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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稅
來源:互聯網

統稅是舊中國征收的一種貨物稅,也是“厘金”的一種,統稅首見于1904年。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征于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統一稅率征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后,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并無全面施行。

簡介

①、舊中國征收的一種貨物稅。1926年首先在湘鄂等省開征卷煙統稅。1931年中國國民黨借裁撤厘金引起中央財政收入短缺為名,擴大統稅課征范圍為卷煙、麥粉、火柴、水泥和棉紗等五項,其后,逐步增至十余項。課稅環節主要在生產過程,采取就廠征稅(工業品)就場征稅(農產品)和就關征稅(進口商品)等辦法。由于納稅后的貨物名義上可通行全國,不再征稅,故稱統稅。②、“厘金”的一種。1903年后,舊中國某些地方,將多次征收的厘金合并為一次征收。在這些地方,厘金改稱統稅或統捐。

征收原則

統稅屬中央稅,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征稅

應納統稅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每一種統稅的稅率,全國均為一致。

應納統稅之貨物,于出廠時征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征。運銷國外者,除麥粉準退半稅外,其余一律退稅或免稅。

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1.

統稅屬中央稅,其收入悉入國庫,已稅貨物,行銷全國,不再征稅

2.

應納統稅之貨物,必須是由中央法令明確規定的大宗消費品。

3.

每一種統稅的稅率,全國均為一致。

4.

應納統稅之貨物,于出廠時征收,舶來品由海關代征。運銷國外者,除麥粉準退半稅外,其余一律退稅或免稅。

5.

中外商人一律一視同仁。

征收方法

統稅的征收方法有三種:其一是駐廠征收,即對生產規模較大的機制產品,由稅務機關派員駐廠,貨物出廠時,由駐廠員依法征收。其二是駐場征收,即對手工業產品或農林產品集中的產區或市場,由稅務機關派員征收,貨物運抵市場時,由駐場員依法征收。其三是商人自報,即對產銷較為分散,貨源較為零星的商品,不便集中征收的,允許商人申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商品由海關代征。

軍事行動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國民政府成立之后,恢復延續其清代此稅收政策。并設置“煤油特稅處”作為課征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卷煙統稅處,隸屬于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卷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征對象,課征稅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后,中國統稅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稅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臺灣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及統一發票的貨物稅制度。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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