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是2002年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
本書的主要技術內容是:增補符合低影響開發的建設要求,對地下空間使用、綠地與綠化設計、道路設計、豎向設計等內容進行了調整和補充;進一步完善道路規劃和停車場庫配置要求。
內容簡介
(2016年6月28日住房城鄉建設部批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2002年版)局部修訂的條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實施。修訂的內容請通過鏈接查看。? )
該版本已被201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GB50180-2018替代,原《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同時作廢。新標準引入“生活圈”分級模式,增設基層體育設施與全齡友好住區建設要求,強化居住區安全性選址及環境設計控制。
作品目錄
1總則
1.0.1為確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環境,經濟、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 和空間,提高居住區的規劃設計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本規范適用于城市居住區的規劃設計。
1.0.3居住區按居住戶數或人口規模可分為居住區、小區、組團三級。各級標準控制規模,應符合 表1.0.3 的規定。
表1.0.3 居住區分級控制規模
1.0.3a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區-小區-組團、居住區-組團、小區-組團及獨立式組團等多種類型。
1.0.4居住區的配建設施,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其配建設施的面積總指標,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
1.0.5居住區的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1.0.5.1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
1.0.5.2符合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 原則;
1.0.5.3綜合考慮所在城市的性質、社會經濟、氣候、民族、習俗和傳統風貌等地方特點和規劃用地周圍的環境條件,充分利用規劃用地內有保留價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與構筑物等,并將基納入規劃;
1.0.5.4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安全、衛生、方便、舒適、和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
1.0.5.5為老年人、殘疾人的生活和社會活動提供條件;
1.0.5.6為工業化生產、機械化施工和建筑群體、空間環境多樣化創造條件;
1.0.5.7為商品化經營、社會化管理及分期實施創造條件;
1.0.5.8充分考慮社會、經濟和環境三方面的綜合效益;
1.0.6居住區規劃設計除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術語、代號
2.0.1城市居住區
一般稱居住區,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規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線所
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30000--50000人)相對應,配建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能滿足該區
居民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居住小區
一般稱小區,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線所圍合,并與居住人口規模(7000--15000人)
相對應,配建有一套能滿足該區居民基本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
聚居地。
2.0.3居住組團
一般稱組團,指般被小河道路分隔,并與居住人口規模(1000--3000人)相對應,配建有
居民所需的基層公共服務設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居住區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2.0.5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2.0.6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R02)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
應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
2.0.7道路用地(R03)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車地面停放場地。
2.0.8居住區(級)道路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2.0.9小區(級)路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2.0.10 組團(級)路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2.0.11宅間小路
住宅建筑之間連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公共綠地(R04)
滿足規定的日照市要求、適合于安排游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綠地,應包括居住區
公園、小游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2.0.13配建設施
與人口規模或與住宅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2.0.14其它用地(E)
規劃范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
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2.0.15公共活動中心
配套公建相對集中的居住區中心、小區中心和組團中心等。
2.0.16道路紅線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2.0.17建筑線
一般稱建筑控制線,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線。
2.0.18日照間距系數
根據日照標準確定的房屋間距與遮擋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點綴、裝飾和美化作用的、從屬于某一建筑空間環境的小體量建筑、
游憩觀賞設施和指示性標志物等的統稱。
2.0.20住宅平均層數
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2.0.21 高層住宅(大于等于10層)比例
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2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中高層住宅總建筑面積與住宅總建筑面積的比率(%)。
2.0.23人口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4人口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凈)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套數(套/hm2)。
2.0.27住宅面積毛密度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m2/hm2)。
2.0.28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筑面積(萬m2/hm2)
2.0.29 建筑面積毛密度
也稱容積率,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筑的建筑面積(m2/hm2)或以居住區
總建筑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
2.0.30住宅建筑凈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面積的比率(%)。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2.0.32綠地率
居住區用地范圍內各類綠地面積的總和占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
地),其中包括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
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2.0.32a 停車率
指居住區內居民車的停車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車率
居民汽車的地面停車拉數量與居住戶數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總面積與新建的建筑總面積的比值。
3用地與建筑
3.0.1居住區規劃總用地,應包括居住區用地和其它用地兩類。其各類、項用地名稱可采用本規范第2章規定的代號標志。
3.0.2居住區用地構成中,各項用地面積和所占比例應符合下列規定:
3.0.2.1居住區用地平衡表的格式,,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5 條的要求。參與居住區用地平衡的用地應為構成居住區用地的四項用地,,其它用地不參與平衡;
3.0.2.2居住區內各項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標,應符合 表3. 0. 2 的規定。
表3.0.2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3.0.3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應符合 表3. 0. 3 規定。
表3. 0. 3 人均居住區用地控制指標(m/人)
注:本表各項指標按每戶3.2人計算。
3.0.4居住區內建筑應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筑(也稱公建)兩部份;在居住區規劃用地內的其它建筑的設置,應符合無污染不擾民的要求。
4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
4.0.1居住區的規劃布局,應綜合考慮周邊環境、路網結構、公建與住宅布局、群體組合、綠地系統及空間環境等的內在聯系,構成一個完善的、相對獨立的有機整體,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4.0.1.1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衛和物業管理;
4.0.1.2組織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公共活動中心,方便經營、使用和社會化服務;
4.0.1.3合理組織人流、車流和車位停放,創造安全、安靜、方便的居住環境;
4.0.2居住區的空間與環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4.0.2.1規劃布局和建筑應體現地方特色,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4.0.2.2合理設置公共服務設施,避免煙氣(味)、塵及噪聲對居民的污染和干擾;
4.0.2.3精心設置建筑小品,豐富與美化環境;
4.0.2.4注重景觀和空間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點等宜與住宅或公建結合安排;供電、電訊、路燈等管線宜地下埋設;
4.0.2.5公共活動空間的環境設計,應處理好建筑、道路、廣場、院落綠地和建筑小品之間及其與人的活動之間的相互關系。
4.0.3便于尋訪、識別和街道命名。
4.0.4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范圍內進行住宅設計,起規劃設計必須遵循保護規劃的指導;居住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文物保護單位和古樹名木必須依法予以保護;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建筑和構筑物,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環境風貌。
5住宅
5.0.1住宅建筑的規劃設計,應綜合考慮用地條件、選型、朝向、間距、綠地、層數與密度、布置方式、群體組合、空間環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確定。
5.0.1A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市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
5.0.2.1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 表5.0.2-1 規定;對于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3)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表5.0.2-1住宅建筑日照標準
注: ①建筑氣候區劃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1條的規定。
②底層窗臺面是指距離室內地坪0.9m高的外墻位置。
5.0.2.2住宅正面間距,應按日照標準確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間距系數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換算。
不同方位間距折減系數 表5.0.2-2
注: ①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L為當地正南向住宅的標準日照間距(M)。
③本表指標僅適用于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住宅之間。
5.0.2.3住宅側面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條式住宅,多層之間不宜小于6M;高層與各種層數住宅之間不宜小于13M;
(2)高層塔式住宅、多層和中高層點式住宅與側面有窗的各種層數住宅之間應考慮視覺衛生因素,適當加大間距。
5.0.3住宅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5.0.3.1選用環境條件優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應合理緊湊;
5.0.3.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應避免直接開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區級道路;
5.0.3.3在Ⅰ、Ⅱ、Ⅵ、Ⅶ建筑氣候區,主要應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溫與防風沙的侵襲;在Ⅲ、Ⅳ建筑氣候區,主要應考慮住宅夏季防熱和組織自然通風、導入室的要求;
5.0.3.4在丘陵和山區,除考慮住宅布置與主導風向的關系外,,尚應重視因地形變化而產生的地方風對住宅建筑防寒、保溫或自然通風的影響;
5.0.3.5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關服務設施和公共綠地。
5.0.4住宅設計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96-99的規定,宜采用多種戶型和多種面積標準。
5.0.5住宅層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5.0.5.1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綜合經濟效益,確定經濟的住宅層數與合理的層數結構;
5.0.5.2無電梯住宅不應超過六層。在地形起伏較大的地區,,當住宅分層入口時,可按進入住宅后的單程上或下的層數計算。
5.0.6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5.0.6.1住宅建筑凈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過 表5.0.6-1 規定;
表5.0.6-1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
注: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5.0.6.2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的最大值,應符合 表5.0.6-2規定。
表5.0.6-2 住宅建筑面積凈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萬m/ha)
注: ①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②本表不計入地下層面積。
6公共服務設施
6.0.1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也稱配套公建),應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社區服務、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類設施。
6.0.2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須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并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6.0.3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項目,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6 條規定。配建指標,應以 表6.0.3 規定的千人總指標和分類指標控制,并應遵循下列原則:
表6.0.3共服務設施控制指標(㎡/千人)
注: ①居住區級指標含小區和組團級指標,小區級含組團級指標,
②公共服務設施總用地的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0.2 規定;
③總指標未含其他類,使用時應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確定本類面積指標;
④小區醫療衛生類未含門診所;
⑤市政公用類未含鍋爐房,在采暖地區應自選確定。
6.0.3.1各地應按表6.0.3中規定所確定的本規范附錄A第A.0.6 條中有關項目及具體指標控制;
6.0.3.2本規范附錄A第A.0.6 條和 表6.0.3在使用時可根據規劃布局形式和規劃地四周的設施條件,對配建項目進行合理的歸并、調整;但不應少于與其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應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
6.0.3.3當規劃用地內的居住人口規模界于組團和小區之間或小區和居住區之間時;除配建下一級應配建的項目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有關項目及增加有關指標;
6.0.3.4(取消該款)
6.0.3.5(取消該款)
6.0.3.6舊區改建和城市邊緣的居住區,其配建項目與千人總指標可酌情增減,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6.0.3.7凡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均應按國家人防部門的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應遵循平戰結合的原則,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相結合,統籌安排。將居住區使用部份的面積,按其使用性質納入配套公建;
6.0.3.8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設置要求,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7 條的規定。對其中的服務內容可酌情選用。
6.0.4居住區配套公建各項目的規劃布局,應符合下列規定:
6.0.4.1根據不同項目的使用性質和居住區的規劃規劃布局形式,應采用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應利于發揮設施效益,方便經營管理、使用和減少干擾;
6.0.4.2商業服務與金融郵電、文體等有關項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區各級公共活動中心;
6.0.4.3基層服務設施的設置應方便居民,滿足服務半徑的要求。
6.0.4.4配套公建的規劃布局和設計應考慮發展需要。
6.0.5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集貿市場和人流較多的公共建筑,必須相應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6.0.5.1配建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符合 表6.0.5 規定;
表6.0.5配建公共停車場(庫)停車位控制指標
注: ①本表機動車停車車位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車輛停車位的換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6.0.5.2配建公共停車場(庫)應就近設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層車庫。
7綠地
7.0.1居住區內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配套公建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其中包括了滿足當地植樹綠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頂綠地。
7.0.2居住區內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7.0.2.1一切可綠化的用地均應綠化,并窒發展垂直綠化;
7.0.2.2宅間綠地應精心規劃與設計;宅間綠地面積計算辦法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2.3綠地率:新區建設不應低于30%;舊區改建不宜低于25%。
7.0.3居住區內的綠地規劃,應根據居住區的規劃布局形式、環境特點及用地的具體條件,采用集中與分散相結合,點、線、面相結合的綠地系統。并宜保留和利用規劃范圍內的已有樹木和綠地。
7.0.4居住區內的公共綠地,應根據居住區不同的規劃布局形式設置相應的中心綠地,以及老年人、兒童活動場地和其他的塊狀、帶狀公共綠地等,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0.4.1中心綠地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 表7.0.4-1規定,表內“設置內容”可視具體條件選用;
表7.0.4-1各級中心綠地設置規定
(2)至少應有一個邊與相應級別的道路相鄰;
(3)綠化面積(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開敞式,以綠籬或其它通透式院墻欄桿作分隔;
(5)組團綠地的設置應滿足有不少于1/3的綠地面積在標準的建筑日照陰影線范圍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設置兒童游戲設施和適于成人游憩活動。其中院落式組團綠地的設置還應同時滿足表7.0.4-2中的各項要求,其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第11章中有關規定;
7.0.4.2 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應同時滿足寬度不小于8m、面積不小于400m2和本條第1款(2)、(3)、(4)項及第(5)項中的日照環境要求;
7.0.4.3 公共綠地的位置和規模,應根據規劃用地周圍的城市級公共綠地的布局綜合確定。
7.0.5居住區內公共綠地的總指標,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于0.5m2/人,小區(含組團)不少于1m2/人,居住區(含小區與組團)不少于1.5m2/人,并應根據居住區規劃布局形式統一安排、靈活使用。舊區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應指標的70%。
8道路
8.0.1居住區的道路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8.0.1.1根據地形、氣候、用地規模和用地四周的環境條件、城市交通系統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應選擇經濟、便捷的道路系統和道路斷面形式;
8.0.1.2小區內應避免過境車輛的穿行,道路通而不暢、避免往返迂回,并適于消防車、救護車、商店貨車和垃圾車等的通行;
8.0.1.3有利于居住區內各類用地的劃分和有機聯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樣化;
8.0.1.4當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時,應減少交通噪聲對居民的干擾;
8.0.1.5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區,應考慮防災救災要求;
8.0.1.6滿足居住區的日照通風和地下工程管線的埋設要求;
8.0.1.7城市舊區改建,其道路系統應充分考慮原有道路特點,保留和利用有歷史文化價值的街道;
8.0.1.8應便于居民汽車的通行;
8.0.1.9(取消該款)
8.0.2居住區內道路可分為: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和宅間小路四級。其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8.0.2.1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區路:路面寬6--9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需敷設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4M;無供熱管線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
8.0.2.3組團路:路面寬3--5M;建筑控制線之間的寬度,采暖區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區不宜小于8M;
8.0.2.4宅間小路:路面寬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區,應考慮堆積清掃道路積雪的面積,道路寬度可酌情放寬,但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規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8.0.3.1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應符合 表8.0.3的規定;
表8.0.3居住區內道路縱坡控制指標(%)
注: L為坡長(m)。
8.0.3.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宜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機動車道要求控制。
8.0.4山區和丘陵地區的道路系統規劃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8.0.4.1車行與人行宜分開設置自成系統;
8.0.4.2路網格式應因地制宜;
8.0.4.3主要道路宜平緩;
8.0.4.4路面可酌情縮窄,但應安排必要的排水邊溝和會車位,并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8.0.5居住區內道路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8.0.5.1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出入口;居住區內主要道路至少應有兩個方向與外圍道路相連;機動車道對外出入口間距不應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長度超過150m時,應設不小于4m×4m的消防車通道。人行出口間距不宜超過80m,當建筑物長度超過80m時,應在底層加設人行通道;
8.0.5.2居住區內道路與城市道路相接時,其交角不宜小于75°;當居住區內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沖段與城市道路相接;
8.0.5.3進入組團的道路,既應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車、救護車的通行,又應維護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衛;
8.0.5.4在居住區內公共活動中心,應設置為殘疾人通行的無障礙通道。通行輪椅車的坡道寬度不應小于2 . 5m,縱坡不應大于2.5%;
8.0.5.5當居住區內盡端式道路的長度不宜大于120m,并應在盡端設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地;
8.0.5.6當居住區內用地坡度大于8%時,應輔以梯步解決豎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設推行自行車的坡道;
8.0.5.7在多雪嚴寒的山坡地區,居住區內道路路面應考慮防滑措施;在地震設防地區,居住區內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區內道路邊緣至建筑物、構筑物的最小距離,應符合 表8.0.5規定;
表8.0.5道路邊緣至建、構筑物最小距離(m)
注:居住道路的邊緣指紅線;小區路、組團路及宅間小路的邊緣指路面邊線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其道路邊緣指便道邊線。
8.0.5.9(取消該款)
8.0.6居住區內必須配套設置居民汽車(含通勤車)停車場、停車庫,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8.0.6.1居民汽車停車場車率不應小于10%;
8.0.6.2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居住區內居民汽車的停車位數量于居民住戶數的比率)不宜超過10%;
8.0.6.3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方便居民使用,服務半徑不宜大于150m;
8.0.6.4居民停車場、庫的布置應留有必要的發展余地。
9豎向
9.0.1居住區的豎向規劃,應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確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規劃等內容。
9.0.2居住區豎向設計,應遵循下列原則:
9.0.2.1合理利用地形地貌,減少土方工程量;
9.0.2.2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應符合 表9.0.1規定;
表9.0.1各種場地的適用坡度(%)
9.0.2.3滿足水管線的埋設要求;
9.0.2.4避免土壤受沖刷;
9.0.2.5有利于建筑布置與空間環境的設計;
9.0.2.6對外聯系道路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標高相銜接。
9.0.3當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區地面連接形式宜選用臺地式,臺地之間應用擋土墻或護坡連接。
9.0.4居住區內地面水的排水系統,應根據地形特點設計。在山區和丘陵地區還必須考慮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選擇,應符合以下規定:
9.0.4.1居住區內應采用暗溝(管)排除地面水;
9.0.4.2在埋設地下暗溝(管)極不經濟的陡坎、巖石地段,或在山坡沖刷嚴重,管溝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溝排水。
10管線綜合
10.0.1居住區內應設置給水、污水、雨水和電力管線。在采用集中供熱居住區內還應設置供熱管線。同時,還應考慮煤氣、通訊、電視公用天線、閉路電視、智能化等管線的設置或預留埋設位置。
10.0.2居住區內各類管線的設置,應編制管線綜合規劃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0.0.2.1必須與城市管線銜接;
10.0.2.2應根據各類管線的不同特性和設置要求綜合布置。各類管線相互間的水平與垂直凈距,宜符合 表10.0.2-1和 表10.0.2-2的規定;
表10.0.2-1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凈距(m)
注: ①表中給水管與排水管之間的凈距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電力電纜與其它任何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凈距可減至0.1M;小于10KV 電力電纜之間應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壓煤氣管的壓力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壓為0.005--0.3MPA,高壓為0.3--0.8MPA。
表10.0.2-2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垂直凈距(m)
10.0.2.3宜采用地下敷設的方式。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型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盡量減少轉彎,并應使管線之間盡量減少交叉;
10.0.2.4應考慮不影響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線受腐蝕、沉陷、震動及重壓。各種管線與建筑物和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 表10.0.2-3規定;
表10.0.2-3各種管線與建、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注: ①表中給水管與城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 . 0m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1 . 5m;
②表中給水管與圍墻或籬的水平間距1. 5m 是適用于管徑小于或等于200mm,當管徑大于200mm時應大于或等于2 . 5m;
③排水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于建筑物基礎時應大于或等于2 .5m;
④表中熱力管與建筑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對于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為0 .5M,對于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于或等于250mm時為2 .5m,管徑大于或等于300mm時為3 .0m,對于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 . 0m。
10.0.2.5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于10KV電力電纜、大于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并按照電力電纜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電纜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10.0.2.7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10.0.2.8地下管線不宜橫穿公共綠地和庭院綠地。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宜符合 表10.0.2-4中的規定。
表10.0.2-4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m)
11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11.0.1居住區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的項目應包括必要指標和可選用指標兩類,其項目及計量單位應符合 表11.0.1規定。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系列一覽表表11.0.1
注: ▲必要指標; △選用指標
11.0.2各項指標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2.1規劃總用地范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當規劃總用地周界為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小區路或自然分界線時,用地范圍劃至道路中心線或自然分界線;
(2)當規劃總用地與其它用地相鄰,用地范圍劃至雙方用地的交界處。
11.0.2.2底層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綜合樓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該幢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并分別計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 底層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專用院場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紅線的用地,均應計入公建用地。
11.0.2.3底層架空建筑用地面積的確定,應按底層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質及其各占該幢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用地面積,并分別計入有關用地內;
11.0.2.4綠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宅旁(宅間)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2 條的規定:綠地邊界對宅間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算到路邊,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便道邊,沿居住區路、城市道路則算到紅線;距房屋墻腳1.5M;對其它圍墻、院墻算到墻腳;
(2)道路綠地面積計算,以道路紅線內規劃的綠地面積為準進行計算;
(3)院落式組團綠地面積計算起止界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第A.0.3 條的規定:綠地邊界距宅間路、組團路和小區路路邊1M;當小區路有人行便道時,算到人行便道邊;臨城市道路、居住區級道路時算到道路紅線;距房屋墻腳1.5M;
(4)開敞型院落組團綠地,應符合本規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個面 面向小區路,或向建筑控制線寬度不小于10M的組團級主路敞開,并向其開設綠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滿足本規范附錄A第A.0.4 條的規定;
(5)其它塊狀、帶狀公共綠地面積計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組團綠地。沿居住區(級)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綠地算到紅線。
11.0.2.5居住區用地內道路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 按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的同級道路及其以下各級道路計算用地面積,外圍道路不計入;
(2)居住區(級)道路,按紅線寬度計算;
(3)小區路、組團路,按路面寬度計算。當小區路設有人行便道時,人行便道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4)居民汽車停放場地,按實際占地面積計算;
(5)宅間小路不計入道路用地面積。
11.0.2.6其它用地面積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規劃用地外圍的道路算至外圍道路的中心線;
(2)規劃用地范圍內的其它用地,按實際占用面積計算。
11.0.2.7停車場車位數的確定以小型汽車為標準當量表示,其它各型車輛的停車位,應按 表11.0.2中相應的換算系數折算。
表11.0.2各型車輛停車位換算系數
附表A.0.1 居住用地平衡表
附表A.0.2 公共服務設施項目分級配建表
注:①▲為應配建的項目;△為宜設置的項目。
②在國家確定的一、二類人防重點城市,應按人防有關規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表A.0.3 公共服務設施各項目的設置規定
附錄B 本規范用詞說明
B.0.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B.0.1.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B.0.1.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B.0.1.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B.0.2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
1 總則
2 術語、代號
3 用地與建筑
4 規劃布局與空間環境5 住宅
6 公共服務設施
7 綠地
8 道路
9 豎向
10 管線綜合
11 綜合技術經濟指標
附錄A 附圖及附表
附錄B 本規范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條文說明
參考資料 >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當當網.202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