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國家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產品稅﹐亦稱田稅。戰國時代稅率一般定制為畝產的十分之一﹐稱“什一之稅”。
基本介紹
秦滅六國之戰后﹐田租稅率未見記載﹐大約很高。劉知遠實行輕徭薄賦政策﹐田租什五而稅一﹐實行未久﹐又有增加。劉盈即位(前195)﹐恢復為十五稅一。劉恒二年(前178)﹐為了鼓勵農民生產﹐減收當年天下田租之半。此后﹐由于實行賈誼的重農積糧政策和晁錯的募民入粟賜爵政策﹐國家掌握的糧食大大增加。文帝于十二年復減收天下田租之半﹐十三年更免除民田的租稅以“勸農”。劉啟二年(前?155)遂正式規定三十稅一。這一稅率﹐終西漢之世沒有改變。東漢光武帝初年﹐由于戰亂未平﹐軍費浩大﹐國家財用不足﹐田租一度復增為什一。建武六年(公元30)﹐即恢復舊制為三十稅一﹐直到劉協建安九年(204)曹操平鄴(今臨漳縣西南)﹐才改為畝稅四升。
田租系按畝征稅。秦和西漢一般由地主﹑自耕農向政府申報土地數量﹐登入簿籍﹐作為征收依據﹐曰“自實田”或“名田”。隨著土地兼并的加劇﹐地主豪強往往隱匿自已占有的土地﹐于是東漢初曾進行“度田”﹐即由官府檢核墾田頃畝和戶口年紀﹐以便均平負擔。但由于地方豪強的反對﹐度田流于形式。在封建政府的財政收入中﹐田租例為基本項目。
田租征收谷物﹐亦稱為“谷租”﹑“租谷”。至于劉志和劉宏時兩次畝斂稅錢十錢﹐則是為補國庫空乏﹐是正稅以外的臨時附加﹐屬橫斂性質﹐非經常的田租。
漢代田租規定三十而稅一﹐不是按每年每畝的實際產量作標準來收稅﹐而是“較數歲之中以為常”﹐“以頃畝出稅”﹐即按土地多年來的平均產量﹐依三十稅一的比例折合成固定的稅額來征收﹐是一種定額課稅制。這就出現了《鹽鐵論。未通篇》所說的“樂歲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兇年饑而必求足”的情況。但是固定田租額﹐也并非所有的土地都一樣﹐而是先按土地份額不同分等﹐再按各等的常年平均畝產和稅率征稅的。東漢許慎《五經異義》中說:“漢制﹕收租田有上﹑中﹑下﹐與《周官》同義。”東漢漢章帝時也有將土地按肥瘠分為三品的具體條式頒行郡國的記載。
漢代的田租占產量的比率﹐從西漢中期起﹐實際上又有所降低﹐遠不到三十稅一。這是因為﹕隨著農業生產技術的提高﹐實際畝產高于計稅標準的平均產量﹔劉徹時﹐以”哀憐百姓之愁苦﹐衣食不足”的名義將全國各地不同的畝制統一改為兩百四十步一畝的大畝。畝產量隨畝積加大而增長﹐但每畝所收田租仍依舊額并未增加。由于這兩點﹐田租額占實際產量的比例就像荀悅所說的漢末“或百一而稅”了。
秦漢對土地出產物征稅除田租外﹐還有作為田租附加稅的稅﹐往往與田租并征。芻是牧草﹐是禾桿﹐官府征取用以飼畜。征收單位以重量計﹐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有每頃入芻三石﹐二石的記載(一百二十斤為一石)﹐但也有以容量計的。西漢時除以土地數量計征的田芻外還見有按戶計征的戶芻。芻稅一般收實物﹐有時也折錢交納。
西漢政府經常頒布因災或其它原因減免田租的詔令。到成帝建始元年(前32)更明確規定收成減少十分之四以上的災區﹐可免去當年田租。此后又規定按資產免收災區貧苦農民的租﹑賦。如受災十分之四以上﹐資不滿十萬的民戶﹐勿收租稅。天下民資不滿兩萬的﹐在平帝時也曾免租。東漢劉肇永元四年(公元92)又補充規定因災減產不到十分之四的地區﹐田租芻按實際收成減半征收。
在封建社會各朝中﹐漢代田租是較輕的。這對西漢初期和東漢初期大量存在的自耕小農是有利的﹐從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以及農民生活的改善起了促進作用。但漢代田租在農民整個賦役負擔中所占比重較小﹐因此較輕的田租給自耕小農帶來的好處是有限的﹐而沒有或有很少土地的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則享受不到輕租的好處。他們須向地主交納十分之五的私租。另一方面﹐這種較輕的田租對于占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更為有利﹐并且促進了他們兼并土地的貪欲﹐使大量自耕小農淪為租佃農民或依附農民﹐從而促使西漢中期及東漢中期以后土地問題日趨嚴重。所以荀悅在《漢紀》中說:“官收百一之稅﹐民輸泰半之賦(此處指向地主交地租)。官家之惠優于三代﹐豪強之暴﹐酷于亡秦。……文帝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豪強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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