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興余,男,漢族,江蘇靖江人,1959年2月生,1975年10月參加工作,1984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中央黨校大學學歷。曾任江蘇警官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倪興余受賄案,對被告人倪興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人物履歷
1975年02月--1978年12月,任江蘇省揚州市靖江縣城鎮民兵小學教師;
1978年12月--1982年01月,就讀于江蘇公安專科學校學習;
1982年01月--1994年12月,先后任揚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干事、科員;
1984年12月--1985年07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助理員兼團工委副書記;
1985年07月--1987年11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政治處副主任(期間:1986年04月--1987年11月,掛職任廣陵區公安局副局長);
1987年11月--1993年06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長;
1993年06月--1998年05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副局長;
1998年05月--2003年02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期間:1996年09月--1998年12月,參加中央黨校法學專業本科函授學習;1998年12月--2000年10月,南京大學經濟法專業研究生學習);
2003年02月--2005年03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2005年03月--2007年03月,任江蘇省揚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常務副局長、市委610辦公室主任;
2007年03月--2008年11月,任江蘇省淮安市市長助理、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市維穩辦主任(副市級);
2008年11月--2014年05月,任江蘇省淮安市副市長、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市維穩辦主任;
2014年05月—2014年06月,任鎮江市市政府黨組成員、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4年06月—2015年10月,任江蘇省鎮江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黨委書記兼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15年10月,任江蘇警官學院副院長、黨委委員。
任免信息
2016年9月,倪興余被免去江蘇警官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職務,提前退休。
人物事件
依法查處
2017年12月15日,據江蘇省紀委消息:江蘇警官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倪興余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立案審查
2018年3月2日,據江蘇省紀委消息:經中共江蘇省委批準,中共江蘇省紀委對江蘇警官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倪興余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倪興余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消費卡,違規任職取酬;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此外,審查中還發現倪興余其他涉嫌犯罪的線索。
倪興余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黨員意識淡薄,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常委會會議批準,決定給予倪興余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公開宣判
2018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淮安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倪興余受賄案,對被告人倪興余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4年,被告人倪興余利用擔任淮安市公安局局長、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接工程、職務調整、案件處理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25.025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倪興余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倪興余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 >
江蘇警官學院原副院長倪興余被除黨籍 曾任鎮江市公安局長.人民網.2024-03-12
江蘇警官學院原黨委委員、副院長倪興余接受審查.人民網.2024-03-12
淮安市原副市長、公安局原局長倪興余受賄案一審宣判.中國法院網.202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