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會成本法(Opportunity cost approach)是一種在缺乏市場價格情況下評估資源使用成本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中,資源使用的成本被估計為其替代用途的最大潛在收入。
應用
外部市場條件下的應用
當中間產品有外部市場且市場價格可用時,理想的情況是內部轉移價格應該是在市場價格基礎上有一定折扣的水平。根據機會成本法,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銷售部門可以以外部市場價格出售任何數量的產品。如果轉移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則銷售部門將會蒙受損失。同樣,購買部門也能夠以外部市場價格獲取所需產品,因此他們不愿支付高于市場價格的內部產品。然而,這種情況下,銷售部門的最低轉移價格和購買部門的最高轉移價格并不一定是市場價格。機會成本法在指導內部定價時,能夠兼顧合理業績評價、目標一致性和自主經營權。雖然市場價格可以表明各個部門的自主經營決策權,但在業績評價和目標一致性方面表現不佳。從目標一致性的角度來看,公司應鼓勵購買部門向銷售部門采購內部產品,銷售部門應優先向購買部門銷售而不是全部從外部市場購買。從業績考核的角度來看,由于是內部轉移商品,與產品銷售相關的銷售費用、包裝費用、廣告費用、收款費用、壞賬損失以及各種相關稅費等并沒有實際發生,如果以市場價格作為內部轉移價格,將會虛增銷售部門的利潤,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出銷售部門的業績。因此,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應該是經過一定折扣的市場價格,具體的折扣比例可以由公司總部規定或者由銷售部門和購買部門協商決定。這種定價既能保障銷售部門的利益,又能促進購買部門積極向銷售部門購買而不轉向外部市場,因為這種價格低于購買部門的機會成本,對購買部門來說是有利可圖的。因此,當中間產品有外部市場時,合理的內部轉移價格應該是經過折扣的市場價格,它可以實現業績評價、目標一致性和自主經營的有機統一。
非外部市場條件下的應用
當中間產品沒有外部市場,無法確定其市場價格時,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的轉移價格就不再適用。此時,機會成本法指導的內部轉移價格應該是協商轉移價,而不是以成本為基礎的轉移價格。這是因為在不完全競爭市場中,銷售部門可能無法售出所有產品,這會導致產能過剩,進而影響銷售部門的產品價格,而購買部門所能接受的機會成本也會考慮到產能過剩的影響。
參考資料 >