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費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發生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制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以及相關的其他經費。
財務處理
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受比例限制,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管理費用”科目,并在此科目下設立“研究與開發費”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具體操作時,借記“管理費用——研究與開發費”,貸記“銀行存款”。
稅收規定
一般規定
企業的技術開發費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前扣除。對于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及國有、集體企業控股并從事工業生產經營的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如果其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增長10%及以上,則經過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將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增長未達到10%,則不得抵扣。
特殊規定
如果納稅人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達到10%以上,且其實際發生額的50%大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那么可以準予抵扣其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的部分;超出部分,無論是在當年還是以后年度,都不再予以抵扣。對于虧損企業,雖然其技術開發費可以據實扣除,但是不適用于增長達到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方法。此外,納稅人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如果是由國家財政和上級部門撥付的部分,則不得在稅前扣除,也不能計入技術開發費實際增長幅度的基數和計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擴大適用范圍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適用范圍已經擴大到所有財務核算制度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這些工業企業涵蓋了從事采礦業、制造業、電力、燃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的企業。
自主申報
取消了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審批項目之后,現在改為由納稅人根據相關政策規定自主申報扣除。
加強優惠力度
國發【2006】6號文件規定,為了鼓勵企業自主創新,加大了對企業自主創新投入的所得稅前抵扣力度。企業可以根據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在五年內結轉抵扣。
違規處理
對于納稅人申報不實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技術開發費,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對于故意弄虛作假以騙取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行為,稅務機關除了責令其糾正之外,還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舉例說明
假設有一家企業為了提升生產效率,于2004年花費100萬元進行了新產品設計、工藝規程制定、設備調整和技術圖書資料購買等工作。到了2005年,該公司在這方面的支出增加至240萬元。同時,公司還結轉了此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計扣除額共計70萬元,分別來自2001年的10萬元、2002年的25萬元、2003年的30萬元和2004年的5萬元。公司的技術研發費用通過“管理費用——技術開發費”科目進行核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5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當年應納企業所得稅的計算過程如下:
1. 計算增長比例:(240-100)/100=140%
2. 計算本年可以加計抵扣額:240/2=120萬元
3. 本年抵扣以前年度未抵扣的加計扣除額后應納稅所得額:150-70=80萬元
4. 抵扣本年加計扣除額后應納稅所得額:80-80=0萬元
5. 留待以后年度加計抵扣額:120-80=40萬元
參考資料 >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技術開發費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2024-11-11
請關閉瀏覽器的調試窗口再訪問頁面!.請關閉瀏覽器的調試窗口再訪問頁面!.2024-11-11
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服務費區別.技術開發費和技術服務費區別.2024-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