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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來源:互聯網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曾是負責北京市環境保護工作的市政府組成部門,2018年11月,組建北京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不再保留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機構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環境保護政策、規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制度;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國家規定項目以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準;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本市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協調推動與周邊省區市區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重點區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解決區縣之間的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

(三)承擔落實本市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監督實施,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有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總量減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本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規模及項目安排建議;參與編制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負責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五)負責本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限期治理、排污申報登記、排污收費等制度的實施;參與促進清潔生產;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保護綜合整治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本市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托,對本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有關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主體工程與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受環境保護部委托,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進行管理。

(七)指導、協調、監督本市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對新建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意見,依法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八)負責本市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相關政策、規劃;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廢棄的放射源、放射性廢物處置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權限內的核設施管理。

(九)負責本市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建設和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環境統計工作;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環境狀況公報等環境信息。

(十)開展本市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范;推動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和技術應用;促進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負責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環境保護合作事項;參與應對氣候變化等工作;受市政府和環境保護部委托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監督檢查區縣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執法監察等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職責

法定的行政機關

主體名稱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7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8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0條第2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對本行政區域內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

7、《中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5條第2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計劃、科學技術、農業、建設、水利和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行政執法依據清理結果

局機關

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議案、建議、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開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

研究室

負責環境保護政策和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對策建議;組織編制本市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有關部門規劃中的環 境保護內容;組織開展環境形勢綜合分析;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調查研究工作;負責北京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有關地 方志、年鑒的編工作。

大韓民國法制處

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環境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承擔機關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和行政訴訟的有關工作。

科技標準處

負責擬訂本市環境保護科技政策、規劃;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重點科技攻關和技術示范工程推廣;制定環境保護標準化工作規劃、計劃;組織擬訂地方環境 保護標準并向環境保護部備案;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促進循環經濟、環境保護產業發展等相關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學知識普及工作。

環境監測處

負責起草本市環境監測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建立環境監測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建設并管理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實施環境 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建立并組織實施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組織編制和發布環境 狀況公報,統一發布環境監測信息。

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處

負責起草本市污染源綜合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規劃和年度削減計劃,實施排污許可證 制度;制定并組織實施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制和考核獎勵制度;負責重點減排項目建設、運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污染源狀況綜合分析;組織實施排污權有償使用和 交易;組織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負責環境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監督指導區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污染源防治工作。

行政審批處(環境影響評價處)

負責擬訂本市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負責本局行政審批項目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擬訂行政審批項目的辦理流程、審批標 準、質量標準及規范;承擔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轉辦、督促、送達以及政策咨詢、業務查詢和信息發布工作;指導區縣環境保護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承擔 本市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參與協調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的管理。

水和生態環境管理處

負責起草本市水污染防治、生態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劃、標準,并組織實施;依法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承擔 相關行政許可工作;建立和組織實施跨區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狀況評估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 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農村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范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承擔重大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對新建 自然保護區提出審批意見,依法對各類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大氣環境管理處

負責起草本市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政策、標準,并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年度計劃以及控制大氣污染階段性目標和防治措施,并組織實施;建立并組織實施空氣質量保障機制。

大氣污染綜合治理協調處

負責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文電、會務、信息等日常運轉工作;受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小組辦公室的委托,承擔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協作、聯防聯控的具體聯絡協調工作。

機動車排放管理處

負責擬訂本市機動車污染防治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機動車污染形勢綜合分析研究;組織擬訂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規劃,提出機動車排放污染控制階段性目標和措施,并組織實施;對機動車排放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污染防治處(聲環境和固體廢物管理處)

負責起草本市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土壤、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標準和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依法負責工 業污染源監督管理,推進重點行業、重點企業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依法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轉移等 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關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審核批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并對處理活動進行監 督檢查;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生活、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固體廢物和噪聲管理處

負責起草本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土壤、噪聲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標準和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依法對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轉移等實施監督管理,并承擔相關行政許可工作;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審核批準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并對處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作;負責工業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生活、施工、交通等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輻射安全管理處

負責起草本市輻射環境保護、放射安全防護和電磁輻射防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標準、規劃,并組織實施;依法對輻射環境保護、放射安全防護和電磁輻射防護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承擔相關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組織開展輻射事 故的調查處理、定性定級工作;負責權限內的核設施管理。

應急管理處

負責本市環境保護應急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修訂環境保護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培訓、演練和應急值守;組織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以及跨區域污染糾紛的應急處置;承擔北京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督查處

(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環境保護督查處)

負責擬訂本市環境保護督查規章制度、規劃計劃、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及本市環境保護方面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確定事項、重要會 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反饋和協調;負責清潔空氣行動計劃、空氣重污染應急措施、重要會議和重要活動空氣質量保障方案等大氣污染防治專項工作落實 情況的督促檢查、反饋和協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委托,承擔環境保護方面的督查工作。

國際合作處

承擔本市環境保護領域的國際合作交流工作;承擔與有關國家、地區、國際組織的環境保護合作事項,組織引進國外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先進方法和資金;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應對氣候變化研究和項目合作等工作。

宣傳教育處

負責制定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和污染事故等情況的通報及追蹤報道;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教育培訓;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規劃財務處

組織編制本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審核環境保護系統收費項目和標準,負責排污費資金使用管理。

人事處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離退休干部處

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監察處

負責局及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局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市委、市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監督檢查局行政 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等情況;經市紀委、市監察局批準,對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初步核實;參 與調查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負責調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處級干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它重要案件,可以決定立案;協助局黨組 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局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對局系統黨組織、黨員干部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局系統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 處分的申訴;承辦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

受市環保局委托,依據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對污染源進行執法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區縣環境保護執法工作,開展 環境執法的稽查工作;負責與周邊省市建立環境執法聯動機制,指導和協調解決區縣之間的區域、流域環境污染糾紛;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組織開展建 設項目“三同時”的監督檢查和建設項目施工期的環境監理工作;組織開展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排污費核定和征收工作;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直屬單位

根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開信息,2015年9月6日更新)

北京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

開展環境科學研究,從事環境污染治理技術和設備研發,承擔本市大氣、水、噪聲等污染源的檢測工作;面向社會提供環境工程設計與承包、環境咨詢與培訓、環境規劃、環境評價、環境分析測試、土壤檢測、土壤環境保護技術研發與服務等技術服務。

北京市環境保護監測中心

負責組織實施全市范圍內大氣、水、噪聲、土壤、生態等環境要素的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承擔環境監測網建設、運 行和質量管理,收集、管理環境監測數據,開展環境狀況調查、評價和綜合分析;負責環境監測人員的技術培訓;開展環境監測領域科學研究,承擔環境監測技術規 范、方法研究以及國際合作和交流;承擔環境保護部門委托的其他環境監測技術支持工作。

北京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負責《北京市空氣質量播報》等有關電視片、新聞圖片、公益廣告的制作工作,組織編寫環保宣傳資料,參與本市環保新聞宣傳和報道工作,負責北京環保公眾網的管理和維護,負責本系統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民間環保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環保工作。

北京市輻射安全技術中心

承擔輻射安全方面的監測、審評、科研等技術工作,為輻射安全提供技術支持與保障。

北京市固體廢物和化學品管理中心

承擔本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化學品監督管理方面的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工作。

北京市機動車排放管理中心

受市環保局委托,負責對本市機動車排放檢測的監督管理;負責機動車環保標志的發放管理;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的道路檢查等工作。

北京市環境影響評價評估中心

承擔本市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審核工作;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技術及政策的研究咨詢工作。

北京市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中心

受市環保局委托,承擔本市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收集、運輸、貯存及廢物庫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擔廢物庫的安全保衛、環境及輻射防護監測工作,參與核與輻射事故應急工作。

北京市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受市環保局委托,承擔本市環境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的事務性工作。

北京市環境保護投訴舉報電話咨詢中心

負責受理本市環境保護方面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分析處理投訴舉報信息,轉辦、跟蹤投訴舉報案件并反饋處理結果,統計、分析和上報投訴舉報數據;受市環保局委托,具體承擔本市環境保護方面的信訪、咨詢、政府信息公開、非緊急救助服務等事務性工作。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機關服務中心

為機關工作和職工生活提供服務和保障。

北京市環境信息中心

建立維護全市環保信息網絡;為北京市環保局機關辦公自動化提供服務;負責環保系統計算機軟件開發工作;逐步向社會提供環保信息服務。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離退休干部服務中心

承擔市環保局機關及所屬單位離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落實、黨支部建設、思想政治建設的具體實施工作;協助開展離退休干部的精神文化活動;組織引導離退休干部發揮作用;承擔離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落實工作。

區縣環保局

根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官網公開信息,2015年9月6日更新)

東城區環境保護局

西城區環境保護局

朝陽區環境保護局

海淀區環境保護局

豐臺區環境保護局

石景山區環境保護局

門頭溝區環境保護局

房山區環境保護局

通州區環境保護局

順義區環境保護局

大興區環境保護局

昌平區環境保護局

平谷區環境保護局

懷柔區環境保護局

密云區環境保護局

延慶區環境保護局

經濟開發區環境保護局

參考資料 >

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揭牌.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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