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經營者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實際情況下,一些單位和個人未經登記注冊便開展旅游經營活動,或是持有他人的營業執照從事此類活動,盡管他們的行為并不合法,但由于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直接影響旅游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他們在實踐中被視為與旅游消費者相對的經營者。
特征
主體范圍
旅游經營者的主體涵蓋了為旅游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所有經營者。
類別多樣性
旅游經營者的類別可以從所有制形式、經營形態、國籍等多個維度進行分類。
盈利目的
旅游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目的在于盈利,即提供有償服務。
提供方式
旅游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方式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間接的。
經營合法性
旅游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必須經過法定的注冊登記程序。
權利與義務
權利
旅游經營者在其經營活動中享有多項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 自主經營的權利。
- 拒絕強制推銷商品的權利。
- 拒絕非法收費和罰款的權利。
- 拒絕無證人員檢查的權利。
- 拒絕旅游者提出違反職業道德或侮辱人格尊嚴要求的權利。
義務
旅游經營者的義務主要包括:
-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和與旅游消費者約定的義務。
- 接受旅游消費者監督的義務。
- 確保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
- 提供商品或服務真實信息的義務。
- 標明經營者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義務。
- 出具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的義務。
- 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
- 承擔“三包”和其他責任的義務。
- 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的義務。
- 尊重消費者人身權利的義務。
- 遵守職業道德,依法經營。
- 建立和保存業務檔案,接受監管。
- 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培訓,規范服務。
-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實施標準化管理。
- 國家鼓勵旅游經營者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
違規行為與法律責任
禁止項目
旅游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以下內容的服務項目: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妨礙民族、種族、宗教尊嚴的;性別歧視;淫穢、迷信、賭博等內容。
禁止行為
旅游經營者不得有以下行為:超出核定經營范圍經營;擅自使用其他經營者名稱或假冒其商標、品牌;價格欺詐;傳播虛假信息;提供虛假旅游服務信息或發布虛假廣告;制造、銷售偽劣商品;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參考資料 >
旅游經營者在旅游經營活動中享有哪些權利?.霞浦縣人民政府.2024-10-25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住宿經營者應當按照什么.2024-10-25
旅游服務合同中旅游經營者的附隨義務初探-中國法院網.中國法院網.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