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JIANGMEN INSURANCE ASSOCIATION)成立于2004年8月5日,是在廣東保監局、廣東保險行業協會的指導下,經江門市金融辦審查同意并在江門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自律性組織,屬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歷史沿革
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成立于2004年8月5日,是由廣東保監局、廣東保險行業協會指導,經過江門市金融辦審查同意并在江門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保險行業自律性組織。該協會是非營利性質的社會團體。
協會簡介
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險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和保險監管機關的方針政策;發揮政府與保險界、保險界與社會之間的橋梁作用;加強行業的協調和自律管理;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權益,推動保險行業發展。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由專職秘書長負責日常事務。協會法人代表由會長擔任,目前由中國財險江門分公司總經理勞仲平擔任。截至2009年8月30日,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共有會員公司39家,其中包括17家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和7家保險中介機構。
協會職能
自律管理
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致力于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通過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行業標準和行業指導性條款來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協會還注重弘揚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體系,并加強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確保執業行為的規范性和合法性。
行業服務
協會積極參與決策論證,提出有利于行業發展的建議;開展調查研究,反映行業呼聲;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政府部門的溝通,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此外,協會還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會員與保險消費者、社會公眾的關系,扮演著重要的調解角色。
國際交流合作
協會通過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為會員、保險公司客戶和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協會還整合宣傳資源,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咨詢活動,提升公眾保險意識,強化經營者法律意識,樹立行業良好形象。
其他職能
協會還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或團體的委托辦理相關事項。
協會章程
總則
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的名稱為: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簡稱協會)。英文全稱:Jiangmen Insur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JIA。協會是江門市商業保險機構和商業保險中介機構自愿結成的保險行業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協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在國家對保險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保險監管部門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險業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協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江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單位江門市金融工作局及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江門市行政轄區。協會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江門市。
職責范圍
行業自律職責
協會接受業務指導單位委托,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或標準化條款,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后對外發布。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進行自律管理,對于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提請業務指導單位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行業服務職責
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和業務指導單位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業務指導單位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于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行業、會員和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認真受理保險咨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業務指導單位上報重大投訴事件,做好業務指導單位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會員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整合宣傳資源,大力提高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正面引導輿論宣傳。經業務指導單位授權和委托,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加強與江門市內外協會組織間的交流和合作,借鑒先進做法,維護保險業利益。承辦業務指導單位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
會員管理
會員資格
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江門市設立的保險機構,依照《保險法》、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應當在設立后加入協會,成為會員。凡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在江門市設立的各類保險中介機構可自愿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入會條件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擁護協會的章程;- 有加入協會的意愿;-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入會程序
會員入會的程序如下:- 提交入會申請書;- 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經理事會審議通過,或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后,申請單位按協會規定辦理入會手續即成為會員。
會員資格變更與終止
會員資格的變更與終止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會員發生合并、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并付清應繳納協會的一切費用;- 單位會員如果無故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該會員如申請重新入會,按新會員對待;-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的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選舉權、被選舉權、審議權和表決權;- 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對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參與討論并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會員義務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協會章程和協會制定的各項共同規則,執行協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接受協會的調查咨詢,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按期繳納會費和協會決議要求交納的其它費用;- 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會員大會
協會建立健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專業委員會和秘書處。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指定。會員大會的職責包括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制定或修改協會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制訂會費管理辦法;決定協會的合并、分立和終止事宜;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宜。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的職權包括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審議決定協會薪酬制度;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范;審議決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協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在任期屆滿時原則上男性不超過60周歲,女性不超過55周歲。會長應在行業內享有一定威望,熱心協會工作,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會長應每季度主持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參會人員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任職基本條件,參照《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執行。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組織研究本市保險市場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向會員大會匯報工作;- 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決定理事會授權處理的相關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或主持。會長、副會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行為的,經理事會研究,并報業務指導單位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應提前離任協會職務,因此空缺的協會職務予以補選。會長、副會長在協會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調離保險行業,或因其他情況而確實不宜繼續擔任協會職務的,應由原單位在1個月內提出人員變動申請,由會長、副會長單位繼任主要負責人接任,直到本屆任期屆滿。協會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秘書處應本著精簡高效的原則,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所有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訂立勞動合同,實現專職化、專業化。秘書長為協會常設專職職位,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協會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人選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后方可任職。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協會秘書處日常工作;- 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解聘;- 簽發協會日常文件。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熱心協會工作;- 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品行良好,無不良行為記錄;- 曾擔任地市級保險公司領導班子成員2年以上或擔任縣區級保險支公司(營銷服務部)總經理3年以上,或在黨政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3年以上;-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任。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的,或因其他原因離任的,經理事會研究,并報業務指導單位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應提前離任。秘書處年度工作經考核不合格的,秘書長應在考核結果公布后1個月內離任。
監事會
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二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理事會下設提名、薪酬、監察三個專業委員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研究專業領域發展的事項。提名委員會負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專業機構和各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和資格審查工作,研究理事會理事、專設委員會委員的選任標準,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薪酬委員會負責制訂協會專職人員薪酬制度,報理事會審議決定。監察委員會負責對秘書處工作的監督,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專職工作人員進行紀律處分,審計協會財務工作。本會設立其他專業委員會等分支機構的規則、程序:- 由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協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在核準的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協會經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經費額度的確定,既要滿足工作需要,又要充分考慮未來發展,為有效地為會員服務創造條件。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業務指導單位。資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的,應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瓜分和挪用。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進行財務審計。法定代表人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協會預算外的大型活動需臨時籌集經費時,須征得參加活動的理事單位同意。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參照本市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并結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協會實際情況,按照理事會審議決定的協會薪酬制度執行。協會應建立和完善專職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制度。
章程的修改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同意并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并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協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本章程經2011年3月28日召開的協會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本章程自業務指導部門審核同意,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關于協會—組織架構.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2024-11-15
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簡介.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2024-11-15
協會章程.江門市保險行業協會章程.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