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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職
來源:互聯網

停職,漢語詞語,拼音為tíng zhí,是指暫時停止履行職務以接受調查或審查的行為,屬于組織處理措施而非正式處分,具體處分需待調查后確定。

詞語解釋

使某人停止履行其職責;暫時解除職務。

金朝王若虛 《辨》下:“蕭復 以擅發京畿觀使儲粟,削階停職。”如:停職檢查。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根據《公務員法》: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停職是個社會問題,在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它的概念也一直在不斷延伸!

公司

停職是公司內部決定,雖是停職,但勞動關系仍然存在。可不付完全工資,但仍須支付一定的基本生活費用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若員工對停職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供你的勞動合同或相關工作證明,還有公司決定。如果沒有,可要求用人單位舉證。然后要求撤銷公司停職決定,但應該說意義不大,如果都鬧到那份上了,就應該要辭職了,若現在公司并無主動將人辭退,并不存在著違約金的問題。

辨析

停職跟辭退還是有著比較明顯的區別,辭退是解除勞動關系,而停職只是用人單位的一種處罰決定而已。

參考資料 >

資料.漢典.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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