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奪被押解人員罪是指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即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押解控制中奪走的行為。
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它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犯罪對象則為被押解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罪犯是指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為有罪的人。被告人是在刑事訴訟中被檢察機關或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控告犯有某種罪行而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犯罪嫌疑人是有證據證明其可能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但根據已掌握的證據不足以確定其實施了這種犯罪行為的人。構成本罪對象的不僅要求是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而且要求其必在押解途中。所謂押解途中,是指在監獄等羈押場所、審判法庭等以外的由司法機關將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一地方押送至另一地方的途中。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所謂劫奪,是指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奪取或者釋放被押解人,以使其脫離押解人員控制的行為。情節嚴重是本罪的加重情節,包括劫奪多名人犯或致多名人犯逃逸的;劫奪重大案件人犯的;持械劫奪人犯的等情況。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實際構成其罪的,應是除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多為被劫奪人的親朋好友。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仍決意劫奪,其目的一般在于使被劫奪人逃避法律制裁。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于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哥兒義氣,有的是袒護親朋好友,有的是貪圖錢財,有的是迷戀女色,有的是出于對司法機關的敵視,有的是企圖制造事端引起的混亂,有的是想借此向有關方面施加壓力等等,動機如何,并不影響本罪成立。
與其他罪名的區別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 區分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押解人犯從廣義上講也屬于一種公務活動,因此,劫奪被押解人員也具有妨害公務的性質。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目的不同,本罪必須具有劫奪人犯的目的,而妨礙公務罪不具有此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意圖,僅以暴力、威脅的方法妨礙押解工作的,不構成本罪,但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
2. 關于罪數問題。行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奪被押解人員,造成押解人員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殺害押解人員后劫奪被押解人員的,或者劫奪被押解人員后為滅口又殺害押解人員的,應當按照數罪并罰的原則處理。
其他說明
一、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押解罪犯的正?;顒?,危害司法秩序。客觀方面,是對正在押解途中的人犯和嫌疑人進行劫奪。本罪是行為犯,有無被劫奪成功,不影響犯罪構成。只作為量刑情節。
二、在劫奪過程中使用暴力,致押解人員及人犯和嫌疑人死亡和重傷的,按牽連犯的原則,從重罪處罰。
參考資料 >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華律網.2024-10-27
對脫逃罪和劫奪被押解人員罪如何處罰?.中國人大網.2024-10-27
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法律構成.劫奪被押解人員罪的法律構成.202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