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憲法頒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基礎為德國統一社會黨1946年9月的草稿。 1949年憲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和為向全德國推行民主制的妥協產物。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第1章,第1條規定:
正文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德語:Verfassung?der?Deutschen?Demokratischen?Republik)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在1949至1990年10月3日存續期間所使用的憲法。該憲法共有三個版本,最初的版本頒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內容與《魏瑪憲法》高度相似。這一憲法最初規定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一個聯邦制的民主共和國,由于最初的憲法未能準確反映東德的政治氣候,東德遂于1968年頒布了新憲法,并在1974年頒布修正案。
1949年憲法
1949年憲法頒布于1949年10月7日,其基礎為德國統一社會黨1946年9月的草稿。1949年憲法最初是為一個統一的德國撰寫的,而不是后來在蘇占區單獨成立社會主義政權。因此這一憲法部分模仿了西方的議會民主制度,但又與之不同。在政府組織上表面上模仿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另外一個模仿議會民主制的地方是立法機構被分為“聯邦議會”(L?nderkammer)和“人民議會”(Volkskammer),總理由人民議會席位最多的黨選舉產生,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總統的權力極為有限,并可在兩院三分之二同意的前提下罷免。
人民議會掌握立法權,聯邦議會可向前者提供法律草案。1949年憲法是建立社會主義制度和為向全德國推行民主制的妥協產物。批評者指出,由于缺乏真正獨立的憲政司法機構,憲法文本變得毫無意義。事實上隨著時間的推移,東德政府無視憲法條文,默許了德國統一社會黨建立對政治權力的集中控制。
1949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憲法》第1章,第1條規定:
德國是由德國各州組建的一個不可分割的共和國。
1968年憲法
1967年4月統一社會黨七屆黨代會上,烏布里希宣布要建立新的憲法,宣稱舊憲法與“社會主義社會的社會關系以及歷史發展的當前階段”不相適應。新憲法需要體現馬克思列寧主義的政治理念以及統一社會黨領導的工人階級的作用。新憲法同時體現了黨在建設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中的主要引導地位。1967年12月人民議會建立了新憲法起草委員會,兩個月后頒布新憲法。經94.5%的贊成票表決通過,新憲法在三天后的1968年4月9日生效。
與民主主義的1949年憲法不同的是,1968年憲法完全是共產主義色彩的憲法,其原型為《1936年蘇聯憲法》。該憲法將1949年憲法依照社會主義框架修改,并減少了部分權利。
1968年憲法第1章,第1條為: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一個德意志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是由工人階級和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領導的,由城市和鄉村中的勞動人民構成的政治實體,其目的是實現社會主義。
這里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為統一社會黨,這也是首次在憲法中提及統一社會黨的地位。其余的修改為將1949年的“民主共和國”改為“德意志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將第二條中“權力來自人民”更改為來自“城市和鄉村中的勞動人民”。
其他的調整還有:
第6條:國家將遵循“社會主義國際主義的原則”,并與蘇聯保持“兄弟間的友誼”。
第9條:國民經濟建立在“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上。
第20條:保障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這一條款來自教會的壓力。
第21條:保證了公民基本權利和相應的義務不可分割。
第47條:宣稱“民主集中制”是建設社會主義的最高權威。
1974年修正案
1971年5月埃里希·昂納克掌權后,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逐漸被國際社會所承認。此時東德政府放棄了認同民主德國為更大的德意志帝國國家一部分的理念,而推行“民主化”政策,亦即確立獨立的民主德國國家認同。因此1974年9月27日人民議會移除了關于德意志民族的內容,并加強了和蘇聯之間基于團結和友誼的聯系。實際上在1970年代,由于東西德推行東方政策和緩和政策,兩國間居民的聯系變得更加緊密了。
1974年憲法第1章,第1條為: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是一個工農社會主義國家,是由工人階級和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領導的,由城市和鄉村中的勞動人民構成的政治實體。
1989-90年草案
1989年柏林墻倒塌及非暴力革命后憲法曾被大幅修改,首先是廢除了第一條中給予統一社會黨的權利。1990年4月的圓桌會議曾起草了一個民主化的新憲法。然而,由于通過自由選舉的新人民議會決定推進東西德統一,該憲法草案未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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