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第十二條《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第十八條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后期制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
內容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19號)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徐光春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的制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是指依法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的境內電影制作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制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制、協作攝制、委托攝制電影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外電影制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的故事、美術、科學教育、紀錄、專題等電影片(含電視電影、數字電影)。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制,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制形式。
(二)協作攝制,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制形式。
(三)委托攝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制的攝制形式。
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
(四)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實行許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境內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合作或獨立攝制電影片。
第八條 廣電總局指定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為從事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管理、協調、服務的專門機構。承辦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提出影片初審意見等有關事項。
第九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程序:
(一)中外雙方將擬合作攝制電影的中文(規范漢字)劇本及相關文件提交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
(二)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該電影劇本和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中外制片者的立項申請、合作意向書及外方資信、主創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廣電總局;
(三)廣電總局自收到初審意見、立項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立項決定;
(四)符合聯合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頒發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制或委托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簽發批準文件;
(五)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中外雙方應根據批準立項的內容簽訂合作合同。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聯合攝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準。
第十二條 聯合攝制的電影片,應當制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范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準,制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電影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 聯合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制、委托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準文件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五條 中外雙方對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如需更改,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后期制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準。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七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合作者或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適用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電影制作者在境內合作攝制電影。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7月5日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關于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31 號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七月六日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繁榮電影創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的制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外電影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是指依法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或《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境內電影制作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制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合攝制、協作攝制、委托攝制電影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外電影制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的故事片、美術片、科教片、紀錄片、專題片等電影片(含膠片電影、數字電影、電視電影等)。
第四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制,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制形式;
(二)協作攝制,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助的攝制形式;
(三)委托攝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制的攝制形式。
第六條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二)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傳統;
(四)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思想道德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有利于中外電影交流;
(六)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實行許可制度。
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不得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合作攝制電影片。未經批準,境外單位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獨立攝制電影片。
第八條申請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攝制電影許可證》或《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中方制片單位(含在境內批準注冊的中外合資電影制作公司,下同);
(二)中外合作雙方均不在因違反《電影管理條例》而停止攝制電影片的處罰期內。
第九條申請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應當向廣電總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中方制片單位的攝制立項申請;
(二)中方制片單位的《攝制電影許可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及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電影文學劇本(規范漢字)1式3份;
(四)外方的資信證明和合拍影片情況;
(五)中外雙方合作意向書或協議書,主要內容應明確:合作各方投資比例、中外主創人員比例、底樣片沖洗及后期制作地點、是否參加國內外電影節(展)等;
(六)主創人員簡介。
第十條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立項申報審批程序:
(一)中方制片單位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廣電總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立項的決定。電影劇本須經專家評審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其評審時間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符合聯合攝制條件的,發給1次性《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作攝制、委托攝制條件的,發給批準文件。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中外雙方應根據批準立項的內容簽訂合同。
第十二條《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
第十三條聯合攝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創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準,且外方主要演員比例不得超過主要演員總數的2/3。
第十四條聯合攝制的電影片,應當制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范漢字。根據影片發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準,制作相應國家、地區、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五條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電影片,經當地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電影制作單位和持有《攝制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申請立項并攝制完成的電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六條聯合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外發行公映。
協作攝制、委托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準文件辦理出境手續。
第十七條中外雙方如需更改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后期制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準。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九條聯合攝制的電影片,需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應按照舉辦、參加中外電影節(展)的有關規定報廣電總局備案。
第二十條外方應通過中方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電影制作者在境內合作攝制電影。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