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电竞|足球世界杯竞猜平台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
來源:互聯網

全文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于2002年10月14日頒布的法規,旨在規范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該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管理,規范其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相關規定,制定了本辦法。

第二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是指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及其下屬機構在進行公路監督檢查時使用的專用交通工具。這些車輛的標志包括車輛的顏色和文字標識,而示警燈則包含頂燈和發聲器。

第三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標志和示警燈應由交通部統一規范。具體管理工作由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私自噴涂、安裝或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車型分為轎車、越野車輕型客車三種類型。

第六條

此類車輛的標準顏色為白色,車身下部圍繞前保險杠的部分為橙黃色。車身兩側應統一噴涂“中國公路”的文字標識,字體為黑體,顏色為黑色。

第七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示警燈為紅、黃、藍三色固定式排燈,安裝在車頂前部。排燈中央配有紅底白字的公路路徽。排燈顏色左右對稱,從內至外分別為黃色、紅色和藍色。紅色占據排燈一側的一半長度,藍色和黃色各占四分之一。示警燈還配備了具有相同呼叫、音調、燈光和自動切換等功能的電子發聲器。

第八條

安裝有示警燈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必須持有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頒發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并在車上隨時攜帶。此證書由交通部統一制作樣式。

第九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在執行特定公務時可以使用示警燈,如查處逃繳交通費用和通行費的車輛、損壞公路的車輛以及采取公路行政強制措施等緊急任務。

第十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及示警燈不得轉借他人,也不能用于與公路監督檢查無關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監督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使用情況,《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須定期審核。

第十二條

當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被轉讓、報廢或改變用途時,原使用單位應拆除示警燈,清除相關規定文字標識,并歸還《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

第十三條

違規噴涂、安裝或使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和示警燈的,以及非法轉讓、借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整改或沒收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對涉事單位進行通報批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偽造、冒用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標志、示警燈和《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示警燈使用證》的,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拆除示警燈、銷毀相關標志和證件,并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的配置標準和數量由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共同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中國政府網.2024-11-18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2024-11-18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 .浙江交通.2024-11-18

生活家百科家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