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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員軍人
來源:互聯網

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以前參加中國工農紅軍、東北抗日聯軍、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脫產游擊隊、八路軍、新四軍、解放軍、中國人民志愿軍等,持有復員、退伍軍人證件或經組織批準復員的人員。在鄉的紅軍失散人員也按復員軍人對待。

法律規定

《內務部、國防部、勞動部關于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復員軍人仍應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進行處理安置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勞動廳、局,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民政處,各軍區、軍種、兵種、院校,公安部隊,國防科委,各省軍區、北京衛戍區、中國人民解放軍上海警備區: 根據一些地區報告和部隊反映,目前在安置家居城市的退伍、復員軍人工作中,時常發生家居甲地城市而在乙地城市工作崗位上應征入伍的退伍、復員軍人,其應征入伍的城市和原籍城市互相推諉都不進行安置的現象。同時也有些由城市支援邊疆和外地建設的青年,從外地應征入伍,退伍、復員后,又處理回原籍城市,致增加城市安置工作的困難。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和更好地貫徹國務院一九六三年十二月二十日“關于退伍、復員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幾個問題的批復”精神,特作以下通知: 一、今后對于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復員軍人,仍應按照國務院“關于處理義務兵退伍的暫行規定”所確定的“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處理。即:在他們辦理退伍、復員手續后,部隊應當介紹他們回到應征入伍的地區去進行安置。對于由城市支援邊疆和外地建設的青年,從外地應征入伍的,退伍、復員時,部隊也應當處理他們回到應征入伍的地區去安置,不要處理回原籍城市。二、對于過去已經回到原籍城市,目前尚未得到安置的退伍、復員軍人,即由原籍城市負責安置。對個別安置有困難或本人堅決要求復工、復職的,可由原籍城市的有關部門與他們參軍前的原工作單位直接聯系,如原單位需要,可以介紹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不能復工、復職的,仍由原籍城市負責安置。

1964年2月24日,內務部、國防部、勞動部

最近中央指示:“農村基層干部中,應當有一部分是復員軍人中的優秀分子,這對于做好農村工作和團結教育全體復員軍人都有好處。各級黨委應當把這作為一個重要政策來執行。”這是彭德懷在全國復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刊載于一九五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人民日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后,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由原征集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復員條件

1、復員軍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經批準從部隊復員的人員。

2、退伍軍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之后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持有退伍或復員軍人證件的人員。

以上二者是不同的。

前面所說的是我國的安置政策。

參考資料 >

內務部、國防部、勞動部關于家居城市在職參軍的退伍、復員軍人仍應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進行處理安置的通知.法律圖書館.2022-11-18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釋義.社保查詢網.201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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