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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力
來源:互聯網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機關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客觀表現,是裁判過程和裁判結果得到民眾充分信賴、尊重與認同的高度反映。簡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體現為民眾對司法的充分信任與尊重,包括對司法主體的充分信任與尊敬,對司法過程的充分信賴與認同,對司法裁判的自覺服從與執行;另一方面則體現為法律在整個社會的權威與尊嚴已經樹立,廣大民眾對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強。可見,司法公信力不僅與司法權的行使密切相關,而且與整個社會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除此之外,司法公信力還與宗教信仰、法律文化等因素也有著“剪不斷”的聯系。

內容簡介

法律文化指的是一定的國家、地區或民族在長期的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并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具有相當穩定性的對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施等法律活動所持的立場和方法。它對人們的法律活動起著潛在的指引作用。由于經濟及社會結構或社會發展水平的不同,也由于歷史傳統的差異,不同的國家或民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其法律文化往往具有不同的特點和屬性。法律文化與司法公信力休戚相關。一國司法公信力的狀況往往要受該國法律文化傳統的巨大影響,先進的法律文化無疑會極大地促進司法公信力的增強。

首先,應當承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就其具體的法律制度而言充滿著無數閃光之處。例如,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指導思想的儒家思想,其代表人物孟子在強調道德教化作用時提出了“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著名論斷,意思是說即使是制定得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去遵守,需要人去貫徹實施。否則“,雖有良法,不得人而用之,亦屬無效。”這些經典論述,無疑是非常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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