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民(1962年7月-2021年1月29日),男,漢族,江西瑞金市人,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中國華融黨委書記、董事長,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賴小民長期從事貨幣政策、信貸管理和金融監管等工作。他于1983年進入中國人民銀行,曾任副處長、處長、副司長等職。2003年,調入銀監會,歷任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干部、北京監管局局長、銀監會辦公廳主任等職,并于2009年調任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3年后,出任該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018年4月,賴小民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10月,被依法“雙開”;11月,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并被逮捕。2019年2月,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賴小民提起公訴。次年8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公開開庭審理了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2021年1月,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于2021年1月29日,賴小民被執行死刑。
人物生平
賴小民于1983年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工作。1987年7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副處長(期間于1987年8月至1988年10月,任中央講師團張家口分團副團長、黨支部書記)。賴小民于1994年2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中央資金處處長;同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計劃資金司銀行二處處長。他于1997年5月任中國人民銀行信貸管理司副司長,并于次年8月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二司副司長。
2003年4月,賴小民升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干部,并于同年7月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籌備組組長;9月起,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局長、黨委書記。2005年12月,賴小民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黨委辦公室)主任。自2009年1月起,擔任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同年6月,擔任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副會長。2011年11月擔任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副會長。
自2012年9月起,賴小民擔任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直至2018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并于同年10月被“雙開”。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8年4月,中國華融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于2018年10月15日發布消息,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的審查調查,賴小民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違背中央金融工作方針政策,盲目擴張、無序經營導致公司嚴重偏離主責主業,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造成惡劣政治影響;搞政治投機,為個人職務升遷拉關系,搞美化宣傳個人,撈取政治資本,參加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講排場、擺闊氣,揮霍浪費國家財產,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頻繁在私人會所和高檔餐廳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安排或接受下屬單位公款接待親屬旅游。
違反組織紀律,在人大代表選舉和干部推薦過程中搞非組織活動,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任人唯權、任人唯利、任人唯圈,嚴重污染企業政治生態;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經營活動謀利,與多名女性搞權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決定公司重大事項,越級插手具體項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賴小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8年11月7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網站消息,賴小民案件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對賴小民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19年2月,賴小民涉嫌受賄、貪污、重婚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調查,調查終結后移送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管轄,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賴小民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賴小民,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一審審理
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賴小民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華融湘江銀行黨委書記(兼)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或利用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完成收受。
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職務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此外,賴小民在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二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賴小民還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財物追繳
2020年8月,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到位,剩余款項因涉其他在辦案件正在追繳。
一審判決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法院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物及其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物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案件事實
經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主任,原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得融資、承攬工程、合作經營、調動工作以及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7.88億余元。其中1.04億余元尚未實際取得,屬于犯罪未遂。2009年底至2018年1月,賴小民利用擔任原中國華融黨委副書記、總裁,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華融湘江銀行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伙同特定關系人侵吞、套取單位公共資金共計人民幣2513萬余元。此外,賴小民在與妻子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與他人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賴小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污罪、重婚罪。賴小民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極深。在二十二起受賄犯罪事實中,有三起受賄犯罪數額分別在2億元、4億元、6億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賄犯罪數額均在4000萬元以上。同時,賴小民具有主動向他人索取賄賂和為他人職務調整、提拔提供幫助收受他人財物等從重處罰情節。賴小民在犯罪活動中,利用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的職權,違規決定公司重大項目,越級插手具體項目,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危害國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穩定,社會影響極其惡劣。賴小民目無法紀,極其貪婪,大部分犯罪行為均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之后,屬于典型的不收斂、不收手、頂風作案,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二審判決
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對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雖然賴小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但綜合其所犯受賄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
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案件影響
警示金融系統
2018年11月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發表文章稱,“最近一段時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以及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華融等中管金融企業召開警示教育大會,通報金融系統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典型案例,以案為鑒、以案促改,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堅決懲治金融領域腐敗問題,排查漏洞、補齊短板,以更有力的舉措維護金融安全。”
拖累公司發展
2019年2月21日晚間,備受外界關注受賴小民案拖累的四大AMC之一中國華融,披露業績預警情況,預計2018年凈利潤同比下降90%-95%。中國華融2019年度工作會議所言表示,賴小民案件給中國華融帶來前所未有的巨大沖擊,除了業績大幅下滑的直接影響,還使得中國華融回歸A股計劃作罷,市值也大幅縮水。
華融多人被查
“賴小民案”后,中國華融的反腐工作仍在繼續。自賴小民被查后,多名曾在華融系統內任職的高管落馬。其中包括曾擔任華融投資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的秦嶺(秦光榮之子)、華融置業原董事長汪平華、中國華融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白天輝、華融華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楊宏煒等。2023年4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原黨委書記、總經理黃憲輝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信集團紀檢監察組和河南省新鄉市監委監察調查。
成為典型案件
2020年1月13日,電視專題片《國家監察》播出第二集《全面監督》,詳細披露了金融領域一起影響極其惡劣、教訓極其慘痛的案件——賴小民案。賴小民案件揭示了華融公司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弱化、淡化、虛化、邊緣化,紀檢部門難以履職、監督嚴重缺失的狀況。這種現象在其他金融企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新一輪派駐機構改革向15家中管金融企業直接派駐紀檢監察組,正是針對發現的監督薄弱環節對癥施策。
參考資料 >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11-24
賴小民被執行死刑.鳳凰網.2021-01-29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被“雙開”(圖|簡歷).中國經濟網.2023-11-24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09-26
賴小民落馬之后.今日頭條-新京報政事兒.2023-09-26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個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中國政府網.2023-11-24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賴小民決定逮捕.正義網.2023-11-24
天津檢察機關依法對賴小民涉嫌受賄、貪污、重婚案提起公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2023-11-24
華融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一審開庭.澎湃新聞.2020-08-11
賴小民案一審宣判,死刑!.人民日報.2023-11-24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賴小民被執行死刑.環球網.2023-11-24
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中央紀委國家監委.2023-11-24
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案二審宣判 維持死刑判決_新聞_央視網(cctv.com).央視網.2021-01-21
賴小民案后公司市值縮水近五成 三大原因深度影響.金融界.2023-11-24
被指“肅清賴小民案影響不徹底”后,華融再有原高管被查.北京青年報社.2023-11-24
官方證實:賴小民把2億現金藏在“超市”.觀察者網.2023-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