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議會(Dutch Parliament),正式名稱為荷蘭王國議會,是由一院(參議院)和二院(眾議院)組成的立法組織,同時具有監督政府的權能。兩院議員任期均為4年,但改選不在同一年進行。本屆一院議員于2023年5月30日選舉產生,揚·安東尼·布勞恩(Jan Anthonie Bruijn,自民黨)連任議長。本屆二院議員于 2023年11月22日選舉產生,現任議長為馬丁·博斯馬(Martin Bosma,自由黨)。
荷蘭議會的歷史最早可追溯至1464年1月9日,荷蘭君主和勃艮第公爵菲力浦召集諸侯及城市代表開會,史稱“三級會議”,為荷蘭議會的起源。之后,這類會議多次舉行,均由君主召集,權限主要是審議和表決政府稅收,但舉行這類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并不固定。1814年3月29日,荷蘭頒布荷蘭王國欽定憲法。1815年議會開始實行兩院制,第一院議員由國王任命,終身任職,第二院由各省三個等級分別選出的代表組成。1848年,荷蘭修改憲法,廢除等級制度,第二院的權限有所擴大。1917年,荷蘭實行普選制,第一院由各省間接選舉產生,第二院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選產生,婦女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56年,第一院議員由50名增加到75名,第二院由100名增加到150名。70年代以來,議員每屆任期均為4年,一人不得同時在兩院占有席位,議員不能兼任大臣、國務秘書、國務委員會成員、最高法院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首席辯護律師和審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成員等職。
荷蘭議會一院無立法權,但有權批準或否決法案。議員75名,由省議會間接選舉產生。二院主要職責是立法和監督內閣執政。立法權體現在二院可自行提出法案、批準或否決內閣提案和修改法案。監督權體現在二院具有預算核準權、獨立調查權和質詢權。議員150名,按比例代表制通過直接普選產生。
歷史沿革
1464年1月9日,荷蘭君主和勃艮第公爵菲力浦召集弗蘭德爾、席蘭、荷蘭和那慕爾等地諸侯以及一些城市代表開會,商討在他率領軍隊參加十字軍遠征期間由誰攝政的問題。史學家稱此會為“三級會議”,為荷蘭議會的起源。之后,這類會議多次舉行,均由君主召集,權限主要是審議和表決政府稅收,但舉行這類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并不固定。16世紀后半葉,荷蘭發生了世界歷史上第一次成功的資產階級革命。從1579年至1795年荷蘭稱尼德蘭聯省共和國,由7個省組成,因荷蘭省地位最重要,因此又稱荷蘭共和國。
其間的1581年,由各省代表組成的三級會議宣布廢黜西班牙國王腓力二世對荷蘭的統治。1588年荷蘭設立其權力機關聯省議會,海牙成為固定的開會地點。聯省議會有議員40名左右,由各省議會選出。每個省不論代表人數多少,只有一票投票權,并輪流擔任主席。各省代表必須聽命于本省議會,不能自由投票。聯省議會有權決定國家財政收支,統轄新征服的領土和海外領地,管理國防事務,任命陸海空三軍統帥,對外代表共和國決定宣戰和媾和。由于荷蘭省的居民數量、經濟實力和對外交往在7個省中居最重要的地位,所以該省議會的議長在聯省議會和行政機關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后來逐漸以大議長的名義成為聯省議會和行政機關中的核心人物,并且是真正的外交部長。大議長任期5年,并可無限期連任。到18世紀,聯省共和國逐漸衰落。1778年法國向英國宣戰后,聯省議會以微弱多數通過決議加入由俄羅斯、瑞典和丹麥等國組成的中立集團。1780年英國向荷蘭宣戰,荷蘭戰敗,加劇了國內的分裂。1795年法軍入侵荷蘭,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垮臺,聯省議會告終。
1806年,荷蘭在法國統治下成為王國,1813年法國退出。1814年3月29日,荷蘭頒布荷蘭王國欽定憲法。1815年議會開始實行兩院制,第一院議員由國王任命,終身任職;第二院由各省三個等級分別選出的代表組成。在1848年歐洲革命浪潮影響下,荷蘭修改憲法,廢除等級制度,第二院的權限有所擴大。1917年,荷蘭實行普選制,第一院由各省間接選舉產生,第二院按比例代表制直接普選產生,婦女獲得選舉權和被選舉權。1956年,第一院議員由50名增加到75名,第二院由100名增加到150名。70年代以來,議員每屆任期均為4年,一人不得同時在兩院占有席位,議員不能兼任大臣、國務秘書、國務委員會成員、最高法院法官、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首席辯護律師和審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建筑遺存成員等職。
組織權能
荷蘭議會兩院的權限可以歸納為兩個主要方面:一是擁有立法權,二是擁有對政府履行行政權力的調控權。荷蘭的立法權主要集中在議會,但不是絕對的。在某些情況下政府也參與法律的制定,在立法過程中政府是議會強有力的伙伴。在議會中第二院的權限大于第一院。
第一院的權利
第一院又譯上院、一院,現有議員75名,由各省議會選舉產生,任期4年。其議長由國王任命,主持立法工作。從非議會人士中選舉一人為書記長,負責行政事務。議席為各個政黨占據,議會黨團在立法過程中起著巨大作用。大體按議會黨團比例代表制和各人的專長,分組為經濟、外交、防務、社會事務等20多個專門委員會。一、二兩院還設若干混合委員會。各委員會負責對議案的細節進行審議。第一院的權限有:
(1)可提一般議案,但無權提出法律草案;
(2)可駁回業已經第二院通過的法案;呈請國王考慮,并將此情況通知第二院;
(3)擁有對政府的提問權、調查權,但無倒閣、彈劾、修改法律草案、倡議立法等權力。
第二院的權利
第二院又譯下院、二院,是議會立法權的主要行使者,現有議員150名,按照比例代表直接選舉產生,任期4年。席位盡為各政黨占據,同一黨派的議員組成議會黨團。各議會黨團在選舉議長、組建各類委員會方面作用巨大,為議會的基層政治組織。議長和若干名副議長組成主席團,主持日常立法工作。第二院從非議員人士中選舉一人任書記長,負責院內行政事務。第二院的權力主要有:
(1)修改權。可對國王和政府提出的法律或其他議案提出修改建議或實施修改,以第二院為主的兩院聯席會議也有此權;
(2)倡議權。可向國王提出立法建議。當政府不愿就某個問題向議會提出法案時,第二院議員可主動以個人或聯名的方式提出立法建議,供議會議論表決;
(3)質詢權。第二院議員可向大臣提出質詢并要求答復。政府通常必須對所質詢的問題作出答復,只有在其認為答復將損害國家利益時才拒絕作答。質詢分書面和口頭兩類,政府在接到質詢問題的三周內作答;
(4)提問權。議員可向政府提出自己想了解的問題,請求回答。提問與質詢不同,一是以議員個人名義提出,無須經過議院同意;二是政府大臣自行決定是否回答。每星期留一段固定時間(一般是星期四下午)供議員提問。提問一般以書面方式進行,以便政府方面作準備。這種提問使質詢減少,有利于增進政府和議會之間的協調;
(5)調查權。議會認為必要時,可成立調查委員會對形勢、問題、事件等進行調查。可傳喚政府成員和知情人提供情況和證據。調查結束后提出報告,還可就此對政府提出質詢;
(6)財政權。國家全部財政收支須經議會審批。每一財政年度開始前、議會年度開始時,國王或國王的代表須將預算法案送交第二院。各政府部門的財務收支報告,須連同審計院的審核證明一起報送第二院;
(7)倒閣權。政府須按照第二院的多數即“民意的多數”管理國家,為其負責。政府一般由在第二院占較多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組成。當政府和議會之間的矛盾難以調和時,一般會導致大臣或內閣辭職;
(8)彈劾權。議員、大臣、駐省欽命特使、國務委員會成員等在履行職責和處理問題中如有犯罪行為,第二院和國王有權向高等法院起訴。
成員選舉
荷蘭議會兩院議員的產生,采取不同的選舉方式。第二院議員由年滿18歲、住在國內的荷蘭公民按比例代表制直接選舉產生,但被法庭判刑1年以上者和被判定為精神病人者無選舉權。各政黨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自己的候選人名單,并交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全國為一個選區,分為18個投票區,各投票區均設投票辦公室。第二院共有150個席位,按各政黨得票多少分配。凡得票數占全國總有效票0.67%以上的政黨均可至少獲得一個席位。當選證書由本院審查,選舉中發生的爭議也由本院解決。國務大臣當選議員者,可暫時兼任兩職。現役軍人當選者,任議員期間被視為停役,議員任滿后仍服現役。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新議員就任前,必須依憲法規定的誓詞宣誓。第一院共有75個席位,議員由間接選舉產生,當選資格與第二院議員相同。全國11個省議會的議員,劃分為4個選舉團,每個選舉團選出工7至21名不等的議員。每屆任期亦為4年,可連選連任。
議會議席皆由各政黨占據,同一政黨的議員為一議會黨團。兩院下設20多個專門委員會,委員會成員由議長根據各議會黨團的要求,按照議會黨團比例代表制加以任命,每個議員不限于參加一個委員會。此外還設有若干個兩院混合委員會。兩院均設議長,議長下設書記處,由書記長和助理書記若干人組成。書記長由各院以秘密投票方式從非議員人士中選出,負責議會行政事務、草擬法案、整理會議記錄、發表議會文件、協助議長和主席團等工作。
組織構成
荷蘭的議會由一院和二院組成。一院(參議院)議員75名,由省議會間接選舉產生。本屆一院于2023年5月30日選舉產生,6月13日宣誓就職。揚·安東尼·布勞恩(Jan Anthonie Bruijn)連任議長。二院(眾議院)議員150名,按比例代表制通過直接普選產生。本屆二院于2021年3月產生。現任議長費拉·博格坎普(Vera Bergkamp)。
組織層次
議會的組織機構分為五個層次:
(1)主席團。主席團由議長和副議長組成,是議會的領導機構,主持日常立法工作。它有權決定一個提案是否提交常設委員會處理,可通過分撥提案對各委員會施加影響,在某些情況下還可建立專門委員會來處理立法提案工作。
(2)常設委員會。議會工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在各類委員會中進行的,兩院中的各種委員會數量可觀,涉及經濟、外交、防務、社會事務等各個方面。第二院中還設有資格審查、國家財政、請愿、程序等委員會。原則上說,議會的常設委員會是與政府各部相對應的,有些特殊的常設機構是與政府的有關部制定特殊的政策相聯系的。現在第二院共有常設委員會12個,即外交事務委員會,國防委員會,歐盟事務委員會,金融委員會,司法委員會,經濟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和就業委員會,教育、文化和科學委員會,住房、城鎮區劃和環境委員會,交通、公共水利管理和公眾設施委員會,農業、自然條件和漁業委員會,公眾福利、健康和體育運動委員會。各常設委員會分別處理其分管領域的問題。
(3)專門委員會。議會兩院均有權建立專門委員會來解決特殊問題。專門委員會與常設委員會不同,其任期不能超過一屆議會期,其專項工作任務完成后,機構隨之撤銷。近年來,由于社會各界的反對,第二院已經減少了該院各種專門委員會的數量。在1980年初,第二院約有50個專門委員會,1990年減少到6個。議長有權決定委員會成員的數額,并任命委員會成員。(4)兩院聯席會議。兩院聯席會議是荷蘭議會第一、第二兩院按照憲法規定共同議決某些重大問題的會議。舉行聯席會議時,議會依法被視為一個整體,兩院議員均可參加,隨意入座,第一院議長擔任會議主席,第二院議長僅作為普通議員與會。每年9月議會常會開幕、閉幕時,均要召集聯席會議。新登基的國王須在阿姆斯特丹向兩院聯席會議宣誓即位,爾后,議會向國王宣誓效忠。對未成年(即未滿18歲)國王的監護、確定攝政王、審核國王有無理政能力、批準國王和王位繼承人的婚姻、在法定情況下免除某些王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任命新國王或王位繼承人等事宜,均須由兩院聯席會議審議、決定。政府的施政綱領應由國王或其代表在兩院聯席會議上宣讀。國王可將某些法案提交兩院聯席會議審議,后者有權予以修改。荷蘭與他國締結或廢除條約,對外宣戰或宣布國家處于緊急狀態,均須由兩院聯席會議審批。兩院過半數議員出席方可議事,出席者的半數以上贊成決議始為通過。大臣、國務秘書可參加兩院聯席會議并發言,且有義務提供議會索要的資料。兩院聯席會議可對政府提出質詢。
(5)議會黨團。同一黨派的議員組成議會黨團,是議會的基層政治組織。雖然黨派并不是議會的官僚機構,在議會行使權力、履行職責過程中也沒有任何權力,但各議會黨團在選舉議長和組建各類委員會方面作用巨大。各黨派都設法保證它們的成員在議會中站在本黨派的立場進行表決,這涉及到他們的黨派紀律問題,議員個人通常是根據他們的黨派的要求在議會中采取行動,因此議會黨團具有很重要的影響。
席位分配
職責義務
召開會議
荷蘭憲法規定,議會會議一般公開舉行。公開舉行會議現已成為議會兩院的一般性規則,甚至第二院的大部分委員會會議也公開舉行。但若有十分之一的議員要求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會議也可秘密舉行。只有在出席會議的議員過半數的情況下審議問題才是有效的。一切議案均以獲得多數贊成票為通過。表決方式大致有以下三種:一是舉手表決方式;二是起立表決方式;三是留在原座位上的表決方式。荷蘭議會不采用電子表決方式。
第二院召開會議的次數遠遠多于第一院。第一院的活動都集中在每周的一個工作日,而第二院通常每周召開3天的全體會議,會議一般按事先安排的日程舉行。會議開始后,議長首先就有關議題發表看法,議員們圍繞議題發表意見,進行辯論,希望各自的意見獲得認同和通過。在議題的辯論過程中,常常需要與有關大臣或國務秘書進行信息和觀點方面的交流。在有關政府官員對這些議題中的問題作出回答后,議長向提出疑問的議員反饋官員的回復信息。如果需要,這種交流會可進行多次。議會對議員個人在會議上的演講時間有一定限制,議會有專門法令規范議員的工作行為,對他們的工作方法進行指導。
議會常年開會,一年為一個“議會年度”,開幕日定在每年9月的第三個星期二,此日稱為“小王子日”。由荷蘭國王主持開幕式并發表演說,爾后政府向議會發表新年度施政綱領,并向議會提交新年度預算報告和政策說明。閉幕日是下一個議會年度開幕日前的星期六,由國王委派內政部長主持。會議通常公開舉行,允許公民和記者等自由旁聽,會議記錄公開出版并向外國新聞機構提供。荷蘭各大報社和通訊社都有派駐議會的記者。如果有十分之一的議員要求或議長認為有必要,會議可秘密舉行,但會議內容必須摘要公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議員出席,方可審議議案。對憲法修正案,必須有三分之二多數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其他議案均以獲得過半數贊成票為通過。政府成員可參加各院會議或兩院聯席會議,有發言權,無表決權,并須根據議會的要求提供相應情況。
處理法律草案
由于政府和議會都有立法提案權,議會和政府之間存在著一個廣泛的、靈活的處理法律草案的機制。法律草案的運作過程大致如下:首先由某些政府部門的公務員準備法律提案,涉及到相關部門的法案需要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有關部門對法案進行綜合整理后交首相定稿。首相定稿后的草案連同解釋材料一起交給大臣會議討論,大臣會議決定對該草案持肯定態度后,草案被送到國務委員會進行咨詢,有關部門對國務委員會提出的問題進行回答和解釋,并根據有關要求對草案進行修改。法律草案在正式提交第二院辯論前,必須準備好國務委員會和其他有關咨詢委員會的報告,然后將它們同時上報第二院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就法律草案開展調查論證。爾后,常務委員會就調查情況起草一個過渡性或最終的論證報告,其中包括議會不同黨派對法律草案的文字評估以及政府對該論證報告的備忘錄等,在此階段政府也可就草案的某些問題提出修改意見。一切準備就緒,第二院即召開全體會議審議法律草案。關于法律草案的辯論原則上分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進行一般性內容辯論,第二階段進行專項內容辯論。在全體會議辯論期間,政府也有權陳述自己的修改意見。
第一院處理法案的過程與第二院有很大不同。第一院沒有修改法律草案的權力,而僅有接受或駁回法案的權力。但第一院也要履行法律草案的調查程序,經過調查階段后,召開全體會議就法律草案進行辯論,并投票表決,在表決前政府仍然可以要求撤回法律草案。如果第一院接受法律草案后沒有出現被駁回的情況,法案必須被批準,即由國王和大臣或國務秘書共同簽署批準該法案。
法案的出版程序是完成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新法律草案實際生效必須待法案出版。如果是一個包含多種條款的特殊法案,其生效的日期是該法案出版后第二個月的第一天。法案的出版發行由司法部負責。
相關事件
干涉中國內政
2024年9月12日,荷蘭國會眾議院通過涉臺動議,惡意曲解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9月13日,中國駐荷蘭使館駁斥荷蘭議會涉臺動議,敦促荷方切實恪守一個中國原則,不向“臺獨”分裂勢力發出任何錯誤信號,以實際行動維護中荷關系發展大局。中國駐荷蘭使館發言人表示,臺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性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不僅從政治上、法律上和程序上徹底解決了包括臺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以及國際機構中的代表權問題,而且明確了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只有一個。發言人強調,一個中國原則成為國際社會普遍共識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徹底封堵了任何人、任何國家、任何勢力企圖制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臺”的空間。臺灣沒有任何根據、理由或權利參加聯合國及其他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的國際組織。
2025年,荷蘭議會二院議員提出多項涉華消極動議,涵蓋臺灣、涉疆、涉藏等事關中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敏感議題。4月11日,中國駐荷蘭王國大使館發布消息,荷蘭議會有關動議粗暴干涉中國內政,對中國發展指手畫腳,在臺灣、涉疆、涉藏等問題上罔顧事實真相,惡意對中國攻擊抹黑,公然為反華分裂勢力撐腰打氣,中方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中方敦促荷方從兩國關系大局出發,切實糾正在臺灣、涉疆、涉藏等問題上的錯誤言行,為中荷關系健康發展和雙方各領域合作發揮積極作用。
參考資料 >
Parliament.荷蘭政府.2024-09-27
國家概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2021-07-21
國家概況.中國領事服務網.2023-12-17
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荷蘭(2022年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23-12-15
荷蘭極右翼自由黨成為眾議院第一大黨.新華網.2023-12-16
中方駁斥荷蘭議會涉臺動議:勿向“臺獨”分裂勢力發出任何錯誤信號.百家號.2024-09-27
中方駁斥荷方動議:強烈不滿、堅決反對.海峽網-今日頭條.2025-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