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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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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是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湖南省實際,制定的條例,于2016年3月30日經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章程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城鄉統籌、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入學的原則,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與城鄉發展、人口增長相適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規劃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的具體工作,加強督促檢查;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有關工作。

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教育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不得擅自變更。因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報批和備案。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包括中小學校、幼兒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的內容。

第五條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規劃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布局、服務半徑、數量和規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統計等部門科學測算本行政區域內每千人口的入學、入園人數,作為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依據。

第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數量、規模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規劃建設的住宅區居民數量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標準,但需要承擔周邊區域適齡兒童、少年入園、入學需求的,也應當相應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居民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配置標準,但不得低于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科學確定農村中小學校布局,合理設置教學點或者設置寄宿制學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布局農村幼兒園,完善鄉鎮、村學前教育網絡。

第八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在報送批準前,規劃部門應當依法將規劃編制的依據、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等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并在報送批準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自批準后二十日內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批準文件、規劃文本的主要內容和主要圖紙。

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劃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在空間上落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需要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書面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

鎮規劃、鄉規劃應當達到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深度,對轄區內中小學校、幼兒園進行合理布點。

第十條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一定范圍內進行規劃建設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周邊一千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殯儀館、污水處理廠、梭魚灣公園

(二)周邊五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三)周邊三百米范圍內,不得新建車站、碼頭、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四)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二百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土地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服務半徑、選址等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上興建與教育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部門,根據入學需求,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計劃。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列入預算,保障資金投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等部門應當為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優先供地。

第十五條 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

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產應當優先改建幼兒園或者置換資產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將其錄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委托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應當執行國家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充分考慮教育教學和兒童、少年使用特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當地基本烈度提高一度或者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進行抗震設防;

(二)規劃建設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避難場所。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二)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擅自變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

(三)不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或者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的;

(五)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制定和執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的;

(六)擅自將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產挪作他用的;

(七)在委托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現就《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堅持教育事業優先發展,制定實施教育強省規劃,并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作為重中之重,理順辦學體制、改善辦學條件、提高辦學質量,取得了顯著成就。但城鎮化進程和城鄉一體化建設的加快,人口大規模的快速流動,廣大群眾對優質教育資源的競相追逐,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面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上學難”、“入園難”問題日益突出。由于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滯后,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明顯數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額”現象嚴重。2013年我省小學、初中、高中“大班額”比例分別達24.52%、39.32%、 61.39%。全省14個市州,有10個市州小學“大班額”比例超過 20%,9個市州初中“大班額”比例超過35%,11個市州高中“大班額”比例超過50%。二是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難以落實。由于欠缺專門性的地方性法規,不少地方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隨意變更、用地得不到保證、建設質量不達標等問題時有發生。一些農村小學、教學點設置與撤消不盡合理,影響學生就近入學,且增加了學生上下學交通風險;一些城鎮民辦幼兒園設置過密,致使爭搶生源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此外,一些學校建校規模被壓縮、教育資源被侵占的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三是國家新型城鎮化舉措提出了新要求。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正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有序放開中等城市落戶限制,要求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和農民工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特別是國家“三個一億人”政策的推進,對教育資源的配套建設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制定本《條例》,依法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統一規劃,依法預留和保護教育用地,規范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和審查過程

省教育廳高度重視《條例》起草工作,2013年初成立了專門起草工作小組,在認真收集資料、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初稿。2014年,省教育廳先后召開了11次市州座談會、4次專家論證會,并書面征求了財政、發改、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審計、地稅等省直部門意見,反復與幾個重點省直廳局溝通協調。經過多次研究論證和反復修改,形成了《條例(送審稿)》,于2014年12月報送省人民政府審查。

省政府法制辦收到《條例(送審稿)》后,書面征求了發改、國土資源、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監察、地震、衛生計生、公安消防等省直部門和14個市州政府以及部分縣市區教育局、中小學校的意見,會同省教育廳赴湘潭市邵陽市及有關縣市區進行了立法調研,考察學習了上海市黑龍江省江蘇省的經驗,在省政府門戶網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5月6日,再次召開了有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發改等省直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八易其稿,形成了《條例(草案)》。6月12日,省政府法制辦召開辦務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查。7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并給予高度肯定。《條例(草案)》共6章32條,主要就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作出了規定。

省人大常委會積極推動本《條例》的立法進程,君文副主任 2015年7月帶隊前往福建省開展立法調研,教科文衛委提前介入《條例(草案)》的修改論證工作,2014年12月,會同省教育廳前往株洲市岳陽市進行實地考察。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專項規劃,是保證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與生源分布相適應,保證適齡少年兒童能夠就近入學、入園和消除“大班額”現象的前提條件。為編制好該專項規劃,《條例 (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條例(草案)》第5條規定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報本級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根據《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條例(草案)》第6條規定了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公開公示和征求公眾意見程序。三是為確保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符合就近入學原則,《條例(草案)》第7條規定了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綜合考慮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環境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四是規定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以確保布局專項規劃最終能夠落實。

(二)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責任和標準

按照規劃建設好中小學校、幼兒園是保證學位的有效供給和學生就近入學的重要措施。為落實好學校、幼兒園的建設責任,《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了城市、縣人民政府對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承擔主體責任。二是明確了住宅區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標準。依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條例(草案)》第3條規定“規劃建設一萬至一萬五千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至五萬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級中學”。三是明確了住宅區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配建機制。《條例(草案)》第20條明確要求“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由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出讓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開發建設單位約定建設規模、標準及產權移交等事項”。

(三)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的用地性質和建設程序

依法預留和保護教育用地,按計劃及時建設好中小學校、幼兒園,才能保障適齡少年兒童就近入學、入園。《條例(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規定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性質。《條例(草案)》第19條規定了非營利性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二是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程序。《條例(草案)》第16條規定了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經本級政府同意后列入當年建設計劃。同時,《條例(草案)》第17條還規定了相關部門對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審議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常委會立法計劃,為了做好《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先后赴株洲市岳陽市等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部分城鎮、農村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召開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并赴福建省福州市考察學習了其立法經驗。8月下旬,我委將條例草案送14個市州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征求了意見,赴長沙市開展了立法調研,并組織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專家學者、人大代表、部分市人大教科文衛委負責人參加的征求意見座談會。9月9日,我委召開第22次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是改善其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安全、實現教育公平的基礎性工作。當前,隨著人口大規模流動和農業轉移人口不斷增加,隨著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部分地方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不合理、執行隨意性大,建設不及時、不達標,導致部分地方“上學難”、“入園難”問題突出,“大班額”現象嚴重,難以保證教育質量和學生安全,影響了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教育公平。我委認為,總結長沙市及全省各地的實踐經驗,借鑒外省市立法經驗,制定我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是必要的。省人民政府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體現了教育事業優先發展的理念,在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內容基本可行,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為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我委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編制

科學合理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高專項規劃的約束力,是保證規劃執行、保障教育事業發展需要的前提和基礎。我委建議:一是在條例草案第五條中進一步明確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的責任,并加強教育主管部門在專項規劃編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條例草案第七條中進一步明確專項規劃編制依據、標準等,增強約束力和可操作性。三是加強對城市住宅區規劃配置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約束。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規劃建設五千居民以上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并將現有規定修改為“規劃建設一萬居民以上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居民以上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級中學”。在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三款前增加規定“城市已有居民住宅區配置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達不到前款規定要求的,應當補充規劃配置或者結合周邊區域規劃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配置相應的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以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四是加強對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議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覆蓋城鄉所有社區、村(組),保障所有適齡幼兒、兒童的入園、入學需求”。農村小學學生上學距離超過一定標準或者交通、通行條件惡劣的,應當設置寄宿制學校或就近合理設置教學點。農村初級中學學生上學距離超過一定標準的,應當設置寄宿制學校。

二、關于教育用地的預留和控制

土地資源尤其是城鎮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一定區域內的土地資源一旦用盡,再要在此區域內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就會十分困難。因此,必須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并根據布局專項規劃確定的學生、幼兒人數,按照生均用地面積標準足額預留建設用地。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合并,參考國家已出臺的農村中小學校、城市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標準,進一步確定城市中小學校、農村幼兒園的生均用地面積標準,并按此標準預留建設用地。同時,為了防止預留的教育用地被擠占,建議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編制、審查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涉及需要預留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的,應當書面征求同級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關于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配建

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但是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政府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有利于籌集建設資金、統一施工管理、實現“四同步”。政府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政府已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將該條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予以明示,并在國有土地拍賣價格中補償了相應的建設費用,政府與開發建設單位是一種民事委托關系,不存在強行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承擔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問題。因此,我委認為,條例草案第二十條關于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定總體是適當和可行的。為使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具體,我委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時,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需要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開發建設單位建設。城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作為配套設施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公告中明示其建設規模、標準要求、產權歸屬及移交、違約責任等主要事項。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人民政府應當與通過招標、拍賣確定的開發建設單位就上述事項簽定具體委托協議,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全面履行相關協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配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刪除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三款。

四、其他修改意見

1、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二條第(三)項中的“垃圾站”修改為“城市垃圾中轉站”,增加“垃圾處理站(填埋場)”。在第(四)項中增加“車站、碼頭”。

2、條例草案第四章規定的部分條文等與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重復,建議予以刪減合并。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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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區,很多家長又開始為小孩的入園、入學而開始奔走勞碌,讓孩子就近入園、入學已成為在城市打拼的廣大年輕家長們的“最大心愿”。日前,備受各界關注的《湖南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由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這部條例的正式出臺,為我省依法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著力破解城區入園難、入學難、大班額難題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為我省促進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民生舉措。

湖南省出臺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有著極為現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當前,隨著我省城鎮化建設步伐的加快,在人口大規模流動的背景下,由于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滯后,新建學校少,導致大班額問題突出,嚴重影響了教育質量和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制定出臺本《條例》,有利于更好解決我省城鎮適齡人口受教育的問題,通過科學規劃學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給和建設投入,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和青少年兒童‘有學上’‘上好學’,回應了老百姓的關切,惠及了民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柯敏如是表示。

“在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省教育廳擔負起了《條例》的起草工作,我們先后召開了11場市州座談會、4場專家論證會,與財政、發改、住建、國土等部門進行了廣泛深入的交流,并經過了10余次的研究論證和修改。經過各方努力,歷時3年有余,《條例》終于正式出臺,宣告我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進入了依法治理新時期。”作為《條例》起草小組牽頭人,省教育廳廳長肖國安表示,由于我省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滯后,城鎮中小學校、幼兒園明顯數量不足,不少地方“大班額”現象嚴重。同時,由于缺乏剛性法律約束,不少地方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隨意變更、用地得不到保證等問題時有發生,一些學校建校規模被壓縮、教育資源被侵占的問題也不同程度存在,使學生入學、入園難以保證。隨著這部《條例》的正式誕生,將從源頭上有效破解這些難題。

新建小區居住人口達到多大規模需要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開發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將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這些老百姓尤為關切的問題在《條例》中都作出了明確規定。深入解讀新出爐的《條例》,有幾大亮點值得深度聚焦。

《條例》強化了政府的主體責任,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確保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兒童、少年按標準班額就近入園、入學。《條例》規定了城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標準,《條例》規定,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條例》還特別明確,配套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要做到與住宅區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交付使用三個“同步”,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約定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其錄入不誠信企業名單。

《條例》強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確需改變的,應當經依法批準,并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條例》還規定,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及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農村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中小學校布局調整后的富余教育資產應當優先改建幼兒園或者置換資產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為保障學校、幼兒園的正常教學及學生安全,《條例》對可能影響到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以及活動進行了明確規定,明確要求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規定高壓電線、長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此外,《條例》還開辟了追責新機制。《條例》規定,對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行為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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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柯敏表示:“制定出臺本《條例》,通過科學規劃學校布局、改善用地供給和建設投入,有助于解決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建設工作滯后問題。”

《條例》規定了城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規劃的標準。規劃建設一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應當規劃配置幼兒園、小學;規劃建設三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初中;規劃建設八萬人以上居民住宅區的,還應當規劃配置普通高中

《條例》強化了教育用地的保障力度。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用途,不得侵占其界線范圍內的土地。《條例》還明確要求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網吧、電子游戲室、桌球室、歌舞廳等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參考資料 >

《湖南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7月1日正式實施.湖南在線.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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