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的《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和《內蒙古自治區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2022年4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團委被授予內蒙古自治區直屬機關“先進團青組織”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組織編制并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規劃。
(二)組織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承辦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三)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房屋征收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四)監督實施國家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擬訂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和全區工程建設定額并監督實施。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建設定額和工程造價信息。
(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主體行為。擬訂規范建筑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擬訂建筑業、勘察設計業、工程監理咨詢業的行業發展政策、中長期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管理和指導室內裝飾業。引導建筑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筑勞務合作。
(六)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相關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監督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七)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九)指導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制定城市管理執法監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以及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跨部門、跨領域的相關行政處罰工作。組織查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案件。
(十)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全區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區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保護發展工作。
(十一)指導建筑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建筑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政策、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二)擬訂全區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服務市場,組織制定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城鎮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城鎮老舊住宅小區更新改造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政策研究、標準規范制定等工作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組織全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參與建設工程重大火災調查工作。
(十四)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置
內設處室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要保密、信息宣傳、信訪綜治、機關財務、督查督辦、應急處理等工作。組織協調政務公開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二)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職稱管理、教育培訓等工作。擬訂行業人才培養和發展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指導實施國家行業職業標準、執業資格標準、專業技術資格標準。
(三)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政策研究。協調深化改革工作。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指導全區行業法治建設。參與重大違法違規案件查處。
(四)計劃財務處。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實施。負責綜合管理本級建設事業各項資金和內部審計。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收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廳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建設事業統計、分析調度和對外合作等工作。
(五)住房保障與公積金監管處。組織擬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指導保障性住房建設。承辦中央和自治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有關事項。負責自治區直屬部門(單位)住房補貼審核工作。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監督等規章制度。監督全區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工作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并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擬訂房屋征收、房屋交易、房屋中介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預銷售、樓盤表的建立、購房資格審核、房源驗核、房屋交易合同網簽備案、房屋交易資金監管以及房屋抵押等規定并監督執行。管理全區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和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七)標準定額與節能科技處。組織編制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并發布全區工程建設定額。擬定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監督管理。指導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工作。組織申報建筑節能項目。指導綠色建材推廣應用、綠色建筑發展并對評價標識進行監督管理。配合安排節能專項資金。指導行業科技管理與成果轉化和新技術、新產品的推廣應用。組織科技合作、引進與創新工作。
(八)建筑市場監管處。擬訂規范建筑市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管理等方面的政策和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擬訂勘察設計、建筑施工、建筑裝修裝飾、室內裝飾、建設監理的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建筑業企業、室內裝飾企業、勘察設計咨詢單位、建設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
(九)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指導監督建筑工程質量、建筑安全生產等工作。參與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指導監督抗震防災、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
(十)城市建設處。指導城鎮水務、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城市道路橋梁、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建設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工作。指導全區歷史文化名城申報和城鎮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城鎮雕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十一)城市管理處。指導城市管理工作。編制城市管理相應技術規范、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全區城鎮地下綜合管廊、道路橋梁管理工作及全區城鎮燃氣、供熱、垃圾、公共照明、城市停車場、市容環境衛生、公共廁所的建設和運行安全管理。
(十二)城市執法監督局。指導監督城市管理執法并開展考核評價工作。指導城市建成區違反城鄉規劃管理以外的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和跨區域案件。指導監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和相關部門劃轉的行政處罰工作。指導全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建設。
(十三)村鎮建設處。指導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承擔歷史文化名鎮(村)和特色景觀旅游名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指導各級重點鎮、特色小城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筑的保護和發展工作。
(十四)行政審批處。擬定行政審批事項審查(審核)制度、標準、流程。負責自治區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審核工作。負責住建廳駐自治區本級政務服務大廳政務服務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工作。
(十五)小區與物業管理處。擬訂全區物業服務行業發展、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監督管理物業服務市場,組織制定物業服務標準規范并指導實施。負責擬訂城鎮老舊住宅小區改造規劃及年度計劃,指導城鎮老舊住宅小區更新改造工作。
(十六)建設工程消防監管處。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的政策研究、標準規范制定等工作并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組織全區特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專家評審工作。參與建設工程重大火災調查工作。
(十七)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十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直屬單位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中心
(一)指導全區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工作;承擔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集中建設管理;依法對代建項目組織招標投標,并對中標單位進行監督。
(二)履行代建合同賦予的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承擔代建階段項目資金的核撥審查,按批準概算嚴格控制工程總投資;組織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各項資料的收集、保管、報備工作。
(三)承擔工程建設地方標準編制的技術服務和出版發行工作;承擔擬訂工程建設定額和清單計價規范實施細則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工程建設定額編制的調查論證、技術服務工作;協助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四)承擔相關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調查研究、專項論證、技術服務等工作;承擔相關建設工程火災事故調查的技術服務工作。
(五)承擔全區城鄉建設防災減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防災等技術服務工作;承擔勘察設計及施工圖審查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技術論證等工作。
(六)承擔綠色建筑、低耗能被動式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等的項目示范推廣應用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綜合保障中心
機構職能職責
(一)承擔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中長期規劃和行業重大決策部署的調查研究、組織論證等相關工作;
(二)承擔廳機關法律事務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三)承擔行政審批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四)承擔廳系統相關單位會計核算工作;
(五)承擔行業人才隊伍建設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六)承擔廳信息發布、輿情監測、行業統計和經濟運行情況分析等相關工作;
(七)承擔廳政務服務和辦公區域的后勤保障服務工作;
(八)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人居環境發展促進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管理保障中心牌子)
(一)參與城市和村鎮建設管理方面政策研究工作;
(二)承擔城鄉建設管理相關標準、規范編制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三)承擔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公用事業發展、城市更新、城市品質提升等城市安全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四)承擔城鎮供排水、黑臭水體、污泥、氣體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檢驗檢測工作,為污染整治提供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
(五)承擔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六)承擔住建部門負責的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七)承擔全區小城鎮、村莊建設等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八)承擔城市執法監督政策研究及相關輔助工作;
(九)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綠色研究發展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墻體材料革新發展中心牌子)
(一)承擔城鎮住房保障、棚戶區改造建設、建筑工業化和住宅產業化、物業管理、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方面政策研究、規劃編制的技術服務工作;
(二)承擔全區住房產業發展狀況和前瞻性研究,對全區房地產市場進行監測分析、預警預報,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承擔建筑業發展政策、建筑市場管理政策、中長期規劃的調查研究、專項論證等工作;
(四)承擔建筑節能、城鄉減排等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綠色建筑、低耗能被動式建筑、裝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和綠色建材、新型墻體材料等的技術革新工作;
(五)承擔建設系統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的開發推廣、技術轉讓的服務保障工作;
(六)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
(一)承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室內裝飾工程質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地方標準編制以及質量安全等的技術服務工作。
(二)承擔全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室內裝飾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執法檢查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建筑施工質量安全有關獎項、工法、示范工程評選的技術支撐和保障工作。
(三)承擔自治區本級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的技術服務工作;參與自治區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調查并提供技術支撐。
(四)承擔室內陳設藝術、家庭裝飾的技術服務保障工作。
(五)承擔全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監督檢查的技術服務工作;承擔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推廣應用工作。
(六)承擔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等的服務保障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中心
(一)承擔自治區直屬單位及中央駐呼單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房維修基金、住房補貼資金等住房資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工作;
(二)承擔自治區本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使用等工作;
(三)承辦呼和浩特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委托的其他事項;
(四)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和能效測評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勘察技術服務中心牌子)
(一)承擔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結構檢測和建筑材料試驗工作;
(二)承擔工程質量事故、問題、投訴和工程檢測爭議事項的工程質量鑒定和檢測數據服務工作;
(三)承擔全區民用建筑節能檢測、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評價工作;
(四)承擔市政基礎設施和房屋安全鑒定、建筑工程巖土勘察勘測相關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五)承擔建設行業各類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鑒定服務工作;承擔自治區建設工程社保費存量資金日常管理工作;
(六)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全產業數字化轉型發展技術支撐和服務工作;
(七)承擔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現任領導
注:更新截止2025年6月
人員編制
截止201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76名。設廳長1名,副廳長3名;處級領導職數36名〔18正(含總工程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處長各1名)18副(含機關紀委書記、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副處長各1名)〕。
獲得榮譽
參考資料 >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副書記云春生出任自治區住建廳廳長.今日頭條-澎湃新聞.2025-05-30
內蒙古這些個人和集體被表彰.呼倫貝爾新聞-今日頭條.2024-02-02
辦公室.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人事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政策法規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計劃財務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住房保障與公積金監管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房地產市場監管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標準定額與節能科技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建筑市場監管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城市建設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城市管理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城市執法監督局.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村鎮建設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行政審批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小區與物業管理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建設工程消防監管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機關黨委.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綜合保障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人居環境發展促進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城市管理保障中心牌子).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綠色研究發展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墻體材料革新發展中心牌子).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技術服務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資金中心.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4-02-02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和能效測評中心(掛內蒙古自治區建筑勘察技術服務中心牌子).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4-02-02
領導信息.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2025-06-30
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今日頭條.2024-02-02
關于內蒙古自治區脫貧攻堅先進個人 先進集體擬表彰對象的公示.內蒙古觀察-今日頭條.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