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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東盟農資商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東盟農資商會(China-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縮寫CACAC,農資指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與2007年12月26日批準成立,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為業務主管部門的 非營利性國際商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供銷合作聯社、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和中肥(香港)集團共同發起成立。為中國-東盟農資行業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成果推廣、國際合作、咨詢服務。

職能

業務范圍為中國-東盟農資行業的溝通協調、信息交流、成果推廣、國際合作、咨詢服務,活 動領域為世界各地。成立中國東盟農資商會是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開展對東盟合作的重要工作,是全國供銷 合作總社履行其國際合作社聯盟副主席、亞太合作社聯盟副主席成員職責、全國供銷合作社系統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臺,也是中國與東盟各國合作社加強合作交流的橋梁和紐帶,因而得到了中華全國供銷總社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商會主要依托中國-東盟博覽會平臺開展業務,積極開展服務博覽會的工作,既分享博覽會資源,又為辦好博覽會做貢獻。

機構發展

商會共設立辦公室、會員聯絡部、信息技術服務部、會展部、財務部5個內設機構,主要依托中國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東盟各國合作社組織資源和會員開展工作。商會會員已基本實現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各國全覆蓋,主要分布在國內外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機構。會長單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副會長單位為廣西供銷合作聯社、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菲律賓德蒙特公司、文萊馬來企業商聯合會、越南合作社聯盟等,17個常務理事單位均為中國和東盟國家有較大影響、較強經濟實力的中大型農資企業。商會正式成立和運作不長的時間,已在國內外擁有較大影響。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中國東盟農資商會(農資,指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下同);英文譯名:ChinaASEAN Chamber of Agricultural Commerce;縮寫為“CACA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中國和東盟國家農資商品生產、流通、科研、消費企業、機構和行業專家學者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國際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漢語及英語為商會的辦公語言,也是常務理事會使用的工作用語。商會資料及正式文件一般應同時采用漢語及英語。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社會道德風尚范圍內,以服務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農業、農村和農民為宗旨,以保護和提升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農民及農資生產、貿易企業、科研機構的整體利益為目標,以搭建信息技術交流、貿易合作、項目撮合平臺為手段,推動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農資共同市場的建設。

第四條 本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本商會自覺接受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總部住所為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桃源路4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范圍:

(一)就中國和東盟地區農資商業活動中的重要問題進行有效協調和溝通;

(二)開展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產品、農業生產服務及相關的市場推廣,傳播與會員利益有關的信息;

(三)在生產、物流和分銷各環節推進技術創新,推動環保科技成果的應用;

(四)開展貿易配對和項目撮合,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為商會會員之間及與政府部門溝通交流搭建平臺;

(五)推進商業道德建設,提高會員企業保護生態環境的社會責任感,保護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倡導會員企業維護市場秩序,創造就業機會,增進社會福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以吸納單位會員為主,適當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本商會會員的入會條件:

(一)承認并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自愿要求加入本商會;

(三)地處中國和東盟成員國,從事農資生產、貿易、科研、服務活動等相關企業、合作經濟組織、教育培訓機構、社會團體,以及業內專家、學者,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單位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影響力,個人具有一定的威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商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其授權部門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交辦的任務;

(五)向本商會提供相關信息、反饋行業近況及發展狀況,提供相關資料; (六)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商會將收回其會員證。

會員退會應付清所欠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處理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商會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和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的分布應體現普遍性、代表性。

單位理事人選變更時,實行“單位遞補制”,即除特別說明的以外,理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商會當然的理事,在任期內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變更的,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自動接任商會的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實現商會目標;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議和意見;

(十一)決定其他與商會目標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采用網絡、通訊等方式召開。

采取網絡或通訊等方式召開理事會的,須有會議紀要和相關依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采用網絡、通訊方式召開。

采取網絡或通訊等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的,須有會議紀要和相關依據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高度的道德意識及團體意識;

(二)在農資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經登記主管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一般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因特殊情況,經報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可由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商會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是法定代表人的,受會長委托可主持日常工作,代理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商會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中國及東盟成員國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討論決定。會員在當年下半年被批準入會,只支付當年的半年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出納各1名。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中國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需在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15天內,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并報民政部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經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民政部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1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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