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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浙江商會
來源:互聯網

遼寧省浙江省商會是在遼寧、浙江兩省政府的熱情關懷下,在遼寧省民政廳、遼寧省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指導下,經過遼寧省浙江商會籌備組認真細致的工作,報經遼寧省民政廳審核批準,于2007年8月15日成立,具有一級社會法人地位的社團組織。

商會簡介

經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的遼寧省浙江商會首屆領導成員是由在遼寧創業多年、卓有成就的企業家組成。首屆會長是在遼寧經商十多年、熱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和知名度的中旭集團董事長曾昌飚先生。

遼寧省省浙江商會的會員分別來自于遼寧省的14個市地,原籍為浙江省11個市地的遼寧浙商和企業家,充分體現了廣泛性和代表性。首屆理事會成員192人、副會長48人、常務副會長31人、秘書長1人。遼寧省浙江商會的成立,標志著遼寧省內20多萬的浙江商人、企業家從此在異地他鄉有了自己的“家”,更為遼寧省各地區提供了一個集中招商引資的平臺,起到了把遼沈經濟推向世界、把世界經濟引入遼寧的橋梁和紐帶的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浙江人在遼寧省各地投資興辦企業具備一定規模以上的就有一萬多家,涉足房地產開發、建筑建材、輕工紡織、機械電子、冶金化工、通訊百貨等各個行業和領域。尤其是在沈陽金廊工程的建設、工業企業改造振興、商貿流通業的發展等多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貢獻。在遼寧經濟快速發展中,浙商不僅帶來了資金、帶來了先進技術,也帶來了市場經濟的先進理念。遼寧省浙江商會將以“服務為宗旨,發展是目標”為工作理念;以“自管理、自約束、提高素質、相互協調、密切合作、共同發展”為工作方針。

海納百川而闊,業聚群英而興。本商會將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下,認真學習黨的十七大精神,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遼寧省浙江商會章程》的要求,不斷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和知名度,創建國內一流的商會組織,進一步發揮遼寧浙商的整體團隊優勢,做大做強會員企業,為促進遼寧與浙江兩省區域經濟建設與發展而努力奮斗。

商會章程

《遼寧省浙江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名稱:遼寧省浙江商會(以下簡稱浙江商會,英文名稱:Liaoning·Zhejiang Provincial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簡稱:LZCC )

第二條 浙江省商會是由浙江籍在遼寧省的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戶依法自愿組成的群眾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其工作方針是: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三條 浙江商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社會服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系,發揮浙江籍工商企業經營者的特色和優勢,為促進商品流通和行業發展,鞏固提高浙江人在遼寧的整體形象和信譽,進一步為發展遼寧浙江兩地的經濟做出更大貢獻。

第四條 浙江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機關是遼寧省民政廳

第五條 浙江商會的住所:沈河區北京街19號先鋒大廈0909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浙江商會的業務范圍及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令、法規,提高在遼浙江人的法制觀念,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遼寧省人民政府開展正常的商務活動。為會員服務,并對其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幫助會員解決在經營中碰到的困難和問題,做到為其排憂解難,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協調解決矛盾糾紛,疏通經營渠道。

(四)為會員及時反饋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搜集和整理研究各行業發展的方向和目標。幫助會員做好資金融通、人才培訓,并努力為會員尋找項目合作伙伴。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系與合作,提高經濟效益。

(五)開展行業之間的各種活動,鼓勵會員文明經商,誠實守信,講究職業道德,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精神。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建立和諧團體。

(七)了解市場動態和經濟發展趨勢,進行市場預測,組織舉辦行業產品參加有關展覽會和訂貨會,受理委托招商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進行管理經驗的交流,協調同業關系,充分發揮浙江省企業的整體優勢。

(八)鼓勵會員在遼寧省積極創辦實業,為振興繁榮遼寧經濟,促進遼寧與浙江兩地經濟發展多做貢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是浙江籍的工商企業經營者及個體經營戶在遼寧省生產經營的,承認本商會章程和履行會員義務的,均可申請入會。經本商會理事會批準,成為浙江商會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浙江商會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工商業經營者或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送會員證(或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商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商會領導人、工作人員及其工作有提出批評建議與監督的權力;

(三)有權參加本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本商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報刊、信息等資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商會決議,維護本商會的信譽和利益;

(二)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完成本商會安排的工作,及時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三)會員不組織、不參加有損于國家、政府和本商會形象的一切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商會章程和拒不執行本商會決議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能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并經遼寧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生效。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同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并經遼寧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并經遼寧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與審查本商會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六)研究解決秘書長提交需及時解決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償服務收入;實體機構利潤收入(依法納稅);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聯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及專業技術職稱評聘、人事檔案保管,統一由省人才中心代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并報遼寧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遼寧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遼寧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和遼寧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顧問。名譽職務人選及聘任事宜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并簽發邀請函及聘書。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有變化的從其新規定。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遼寧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獲得榮譽

2021年1月26日,獲評為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

參考資料 >

2019—2020年度全國“四好”商會名單.全國工商聯.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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