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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
來源:互聯網

人大釋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賦予的“解釋法律權”,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法律知識不足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爭議和訴訟進行權威性解釋。由于香港享有司法獨立,其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權解釋基本法中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然而,當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的條款解釋時,且該解釋可能影響案件判決的情況下,香港終審法院應在作出最終裁決之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相關條款的解釋請求。

法律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了解釋權歸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中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范圍內的條款。如果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需要解釋基本法中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系的條款,且該解釋可能影響案件判決,則香港終審法院應當在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具有法律效力,香港法院在引用相關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歷次釋法

第一次釋法

1999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釋法,主要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問題。此次釋法源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的一項判決,該判決擴大了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范圍,與香港特區政府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的相關條款作出解釋。

第二次釋法

2004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重點在于澄清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以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此次釋法的背景是香港社會圍繞政治體制改革問題展開的廣泛討論,其中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存在不同理解,影響到了特區政府的工作進展。

第三次釋法

200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釋法,焦點集中在行政長官的缺位及產生問題。這是由于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辭職,引發了關于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爭論。

最新釋法

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了第四次釋法,原因是香港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涉及剛果的案件時,需要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應適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

預期釋法

考慮到香港立法會出現的宣誓問題,包括一些議員在宣誓時展示“香港獨立運動”標語并發表辱華言論,全國人大常委會計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有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的內容進行解釋。此舉被解讀為遏制“港獨”的明確信號,得到了香港政界的廣泛關注和支持。

參考資料 >

法律解釋.中國人大網.2024-11-27

“立法原意”與人大釋法的原則和技術.“立法原意”與人大釋法的原則和技術.2024-11-27

人大釋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據——專家解讀全國人大釋法之二.新華網.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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