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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撥款
來源:互聯網

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定義

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或進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而給予的獎勵款項,撥付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撥付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經費等,均屬于財政撥款。

如何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科學院及其所屬科學事業單位交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26號),財政撥款的確認依據:

直接取得(院內):

1.財政部直接撥付的經費:以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撥款單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2.中科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之間轉撥的經費:以取得的轉撥單和匯款單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間接取得(院外):

----取得的不是由財政部直接撥付,而是從其他部門取得的由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課題)經費,以中科院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與有關部門簽定承擔該項目(課題)的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作為財政撥款的確認證明。

1.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

2.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即863計劃(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3.攀登計劃以及攀登計劃預選項目(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4.國家重點基礎研究項目即973項目(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5.國家其他任務;

6.國家科技三項費用項目(包括技術創新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中小企業創新支撐體系建設項目、產學研聯合開發工程示范項目等)(由國家計委管理);

7.國家一次性科學事業費專項經費(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8.國家科學事業費政策性調節費(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9.國家基礎研究特別支持費(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10.國家科技攻關項目(由國家計委、科技部管理);

11.國家產業化示范工程項目(由國家計委管理);

12.國家工程研究中心項目(由國家計委管理);

13.國家技術工程研究中心項目(由國家科技部管理);

14.國家載人航天項目;

15.地方政府財政資金設立的項目。

合同與稅收的關系:

項目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是財政撥款經費的證明,同時也是稅務部門認定不征稅收入的確認依據。

要求

加強項目(課題)的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的規范管理。項目(課題)的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由科技處專人管理,無項目(課題)合同、協議、計劃任務書,經費到位時財務處不得予以入帳或不予辦理經費轉撥,由此帶來的費用開支,由該項目(課題)自行承擔。

橫向收入必須簽定技術合同,并須經技術市場登記認證。若不辦理技術市場登記認證手續,該項經費收入所需交納的稅款(流轉稅稅率為5.5%,所得稅稅率為33%),由課題組自行承擔。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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