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哈爾濱市機構改革組建的新部門,為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歷史沿革
2019年1月20日,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正式掛牌。
主要職責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市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國家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學、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承擔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市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全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制定基準地價,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及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估考核、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建設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負責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城市專項規劃、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及重要地區城市設計。負責城市公共空間城市景觀項目的規劃管理。負責全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歷史建筑保護的規劃工作。統籌全市村莊規劃管理工作。統籌實施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管理制度。指導、配合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專業專項規劃。
(八)負責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全市城市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并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全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負責制定全市集體土地征收政策、標準、計劃和方案等工作。
(九)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十)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組織實施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監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十一)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和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成果應用。擬訂并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監督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范。負責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三)依法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
(十四)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學、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測量標志保護和測繪行業管理。
(十五)負責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市林業和草原局。指導縣(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落實黨中央和省委、市委關于市政府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加大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要、保密、信息、信訪、史志、安全、政務公開、政務督辦、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綜合改革處。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擬訂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戰略及政策措施。協調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發展、信息化建設工作。統籌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業務綜合、統計分析等工作。承擔市城市規劃和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大韓民國法制處(行政審批處)。組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并監督指導相關工作。
(四)測繪地理信息與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處。承擔基礎測繪學、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組織全市測量標志的普查、維護和保護工作。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工作。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五)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處。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國家制度、標準、規范,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等工作。
(六)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處(核算處)。組織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清查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展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落實市政府行使所有權的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和作價出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承擔系統內專項收入征管、專項資金、基金管理以及內部財務、審計等工作。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處。監督實施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承擔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及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估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實施生態修復重大工程。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
(八)國土空間規劃處。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全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專項規劃、鄉村規劃,落實主體功能區規劃。綜合協調“多規合一”、“一張藍圖”和全市業務協同共享平臺工作。負責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查報批、備案工作。
(九)詳細規劃管理處。組織編制、修改城市(鎮)規劃區內控詳規劃及其審查報批工作。研究制定公益性配套設施制度。承擔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和城市設計規劃管理工作。
(十)基礎設施規劃管理處。組織編制區域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編制有關部門組織的各類專項規劃。承擔跨行政區的公路、鐵路、航運、大型管線等重大基礎設施選址工作。承擔城市規劃區內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管理工作。
(十一)景觀風貌和名城保護處。組織編制城市風貌、建筑風格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承擔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保護范圍內的建設項目規劃管理。承擔全市重要地塊建設工程建筑立面方案審查工作。
(十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提出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制定全市集體土地征收的政策、標準、工作計劃和方案。
(十三)土地利用管理處。負責全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轉讓、作價出資和租賃工作。承擔全市土地儲備、地價管理、節約集約用地等工作。管理和規范土地市場,實施土地市場宏觀調控。組織指導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組織土地定級、基準地價評測。承擔組織全市閑置土地處置、追繳土地出讓金工作。承擔制定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方案工作。
(十四)耕地保護監督處。負責落實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全市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五)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處。負責全市地質、礦業權、礦產資源儲量、壓覆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工作。承擔地質災害防治和治理、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六)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離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工作。
派出機構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道里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崗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道外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香坊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平房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呼蘭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阿城分局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雙城分局
參考資料 >
剛剛 哈爾濱市五個新組建部門掛牌成立啦.新浪網.2019-01-20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職責.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22-08-01
哈爾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構設置.哈爾濱市人民政府.2022-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