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于2002年10月22日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前言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的第14號令,旨在加強對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和監管,以推動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保障投資者權益。該辦法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周小川簽署并于2002年12月16日正式發布。
總則
第一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強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該辦法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條
在合法從事證券業務的機構中工作的專業人士,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獲得從業資格和執業證書。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機構、基金銷售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等。
第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涵蓋證券公司的各類業務人員、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人員、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專業人士、證券資信評估機構的員工等。
第五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執業證書發放以及執業注冊登記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對協會的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資格取得和執業證書
從業資格取得
第七條
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須年滿18歲,具備高中及以上學歷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八條
資格考試由協會統一組織,考試成績合格者將獲得從業資格。
第九條
從業資格考試不分專業類別,考試內容包括基礎性和專業性兩門科目。此外,協會可根據市場需求組織額外的專業水平考試,但此類考試并非強制性的法定考試。
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條
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若符合特定條件,可通過所在機構申請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將在提交申請后30天內獲得執業證書或被告知不予頒發的理由。
第十二條
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可代表聘用機構開展相應的證券業務。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連續三年未在機構從業的持證人,其執業證書將被注銷。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離職或與原聘用機構解約的,原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協會報告。
第十五條
機構不得雇傭未獲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證券業務。
第十六條
從業人員違規行為如受到機構處分,機構應在處分后及時向協會報告。
第十七條
協會和機構應定期組織從業人員接受后續職業培訓。
第十八條
協會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應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十九條
協會應建立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數據庫,進行資格公示和執業注冊登記管理。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考場規則的考生將在兩年內禁止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一條
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執業證書的人員,將面臨相應懲罰。
第二十二條
機構在辦理執業證書申請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將受到懲處。
第二十三條
機構聘用無執業證書人員從事證券業務的行為將受到處罰。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或其所聘機構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將面臨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
被吊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將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再次申請執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不當行為也將受到紀律處分。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生效前持有相關資格證書的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管理另有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參考資料 >
【第14號令】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http://www.csrc.gov.cn/csrc/c101838/c1022083/content.shtml.2024-11-26
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中國政府網.2024-11-26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