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學是指學生因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按照學籍管理規定經學校批準,停學一段時間,保留學籍。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對休學的情形、休學復學手續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處理休學、復學與退學等學籍變化屬于學籍異動管理工作,是高校學籍學歷管理工作中常見且重要的一部分。
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休學者,由其本人及其法定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出具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籍管理員審核、網上提交、打印休學申請表;班主任審核簽字;校領導審核同意簽字、蓋章;報教育局教育股核辦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休學流程
各地區休學流程不同,以廣安市教育和體育局發布的休學流程為例:
一、因病假休學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住院證明、收費單據等有效證明,因出國等原因休學由學生法定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到學校填寫《廣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完成電子學籍休學處理。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
二、學生休學期滿或休學期間要求復學的,由學生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因病休學的還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院認定治愈或認定可以正常學習的證明,并在休學時填寫的《廣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上注明復學原因,并經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簽章同意。學校應通過電子學籍系統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完成電子學籍復學處理。
三、休學時間達到一學期以上的,按照接續學業原則,可復學到下一個年級就讀。
四、休學、復學情況要記入學生電子檔案,醫院等出具的有關證明作為《廣安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的附件存入學生學籍檔案。
相關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與學生工作規范化實物手冊》中第四節休學與復學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第五節休學、停學與復學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原來享受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的按最低等級發放;特殊專業的伙食補助停發。實行貸學金的院校,休學學生不享受貸學金;(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相關情況
有下列情況之一,由學生本人和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可準予休學。
1.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困難不能堅持學習,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取得有關證明,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班主任簽署意見,報請學校領導批準,方可休學。
2.學生因病需要申請休學,應持本市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
3.學生依法服義務兵役,休學期限與其服義務兵役期限相當;
4.學生在校期間申請出國、出境者,缺課超過一個學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5.因患嚴重傳染病者應勸其休學。
6.學生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休學起迄日期由學校認定。學校和學生監護人應簽訂協議,明確學生管理由監護人負責,對學生離校期間的管理進行約定。
注意事項
學生可以分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需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在籍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內辦理,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準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對休學創業的學生,最長在籍年限可延長二年。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須在退役后二年內復學,逾期未復學者取消學籍。服役時間不計入總在籍年限內。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享受獎助學金。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因病休學的學生需憑指定醫院證明離校治療,病休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辦理。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期間不得報考或轉入其他學校。
休學后如何辦理復學
以大學生辦理復學為例: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需經學院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方可復學。偽造診斷證明或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2、因其他原因休學者,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3、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復學或持續休學資格,予以退學。
4、休學學生復學后均應降級編入原專業。
參考資料 >
灣沚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相關政策、所需材料、辦理流程.蕪湖市灣沚區人民政府.2025-11-07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休學、復學、轉學相關政策及所需材料和辦理流程.靈璧縣人民政府.2025-11-12
休學流程.廣安市人民政府.2025-11-05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網站.2025-11-07
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休學和復學.北京市人民政府.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