙方的、相互平等的行為,交易出于自愿,結于互利;
該行為的性質是商品交換,市場行為所具有的性質它都具備;
形式上,市場交易行為采用合同的方式,包括書面合同和口頭合同;
直接涉及質量、計量(數量)和價格,但也包含其他相關要素。
行為分類
單方商行為和雙方商行為
單方商行為
在市場交易中,若僅有一方是商行為,而另一方并非商行為,則稱為單方商行為。這種情況多發生在商人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中,適用于商法的特別法規則。
雙方商行為
當市場交易的雙方或多方均為商人,且他們所實施的行為均為商行為時,稱之為雙方商行為。例如,制造商與制造商、制造商與銷售商、銷售商與廣告商之間的交易行為,均為雙方商行為。
絕對商行為和營業商行為
絕對商行為
法律規定的一些行為,無論何人實施,都被視為商行為,這就是絕對商行為。此類行為的特點在于它們具有顯著的營利性,即便不是作為營業活動的一部分,也仍然被視為商行為。
營業商行為
從主體上看,必須是商人;從目的上看,必須是為了營業而進行的行為。例如,制造業、紡織業、洗染業、房屋、服裝、汽車出租業、交通運輸業、工程承攬、新聞業、印刷業、照相業、旅館、飯店、理發店、游樂場、銀行業、保險業、物流業、經紀業、批發商、運輸經辦人等行業的經營活動。
基本商行為、附屬商行為與準商行為
基本商行為
包括絕對商行為和營業商行為。
附屬商行為
又稱輔助商行為,指商人為了營業而附帶進行的行為。例如,為了自身的批發營業而進行的運輸行為,以及其他為企業開業所做的準備工作。
準商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盡管其所進行的事業本身不是商行為,但由于被視為公司,故其所為被視為準商行為。
一般商行為與特殊商行為
一般商行為
商主體或行為不受法律特別限制的商行為。
特殊商行為
需要經過政府特別許可或審批,或者受到特別控制的商行為。例如,公用事業、金融業、煙草專賣業等,其組織或行為在市場準入、產品或服務價格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