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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監獄管理局
來源:互聯網

1995年9月4日,云南省監獄管理局根據《監獄法》和司法部通知,并經云南省政府批準,原云南省勞改局改名為云南省監獄管理局,建制不變。

主要職責

一、負責領導和管理監獄、直屬單位、監獄企業的工作;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貫徹執行的措施和方法;負責全省監獄布局的調整、獄政設施項目論證、立項和建設過程的管理;編制全省監獄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

二、負責監獄法制工作,調查研究監獄法制建設;指導、監督全省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罪犯的生活衛生工作;管理配置警用物資裝備;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

三、研究和制定全省監獄工作深化改革的方案、措施及方法,對各監獄工作的目標責任制進行年度考核。

四、指導和協調全系統生產經營工作,負責基本建設、科技發展、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等工作。

五、負責監獄和監獄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全省監獄單位年度經費預算,監獄管理和監獄企業管理經費、財務決算、財會和內部審計工作。

六、負責全系統黨的建設、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全省監獄和直屬機構黨政領導班子建設,按干部管理權限,考察、任免、選派和推薦干部;指導全系統基層黨組織、共青團、工會工作。

七、負責監獄信息化的規劃、建設和監督工作及監獄通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勞動工資、勞動保護、工人管理、社會保障統籌等工作;協助主管部門管理全系統機構編制、公務員(警察)招錄和調動、警銜審核上報工作;負責權限內的警察培訓;管理云南省監獄工作協會。

九、協調武警部隊、法院、檢察院和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保障監獄監管場所安全和依法執行刑罰;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和建議。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司法廳以及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介紹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云南監獄工作認真貫徹執行黨的監獄工作方針、政策,嚴格依法辦事,實行科學、文明管理,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經過50多年的風雨歷程,走出了一條具有自身特色的發展之路。云南監獄工作在白手起家中創建,在曲折發展中壯大,在改革開放的大好形勢下不斷發展,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持多民族邊疆省份的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做出了貢獻。工作展望:以黨的十六大精神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和省委七屆五次全會精神,認真落實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全國全省政法工作會議提出的各項要求,以依法治監為總攬,以確保監管安全為首任,以提高罪犯改造質量為中心,以布局調整為契機,以加快監獄經濟增長為基礎,以加強隊伍建設為根本,牢記“兩個務必”,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求真務實,全力保持全省監獄工作持續穩定發展的勢頭,積極推進監獄工作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為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新的貢獻。

總體思路

總體思路是:“堅持一個中心,抓住兩個關鍵,強化五項建設”。即:堅持以提高改造質量為中心;抓住布局調整這個關鍵,抓住監獄體制改革這個關鍵;加強監獄的法制化、科學化、社會化建設;加強監獄經濟建設;加強監獄領導班子建設;加強監獄人民警察隊伍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權利和義務

(一)罪犯的八大基本權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

2.罪犯有辯護、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3.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有選舉的權利;

4.罪犯有維護身體健康,有病得到診治的權利;

5.罪犯有按規定通信、會見的權利;

6.罪犯有依法獲得行政和刑事獎勵的權利;

7.罪犯有刑滿依法獲得按期釋放的權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剝奪或限制的其它權利。

(二)罪犯的九大基本義務

1.罪犯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義務;

2.罪犯有遵守監規紀律的義務;

3.罪犯有服從監獄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義務;

4.有勞動能力的罪犯,有參加勞動的義務;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術教育的義務;

6.罪犯有愛護國家財產,保護公共設施的義務;

7.罪犯有維護正常改造秩序,自覺接受改造的義務;

8.罪犯有檢舉違法犯罪活動的義務;

9.罪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三大收監規定

1.監獄應當對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進行身體檢查。經檢查,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不收監: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2.監獄對交付執行的罪犯,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所攜帶的物品。奢侈品,由監獄代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檢查。

3.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考核條件

(一)考核

1.正在監獄內服刑的罪犯都必須參加計分考核。

2.監獄建立對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計分的辦法對罪犯進行考核。計分考核的結果作為分級處遇、獎罰和呈報減刑、假釋的依據。

3.監獄人民警察按規定對罪犯計分考核,并及時公布結果。

4.罪犯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提出復議申請,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二)分級處遇

1.監獄對罪犯實行分級處遇的管理辦法,分級處遇等級分為從嚴管理、普通管理、從寬管理。

2.監獄根據罪犯服刑時間和改造表現,按規定確定、調整罪犯的處遇等級。

3.罪犯對處遇等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獄提出復議申請,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4.不同處遇等級的罪犯,在通信、會見、文體活動、購物、離監探親和與親屬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規定享有不同待遇。

三大會見規定

1.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來往信件應當經過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應當予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2.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會見時收受的物品,應當接受檢查。

3.罪犯會見時,監獄按照不同的處遇級別,安排相應的會見方式。

行政獎勵

(一)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的七大條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表揚、物質獎勵或者記功:

1.遵守監規紀律,努力學習,積極勞動,有認罪伏法表現的;

2.阻止違法犯罪活動的;

3.超額完成生產任務的;

4.節約原材料或者愛護公物,有成績的;

5.進行技術革新或者傳授生產技術,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災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貢獻的;

7.對國家和社會有其它貢獻的。

(二)兩大審批程序

1.對罪犯表揚、物質獎勵、立功等行政獎勵,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后,由監獄長批準。

2.行政獎勵的決定應當在罪犯中公開。罪犯對行政獎勵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行政處罰

(一)行政處罰的八大條件

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1.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2.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3.欺壓其他罪犯的;

4.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5.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6.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7.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8.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它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7天至15天。罪犯禁閉期間停止會見親屬。

(二)兩大審批程序

1.對罪犯警告、記過或者禁閉行政處罰,由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核,由監獄長批準。

2.行政處罰的決定應當在罪犯中公開。罪犯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議,監獄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減刑假釋

(一)減刑的三大條件

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情形:認罪伏法;認真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2.“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獄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3.“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提請減刑的三大程序

1.對有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罪犯中公開。

(三)假釋的條件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四)提請假釋的四大程序

1.對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罪犯(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釋。

2.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區、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后,提請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4.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假釋的結果應在罪犯中公開。

參考資料 >

Sinfor AC安全網關應用于云南省監獄管理局.www.echinagov.com.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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