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洪剛,男,漢族,1954年出生于重慶榮昌。
曾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
2009年9月8日因涉黑被“雙規(guī)”。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出生在重慶永榮礦業(yè)有限公司一個礦工家庭,早年參軍,從部隊轉業(yè)后進入榮昌區(qū)公安局。
工作經歷
20世紀90年代末被調往位于重慶主城都市區(qū)的南岸區(qū)就任該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后升任局長。
2005年12月15日,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局長。
人物事件
重慶市交警總隊長陳洪剛涉黑被雙規(guī)
2009年9月8日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陳洪剛因涉黑被雙規(guī),這是在重慶打黑風暴中落馬的又一副廳級干部。記者經多方求證,證實了這一消息。
消息人士稱,目前初步查明,他涉嫌充當黑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2005年12月15日陳洪剛被任命為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有重慶市民昨日登錄重慶公安交通信息網,發(fā)現以前上面大量的陳洪剛講話和動態(tài)已被刪除。
記者從消息人士處獲悉,陳洪剛在被“雙規(guī)”后,自殺未遂打黑斗爭已經進入縱深階段,步入“深水區(qū)”,更須掃清障礙。
——新華網友“胡正”評論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總隊長、重慶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長陳洪剛因涉黑被雙規(guī),陳洪剛在被“雙規(guī)”后,自殺未遂。
事件結果
2010年2月25日法院判決,陳洪剛因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財產40萬元,違法所得贓款人民幣326萬余元以及財產差額部分584萬余元予以追繳。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先后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黨委書記、局長,中共重慶市南岸區(qū)區(qū)委常委、區(qū)委政法委書記,在此期間,還分別兼任重慶市南岸區(qū)慈母山溫泉城工程建設協調領導小組組長、重慶市南岸區(qū)清理“三金三亂”領導小組副組長。
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擔任重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黨委書記、總隊長。陳洪剛在任職期間,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承接工程、辦理特殊車牌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多次收受54家單位和個人所送的財物共計326萬余元。
陳洪剛在擔任重慶市南岸區(qū)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南岸區(qū)公安分局局長期間,先后多次收受“黑老大”岳村財物共計5.8萬元,并對其違法犯罪活動進行袒護,致使岳村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逃避打擊,并不斷發(fā)展壯大,嚴重破壞了社會經濟、生活秩序。
法院還查明,陳洪剛對584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合法。為了分散、隱匿自己違法、違紀資產,陳洪剛于2001年,通過他人幫忙聯系偽造居民身份證,并利用偽造的居民身份證在兩家銀行開設了個人賬戶,并將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上述兩個賬戶予以隱匿。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洪剛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偽造居民身份證罪的罪名成立。鑒于陳洪剛主動供述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陳洪剛因涉嫌其他犯罪到案后,主動供述偽造居民身份證事實,系自首,對偽造居民身份證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重慶市公安局交警總隊原總隊長陳洪剛一審被判20年刑.中國廣播網.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