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借提單是指在貨物尚未全部裝船,或者貨物雖已由承運人接管但尚未開始裝船的情況下,應托運人要求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簽發的已裝船提單。在這種情況下,提單上的簽發日期可能早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預借提單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提單簽發人承擔。
簽發條件
在現代國際貿易中,采用跟單信用證方式付款是最常見、最主要的支付方式。在這種支付方式下,開證銀行根據買方的要求開具信用證,對貨物的裝運期限、信用證的有效期和交單日期都有嚴格的規定。賣方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的規定向議付銀行提交所需的單證,包括已裝船提單,才能成功結匯。然而,在實踐中,由于各種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經常會出現以下兩種情況:
- 當信用證有效期臨近結束時,貨物仍未裝船或未完成裝船,若賣方等待貨物裝船后再憑承運人出具的已裝船提單前往議付銀行結匯,很可能會超過信用證規定的結匯期,導致議付銀行拒絕對此結匯。
- 貨物的實際裝船日期晚于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期限,如果承運人以該日期作為提單簽發日期,議付銀行也會因為單證不符(提單簽發日期不符合信用證規定)而拒絕賣方的結匯請求。
面對這兩種情況,賣方通常會感到焦慮,因為他們無法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獲得已裝船提單,擔心結匯受阻。一些賣方在這種情況下會與承運人協商解決方案,其中包括預借提單和倒簽提單兩種方法。前者是在貨物尚未裝船或未完成裝船的情況下,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請求立即簽發提單,提單簽發日期早于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后者則是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應托運人的請求,將提單簽發日期提前至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這兩種行為的時間點不同,但都會導致提單上的簽發日期與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不符,前者是為了滿足賣方順利結匯的需求而虛構的日期,且早于后者。
法律責任
對于承運人和收貨人來說,提單本身就是一份運輸合同,通常是涉及多個國家的合同。這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根據中國《海商法》第269條的規定,提單中可以規定適用于該提單的法律,如果沒有規定,則適用與提單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此外,《海商法》第276條規定,在適用外國法律或國際慣例時,不得違背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體現了國際私法上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公共秩序保留原則,后者是對前者的限制。因此,無論適用于提單的是哪個國家的法律或何種國際公約,只要該法律或公約認可承運人通過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的有效性,我們可以引用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直接適用中國法律對預借或倒簽提單行為進行定性。
中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以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為無效。因此,承運人通過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應視為無效。這一認定與中國和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和習慣做法以及國際慣例相一致。一般來說,各國法律或國際公約都不會承認通過欺詐手段簽發的提單的有效性,因此無需引用公共秩序保留條款直接適用中國法律。
性質爭議
關于預借提單的性質,有一種觀點認為這是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然而,這種觀點忽略了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存在的運輸合同關系(這種關系依賴于提單的存在),只注意到了承、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系。當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出現糾紛時,這種觀點認為他們之間原本不存在合同關系,發生的糾紛屬于侵權。事實上,提單是承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體現,如收貨人在卸貨港對承運人承擔的義務就來源于提單的規定。此外,侵權責任說簡單地認為承運人預借或倒簽提單侵犯了收貨人的權利,并將其解釋為侵權。這是對侵權責任這一法律概念的重大誤解。在合同之債中,一方不履行合同或采用欺詐等手段簽訂合同,也可能侵犯另一方的權利,但這僅構成一般性違約或根本性違約(導致合同無效),而非侵權。預借或倒簽提單的情況也是如此,盡管承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提單無效并侵犯收貨人的權利,但這只是一種根本性違約,而非侵權。承運人侵犯的只是收貨人憑借提單這份合同應享有的權利,這是一種契約權。如果僅僅因為甲方侵犯了乙方的某些權利,就認定是侵權,那將是望文生義,非常錯誤的。關鍵是看產生甲、乙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是什么,才能正確判斷這種債權債務關系是合同之債還是非合同之債。預借或倒簽提單的性質之爭,還是有實際意義和理論意義的。
參考資料 >
預借或倒簽提單問題透視.中國法院網.2024-11-04
預借提單(Advanced B/L).外貿日報.2024-11-04
預借或倒簽提單問題透視.MBA智庫百科.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