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破產是指當企業的債權人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時,由法院啟動的破產程序。由于這一程序是在債務人主觀意愿之外被動開始的,因此具有強制性特征。在企業破產領域,根據破產程序的發起者,可分為自愿破產和強制破產。自愿破產則是指債務人及其股東主動向法院提出的破產申請。
破產限制
針對非自愿性破產的風險,主要措施是對特定目的機構債權人申請破產權利的限制。與自愿破產相比,債權人申請特定目的機構非自愿破產需要滿足一定條件。例如,在美國,只有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且在申請前120天內法院指定監護人接管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提供破產救濟。在中國,法律規定破產界限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且與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此外,特定目的機構通常會與債權人約定,在資產支持證券本金和收益全部清償完畢后的一年內不得對特定目的機構提出破產申請,以避免證券本金和收益的支付因破產程序的啟動而被撤銷或認定為無效。
歷史轉變
歷史上,破產的概念經歷了從強制破產到自愿破產的重大轉變。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破產不僅意味著財務損失,還包括政治和社會生存的終結。債務人即使在破產后仍有責任繼續償還未清償的債務。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17世紀,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完全傾向于債權人的利益保障。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特別是在英國,破產免責主義逐漸興起,債務人開始能夠通過破產程序獲得豁免權。這激發了債務人參與破產程序的積極性,并使得自愿型破產成為可能。在美國和其他歐陸法系國家,破產法的發展也反映了這一趨勢。在我國,企業破產法雖然確立了自愿破產和非自愿破產兩種形態,但在實踐中,這兩種類型的破產案件數量均較少,且常受到行政干預的影響。
參考資料 >
強制破產-法律知識.律漸.2024-11-27
法院能不能強制一個企業破產.找法網.2024-11-27
破產法歷史.百度文庫.2024-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