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農業協同組合,簡稱農協,是日本按照農村行政區域建立的綜合性農業合作社。該組織的歷史可以追溯到江戶時代的“先祖股份組合”和明治時期的“同業組合”,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得到了顯著發展。
歷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日本大力且迅速推動“民主化”,為了實現農業和農村的民主化,1947年12月開始實施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法。
在戰前的地主制度下,很多農民都是沒有耕地的“佃農”,而1946 年以后,作為戰后民主化的一個環節,大部分“佃耕地”(原來佃農耕種的耕地)被政府強制收購以后,由佃農購買,由此出現了大量的“自耕農”(耕種自有土地的農民)。
但是,“自耕農”的地位依然很不穩定,于是,為了避免得來不易的“自耕農”因再次放棄耕地而重新淪為“佃農”,啟動了農業協同組合制度,以實現經濟社會中的“弱者”的農民的協同化、提高農民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同時增強農業生產力。
組織體制
日本于1947年11月頒布了《農業協同組合法》,該法律以英國的羅奇代爾原則為基礎。日本農協實行的是基層農協和縣聯社以及中央聯社的三級管理制度。基層農協是按照市町村行政區域設立的。在信用事業方面,全國聯合體為農林中央金庫。
業務范圍
日本農協的業務范圍廣泛,涵蓋了產品購銷、農業經營和生活指導、銷售農產品、農資供應服務、信用和保險服務等多個方面。農協的產品購銷業務通常出現赤字,這部分損失由信用和保險業務的利潤彌補。此外,農協處理的保險金額僅次于日本最大的保險公司,排名第二。在醫療保健方面,農協擁有多家醫院和大量的醫護人員。
社會影響
日本農協在農業與農村發展中扮演著關鍵角色。它們參與了幾乎所有涉及農業的活動,許多重要農產品的加工、儲存和運輸都需要依賴農協。農戶所需的大部分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都是通過農協獲取的,而農業資金則主要由農協的信貸業務提供。農協提供的農業機械和服務對于日本農業機械化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政府惠農政策的減少,農協面臨的挑戰也隨之增加。
參考資料 >
日本農業協同組合.醉學網.2024-10-26
日本的農業協同組合法.豆丁網.2024-10-26
日本農協對我國“三位一體”合作經濟組織的啟示.中國供銷合作網.2024-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