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規定》在1994.07.05由廣電部頒布。
正文
第一條 為繁榮中影股份創作生產,促進國際文化交流,保護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制片者(法人或自然人)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是指經中國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攝制電影的法人(以下稱中方),與外國法人以及自然人(以下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以聯合攝制、協作攝制、委托攝制等形式制作電影的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外電影制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以下電影的活動:
(一)故事影片(含舞臺、戲劇藝術片);
(二)美術影片(含動畫、木偶、剪紙片等);
(三)科學教育影片;
(四)紀錄影片;
(五)其它影片。
第四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活動包括下列形式:
(一)聯合攝制,即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現金或勞務、實物)、共同攝制,并按各自投資比例分享影片權益、分擔影片風險的活動。
(二)協作攝制,即外方出資,提供主創人員在中國境內拍攝部分場景,中方以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方式給予協助的攝制活動;題材、主創人員均為中方,外方僅以資金投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拍攝活動,一般不應作為協作攝制。
(三)委托攝制,即外方投資,委托中方代為攝制的活動,這種形式一般只適用于短片。
(四)其它合作攝制形式。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活動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我國憲法、法律及有關規定;
(二)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
(三)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安定;
(四)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五)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六)其他法規規定的內容。
第六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是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行政主管部門。
廣播電影電視部在中外合作攝制電影過程中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中外雙方對中國合作攝制電影方針、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二)批準或不予批準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劇本;
(三)批準或不予批準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報告等文件;
(四)批準或禁止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或素材出入境;
(五)批準或禁止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影片在中國境內或境外公映;
(六)頒發中外合作攝制電影許可證和公映許可證;
(七)調解、處理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糾紛。
第八條 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受電影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承擔以下合作攝制電影業務:
(一)為合作攝制電影者聯系、介紹合作對象和提供資信服務;
(二)對中外雙方擬拍攝的電影劇本進行咨詢;
(三)承辦中外雙方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報告和協助簽訂合作攝制電影合同,并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協調和管理;
(四)承辦外方人員的進出境簽證等事項;
(五)承辦外方以實物投資和自用的設備、材料等的進出境申報事項;
(六)對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影片與批準立項的劇本(導演本)進行對照初審;
(七)電影行政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程序是:
(一)中外雙方應首先將擬合作攝制電影的中文(漢語普通話)劇本(如果原劇本是外文,應提前翻譯成中文)及相關文件提交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進行咨詢。
(二)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在收到該劇本后七日內提出咨詢意見,并將該劇本及提出的書面咨詢意見連同中外制片者提交的立項申請和相關文件、預算資料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
(三)廣播電影電視部在收到立項申請報告三十日內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逾期未接到審批書的,申請人有權查詢或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訴。申請人所報立項申請及相關文件有不當之處,廣播電影電視部可要求申請人限期修改,審批期限亦可相應延長。
(四)經審查批準并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許可證后,中外雙方應在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協助下簽訂合同,該合同為唯一合同,并將所簽合同報送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合作攝制電影合同簽訂后,雙方方可進行攝制活動。
合作攝制環保、農業、工業等專題科研、學術、教學等電影,亦需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準。
第十條 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形式合作攝制電影的導演、攝影師等主要創作人員須報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一般應以中國境內公民為主。
第十一條 中方制片者有權拒絕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的合作攝制活動,對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除經廣播電影電視部批準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樣片沖洗及后期制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剪余的底樣片素材由中方保存,影片公映一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三條 中外雙方有權依照合同對合作攝制電影的活動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中外雙方必須遵守電影主管部門對劇本或完成片的審查結論,對需修改或刪剪的內容,必須進行修改或刪剪。
第十五條 中外雙方合作攝制的電影完成片或雙片由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依據《電影審查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報送電影主管部門審查。經審查批準并發給公映許可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或輸出境外公映。
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通過的劇本,合作雙方均不得擅自對內容進行實質性修改。
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通過的影片為該影片的唯一版本。影片可根據放映國家和地區審查規定酌情刪剪。
第十六條 對未經廣播電影電視部審查、批準的雙片或在后期制作時擅自改變了原批準內容的影片,中外雙方或第三方均不得私自印制拷貝或復制成其他音像制品在中國境內外公映。
第十七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合作單位或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國境內聘用電影創作及勞務人員,并應依據中國法律、法規與應聘者簽訂合同,合同中要明確規定聘用期限、報酬、勞動保險及勞動保護等條款。
第十八條 外方以設備、材料等實物作價投資,其價格不得高于當地同類設備、材料等的國際市場中間價格。
第十九條 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形式攝制的電影,版權歸合作方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損害他方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外方人員在中國境內參與攝制電影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法律、法規;尊重中國當地民族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中外雙方應依法納稅,并按規定繳納有關費用。
廣播電影電視部收取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費不得超過該影片攝制預算的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立項申請書的內容(見附件1)要真實可靠。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合同,是指外方制片者或投資人與中方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電影的書面協議以及該協議的補充、修改文字資料和附件等。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合同的主要內容參見附件2。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預算,指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合同各方一致同意的電影攝制計劃的預期財務安排,經各方簽字后與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預算書的主要內容參見附件3。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廣播電影電視部根據情節輕重,會同國家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沒收所攝制的電影及全部素材,并對合作攝制的一方或雙方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的,不發給公映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除海關禁止該影片輸出外,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禁止該影片在國內公映,沒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和攝制的影片,并對合作攝制的一方或雙方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禁止該影片及其復制品輸出境外,并對合作攝制的一方或雙方處以該影片實際成本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被處罰者如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如逾期不提出申訴又不接受處罰的,電影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香港、澳門地區及臺灣省電影制作者來境內合作攝制電影的活動。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凡與本規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附件1: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立項申請書內容
制片者(出品人)名稱、簡介、國別、地址、通訊方式及電話和傳真號碼;
電影名稱及劇本;
投資方式和投資的簡要說明;
電影內容的簡要說明;
計劃開始拍攝時間、周期和內外景點;
制片人、導演、攝影、主要演員的個人簡介;
導演、攝影、主要演員等受聘的有效書面證明文件;
中外方投資人的有效資金證明;
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的咨詢意見及項目負責人姓名和簡歷。
附件2: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合同內容
序言;
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合同各方主要權利、義務和責任;
劇本和分鏡頭劇本的提供者、改編及授權規定;
籌備和拍攝計劃;
拍攝內、外景點,主要演職員及底樣片沖洗、后期制作單位的選定;
投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成本及費用分攤方式;
投資付款時間和方式;
影片審查發行放映事項;
影片著作權(版權)和鄰接權及其他權益的分享規定;
影片發行區域劃分和發行收入分配規定;
影片底片權益規定;
影片洗印、后期制作費用攤銷方式;
影片復制品及副產品的權益分配;
影片和素材、設備、器材的進出境和海關申報;
臨時人員的進出境和簽證手續;
財產和物資清算;
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事件的約定及其免責規定;
違約責任和罰責;
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適用和管轄;
生效和終止;
其它。
附件3:中外合作攝制電影預算書內容
拍攝計劃的預期財務安排,經合作各方簽字后對簽字各方具有與合同相同的法律約束力。攝制預算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
主要演、職員報酬或報酬標準;
設備、器材及膠片等消耗材料的價款或作價方式及價格標準;
場地和場租費計價標準或支出標準;
設備、器材租賃費用;
倉儲、運輸費用;
全體演職員食、宿、加班和交通標準或支出標準;
后期制作費;
稅款和有關管理費的繳納;
不可預見費用和保險費用;
財務、審計和法律費用;
超支或預算的資金來源及其擔保或保證:
拍攝預算可經合同各方聯合或各方單獨在合同簽字后任何時候進行審計;但攝制預算以合同各方簽字為準,不以審計為生效條件。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