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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
來源:互聯網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在科技部領導和國家有關部委指導下開展工作,是“官民產學研金”和社會各界組成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是為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各界的有識之士、民營科技企業家、民營企業的科技工作者和促進者之家。

主要職能

民營科技企業是民營企業中依靠科技進步求發展、產品(工藝)科技含量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富有生機和活力的優秀群體,是中國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生力軍。作為溝通政府與民營科技企業、社會各界與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與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橋梁和紐帶。

主要職責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努力學習研究在新形勢下國家宏觀經濟、科技的發展方向以及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追蹤調查研究民營科技企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民營科技企業的經驗;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企業的資本股份化、技術創新化、管理科學化、融資多元化、產業規模化、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為會員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政策、法規咨詢,項目評估論證和信息服務,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組織宗旨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戰略以及黨和國家的各項現行方針政策;團結廣大民營科技企業家和科技界、經濟界等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共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迅速健康的發展;努力為民營科技企業營造寬松的社會環境,全心全意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組織結構

該會的理事會成員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府官員、管理與執法部門、關心支持民營科技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名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發區、民營科技園、政策理論研究部門、金融、新聞單位、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二是具有一定規模和代表性的民營科技企業及企業家。

該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理論研究部、培訓部、信息咨詢部、國際交流部、民營科技園區專業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蘆薈專業委員會等;此外,本會還擁有各技術領域、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可以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全方位的咨詢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英文譯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

縮寫:CAPPS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科技型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及科技管理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會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加快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主動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著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更快更好地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地方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努力發揮促進會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的作用,努力把促進會建設成為“貫徹政府意圖,維護民營權益,服務會員單位”的中介機構和自律性組織。

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科學技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國家科技和產業發展政策,研究和探索民營企業科技進步、創新、發展的新思路和運行機制,促進中國民營科技創新體系的形成和發展;

(二) 整合資源,搭建平臺,為民營企業科技研發活動提供政策咨詢、合作交流、科技創新、人力資源、市場、銷售、知識產權、法律等服務;

(三) 依照有關規定,舉辦交流會、報告會、論壇、培訓等,促進產學研合作,推動民營企業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四) 積極建立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努力將民營企業科技研發活動納入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參與軍民融合項目;

(五) 經政府部門授權或委托,為科技型民營企業提供技術成果的評價、評估等服務;

(六) 經政府部門批準,表彰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在促進民營科技發展工作中、在為國家社會積極奉獻的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會員;

(七) 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組織舉辦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展覽等活動,幫助科技型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八)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組織編寫相關科技發展報告、出版資料等;

(九) 完成政府部門委托交辦的工作,承接政府購買的公共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單位會員: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中小企業以及相關的科技服務機構。

個人會員:從事科技管理方面的專家學者和民營科技企業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 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團體統一印制、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并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各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托,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主持協會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團體開展表彰評比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7年4月12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關于我們.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2022-08-01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章程.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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